孙谦
逮捕源自宪法,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其根本宗旨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适用存在审前羁押率偏高、审查方式司法化程度低、逮捕把关不够严格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逮捕的适用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
有必要从价值、制度、角色三方面审视逮捕定位:逮捕的价值定位在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制度定位为法律监督之下的司法审查;角色定位取决于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职能的客观中立性。当前审查逮捕的理念应做到从注重打击犯罪向重视保障人权转变,从书面审查为主向司法化审查转变,从构罪即捕向比例原则转变。
逮捕的三个条件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证据和刑罚条件是前提、基础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核心条件。要构建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逮捕条件,应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并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同时,应当构建起羁押审查的一体化机制,坚持理念的一体化、条件的一体化、方式的一体化。
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双层次的,第一层次是对逮捕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第二层次是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在犯罪事实证明标准方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是“基础犯罪构成事实证据齐备”,并且能动摇基础犯罪构成认定的疑点和矛盾必须得到排除,形成事实不能没有、人头不能搞错的内心确信。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明确立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为宜。
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應探索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转型,构建检察官居中裁断,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相互对抗的司法审查程序。进一步扩大审查案件范围,突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诉讼化审查,合理设置审查程序,转变具体办案形式。
(摘自《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22-48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0072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