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2017-09-08 00:03吴晓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7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性关系朱某

吴晓

[基本案情]2015年初夏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与未成年女儿张某某(2001年3月出生)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有利条件,趁家中无人之际,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亲生女儿张某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9月28日,被害人母亲朱某(张某妻子)得知其女被强奸事实后报案,被告人张某于同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性侵犯罪案件相较其他案件来讲,有其特殊性——私密性、隐蔽性、取证难、固证难等,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被害人身份、智力、年龄、认知等等因素的局限,其特殊性更为显著:犯罪地点比较隐蔽,通常不易被人发现或者察觉;取证时效性强,若办案不及时,现场往往容易被破坏,失去检验、勘察以及鉴定的机会;证据单一,证人少、物证易缺失;供证矛盾多等,导致审查认定案件中对犯罪事实难以辨明。而针对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者拒不认罪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然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为直接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就不能定案。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如何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如何运用逻辑规则串联证据;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充分利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合法性增强证据确信,从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真相是审查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从归案到开庭审判均拒不认罪,且辩解唯一供述承认与女儿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笔录系在非法讯问场所运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述,但公诉人坚持主客观确信与客观真实相统一,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逐一逐项分析所有证据,补充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瑕疵证据的合理说明并充分利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机会,增强对全案证据的内心确定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传来证据(同学、母亲等人的证人证言)的印证和关联,查清犯罪事实,确认证据优先采信,指控被告人犯罪。

一、审查案件来源是否真实

本案中,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母亲的报案。母亲朱某得知女儿较长时间的叛逆,长期不愿意回家,但期间都保持电话联系。2016年9月27日,女儿拒绝接听电话,朱某和张某都在寻找女儿,次日凌晨,母亲朱某通过女儿朋友得知张某某在酒吧喝酒后立马前往酒吧,后女儿看到母亲便抱头大哭并极其痛苦诉说“我的第一次是爸爸,是爸爸……”,随后,母亲朱某打电话质问张某,张某否认且未回家并于28日上午开车去了江苏镇江。2016年9月28日凌晨,母亲朱某得知此事后质问张某未果便随即选择了报警,报案经过自然真实,符合正常的事件发展逻辑。

二、核实案件侦破经过是否自然

被害人母亲报案后,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被害人取证,被害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在公安机关陈述父亲张某强迫其发生性关系,虽然本案侵害持续时间长,但一直未告发一方面是张某的威胁,另一方面是考虑妈妈,其怕事情暴露就会一发不可收拾,考虑再三决定不将这件事情跟任何人说。故被害人未在第一次第一时间选择报告,符合常理,也合乎情理,两年后,在醉酒状态下“不小心”说出真相,其选择面对。同时,公安机关也在电话里表明身份通知张某接受询问,但张某于当日上午便开车离开义务、前往江苏镇江。同日,公安机关对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多次传唤未果的情况下,同年9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捕,于同年10月17日张某于江苏镇江妹妹家中被抓获。由此看来,案件侦破经过自然真实。

三、从被害人陈述辨明看犯罪事实真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一直作无罪辩解,现有案卷证据唯一证明被告人张某有罪的直接证据系被害人陈述,故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案件被害人张某某被侵害时已满14周岁,上学至初中,已经具备正常的感知、极易和表达能力,无论是生理上还是精神上都已经具有完整的辨别是非能力,能够知晓作伪证和陷害他人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从其两次陈述笔录看,其在喝醉酒的状态下无意识向妈妈透露被爸爸侵害的事实,妈妈已经报警了,她只有选择面对,而之前不愿意告发的原因是不想让妈妈担心,是冒着影响名誉和失去家庭的风险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过程,并且前后陈述过程和内容基本一致。因为案发至今已经有一段时间,记忆上有一些偏差,如搬家时间、卧室结构、门锁情况等等,但在主要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性关系的具体情况等等细节,比如第一次被侵害时,张某(身高1.8米,体重80kg)是整个人趴在她身上先摸其胸部和下身,其哭喊到“不要碰我”,后张某一手捂住其嘴巴,一手脱其衣裤,并起身脱掉他自己内裤还弄了“什么东西”,当再次压着其身体时,其只感觉下身很痛很痛,结束之后张某也弄了他自己下身,后来通过手机网上查询得知她看见的“什么东西”就是网上所说的“避孕套”。因为当时发现自己下身流血了,其很害怕,考虑再三决定这件事情不跟任何人说,怕事情会不可收拾,于是没有告发……所有陈述表达与其年龄特征、智力水平以及特定生长发育的见识吻合,陈述的真实可靠程度较高,其所描述的犯罪事实较为客观真实。

四、从被告人辩解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均称从未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唯一承认发生过性关系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因刑讯逼供且多次带离监视居住场所讯问的情况下,被迫承认。针对其刑讯逼供的辩解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性问题是公诉人应予以严格审查的内容。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接受讯问时脸颊处确有轻微擦伤的痕迹,后通过补充调取看守所收监体表检查登记信息表,证实该擦伤系其企图逃跑时抓捕所造成的伤痕,诊断结果也与录像现实的一样,系轻微擦伤,结合其供述,其称因为想趁打开手铐上厕所之机逃跑,综上证据基本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針对多次带离监视居住场所的讯问的排查,公诉人通过补充侦查人员笔录以及看守人员笔录予以佐证,因先前被告人有企逃跑的潜在危险性,侦查机关鉴于看守压力和人员安全的考虑带至规范场所(派出所讯问室)审讯合法合理,且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进一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后通过补充张某家属证言证实为了女儿不适于取保候审回归家庭,补强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于此同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身存在诸多相互矛盾而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地方,比如刑讯逼供取得的发生两次性关系的供述中均称系女儿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但问其有无拒绝以及如何拒绝时,他当庭回答有拒绝但无法解释如何拒绝;又如女儿为何要报案称被强奸,其辩解是女儿为了自己故意陷害,但对于一个从小同一家庭屋檐下共同生活的亲生女儿没有理由以牺牲自己清誉、失去温暖的家庭而去诋毁自己亲生爸爸,这种解释明显站不住脚也明显违背常理。endprint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进一步排除了被告人供述来源于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也进一步增强了在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五、分析证人证言看犯罪事实真实客观的程度

首先,证人徐某证言。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同班同学,其称二人关系较好,张某某跟其说过是跟随父母从事蔬菜批发。2015年上半年张某某突然退学。2016年初的一天,张某某突然在QQ上告诉其张某某的爸爸强奸她,其问怎么回事,张某某说一天晚上,爸爸喝醉了进她房间,将她按在床上强奸了,其问她妈妈知不知道,张某某说她妈妈不知道的,其建议张某某搬过来住,但张某某拒绝。张某某为人还好,挺会照顾人,比较懂事,性格内向,相处的好同学说不觉得张某某是一个会说谎的人。

其次,证人董某证言。董某系徐某某学习美甲的师傅。董某称其感觉张某某不喜欢回家,平时其美甲店都关门了还是不愿意回去。2016年9月27日,张某某的妈妈找不到张某某遂其通过朋友得知张某某在某酒吧喝酒并与张妈一起去找了张某某,到酒吧时,张某某还是不愿意回家并有醉意,又哭又闹,其叫人把张某一起抱上车,张妈想抱张某某但张某某一直躲着不让妈妈碰,其听到张某某哭着对张妈说“我的第一次”,“我的第一次是爸爸”。其理解的第一次是女孩子的第一次性行为,至于是爸爸的这句话,当时真没想过是什么,因为是女孩子的隐私话题,其就先回车里等了,但看见张妈很生气的打电话给她老公(张某某爸爸)。

最后,证人朱某证言。朱某系被害人母亲。朱某称2016年9月27日夜,当得知女儿的事情后其立马打电话给张某质问,张某不承认且告诉其生意不做了,他走了,其报案后张某就不见了……日常其一家人包括张某某的哥哥嫂子都是在农贸市场作批发生意,所以常常凌晨就出发去市场,早上六七点甚至更晚一点才回家,而张某不是每一天都去且有喝酒习惯,平时白天在家也常常用手机看黄色视频,好色也好赌。2015年上半年一次和张某打架,因为其发现张某口袋里有避孕套,而近两年其与张某夫妻生活从未用过避孕套。

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如张某某的人身检查与病历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的张某某居家结构等,虽然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张某强奸女儿的犯罪事实,但在综合上述所有证据之后,均能不同程度印证被害人所陈述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更进一步增强了公诉人审查证据的内心确信。尽管本案被告人从归案到开庭审判均作无罪辩解,在看守所内也一直拒不认罪,但通过对在案证据的逐一审查和判断,发现全案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并无矛盾之处,相反,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词之间的吻合度极高,客观性极强,多方面证实了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余在案证据也共同指向了同一待证事实,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协调有序并一致的证据体系以及闭合式的证据锁链,通观整个案件事实发展脉络均合乎逻辑和经验规则,指向被告人张某暴力强行与女儿张某某發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清楚,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唯一性的证据确实充分。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尤其在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如何辨明犯罪事实真伪,如何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诉人应当直接面对的重点,有效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判断,补强间接证据和瑕疵证据是成功指控该类犯罪的必备条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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