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占兵
(黄淮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驻马店 463000)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基于河南省的个案分析
韩占兵
(黄淮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驻马店 463000)
农村土地流转离不开大量的金融资金支持,对创新金融支持政策提出了新要求。总体来看,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流程的加快,当前土地流转规模快速扩大,流转速度在迅速提高。但是,涉及土地流转的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支持渠道狭窄单一、信贷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滞后、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基于此,需要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组织支持体系、金融产品支持体系、金融保险支持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支持体系的“四位一体”政策框架。
土地流转;金融支持;政策框架
土地流转对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长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关系到现代农业的顺利推进。河南省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 年底,河南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393万亩,占全部耕地面积比例为35%,较上一年增长11%。土地流转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但当前农村金融抑制问题尤为严重,诸如金融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支持土地流转融资渠道狭窄、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匮乏、贷款结构不合理、农业保险严重滞后、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如果不能最大限度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土地流转就难以进行。
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和金融制度,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关注我国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问题。Feder等[1]学者指出,目前中国信贷市场还不能有效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Chengri D[2]认为转移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能有效刺激参与主体深度开发土地资源,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Loren Brand等[3]学者的研究认为,对中国而言,土地使用权流转对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率都有积极影响,而土地产权缺乏安全性和可转让性、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均成为土地流转中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同时,国内学术界普遍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离不开大量的金融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有效刺激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与土地流转互相促进、互相影响。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农地流转金融支持制约因素的研究。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制约因素主要集中在法律障碍、土地确权、评估机制、风险补偿、创新力度不够等方面,但不同学者研究的视角和关注的重点有所区别。二是关于提高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效率的研究。部分学者主张要建立完善的农地流转金融服务及支持体系,如李停[4]主张土地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阮小莉、彭嫦燕[5]建立土地银行、土地信托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肖卫东等[6]主张构建担保、融资、评估等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优惠政策环境及农业保险体系等。曹军新[7]则从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优化顶层设计、重构部门协作和综合改革,促进土地流转。王国晓、李华伟[8]认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问题的有效手段主要包括扩大农地产权抵押范围、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构建信用风险分摊机制。
综合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为破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金融支持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但如何从区域实际出发,借助金融支持推动土地流转,学者们尚未形成一致意见。随着土地流转的进一步推动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逐步深化,如何有效提高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效率,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探索和创新。基于此,本文运用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相关理论,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河南省土地流转与金融支持为研究样本,重点研究河南省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从而为河南省金融体系更好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为全面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流转特征,本研究特选定驻马店市正阳县和西平县,信阳市罗山县,鹤壁市淇县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分别代表了河南省平原区、丘陵区和山区。在相关地市人民银行支持下,课题组对上述四县进行了问卷调查,均发放调查问卷500份。通过统计和分析,我们得出当前河南省土地流转存在以下特征。
(一)流转规模扩大,流转速度提高,但地域分布不均衡
随着河南省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河南省土地流转呈现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提高的趋势。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样本地市土地流转比例按照丘陵、平原和山区的顺序呈递减趋势。其中,信阳市处于丘陵地,土地流转比例高达59.4%,驻马店市处于平原区,流转比例均高于河南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而处于山区的鹤壁市流转比例仅为15.8%,低于信阳市43.6%。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河南省土地流转规模和比例有所提高,但土地流转在地域间分布并不均衡,丘陵和平原的土地更倾向于流转,山区较差。从整个河南省情况来看,相对于落后贫困的偏远地区,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更为乐观。这是因为城市周边土地在地域上更靠近城区,流转后更易于开发,更有利于进行规模化经营。
(二)农户是土地多元化流转的主体
从流转主体来看,河南省土地流转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土地流转主要是专业大户与农民之间的流转,同时还有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流转。近几年,河南省各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显著推动了土地流转进程。其中,驻马店市西平县的文华家庭农场、信阳市平桥区的志发家庭农场以及鹤壁市浚县中鹤农机专业合作社均有效推动了当地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平原、丘陵还是山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对象为普通农户和种植大户的比例之和都高于 80%,这说明河南省土地流转主体仍然是农户。
(三)多样化流转方式以转包和租赁为主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多样化方式,包括转包、租赁、互换、入股、委托等形式。其中,转包是指进城务工或者从事非农经营的农户没有时间经营自己的土地,就把自己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形式。租赁是指土地承包人不愿意经营,或者没足够能力经营,就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以租赁的形式过渡给其他的经济组织或者种植大户,租赁的土地规模、租金等由双方共同商定。互换这种形式多是出于规模种植和区域种植的需要,同一经济组织体内的承包户,可自行协商,调换土地经营权,将小面积的土地整合为大面积的土地,以方便耕种。
从笔者调查情况来看,转包和租赁是河南省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互换、入股、委托等其他形式只在小范围内存在。由表1可见,以转包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比重占一半以上,达到57.5%。租赁形式所占比重也高达31.3%,两者之和高于80%。互换的流转方式尚不到10%,其他方式还不到3 %。
表1 河南省土地流转方式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整理而得。
(四)土地流转价格逐渐趋于市场化
土地流转处于初始阶段时,参与流转的农户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标准、数量没有明确和清楚的认识,承包人给予土地流转者的价格基本上是基于“人情”的表示。但是近几年,随着土地流转的大力推进,以及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工商企业等的参与,土地流转价格开始向市场化发展。从调查情况看,河南省目前的土地流转价格主要是依据“实物计价、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普遍以当地所种植粮食作物一年两季的平均纯收益作为流转价格的基础。众多流转方式中,流转价格最高的是租赁形式,一亩耕地的收益在1000元左右;农户间口头协议的土地流转价格最低,一亩耕地的收益处于500—1000元之间。
(五)土地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随着土地流转流程的加快,流转参与主体越来越多。最初参与流转的主体主要是一般农户与种植大户,随后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也参与进来。同时,土地流转期限也逐渐从短期向长期过渡,但是短期流转依然占据主要地位。本文调查数据显示,河南省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下的比例高达80%以上,其中,5年以下的比重基本保持在67.5%,5—10年的基本占到21.1%。有关流转期限的调查结果详见表2。
表2 河南省土地流转期限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整理而得。
(一)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河南省层面,有关农村土地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尤显不足。一些政策文件虽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利,但《担保法》仍规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不能抵押。《土地承包法》则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与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另外,《物权法》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入股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却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基于《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一旦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有关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进行的担保融资问题,上述基本法均不能有效解决相关法律纠纷。
(二)金融支持土地流转渠道比较狭窄单一
从本文调查情况看,虽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四家银行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但是整体观之,河南省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渠道狭窄单一、力度偏弱的问题较为明显。首先,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信贷资金封闭运行,不向个人发放贷款,而且资金主要用于粮油收购;其次,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经营模式在逐步商业化。由于农业经营风险较大且利润过低,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农业银行在河南省农村的业务量和营业网点在逐步减少,投向农业的信贷资金越来越少。再次,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成立时间比较短,而且刚开始更多的只是吸收存款,近几年才进行贷款业务。据统计,其存款额中40%的资金来源于农村,这种“只吸储,不放贷”经营模式,抽走了农村大部分的资金,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贫乏。最后,虽然河南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占据了河南整个金融机构对农贷款的60%—80%,但也面临着资金规模较低、经营质量不高、从业人员有限等诸多问题。综上而言,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不足,供给渠道狭窄,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也无法激活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市场。
(三)信贷产品匮乏,结构不合理
土地流转后,农业种植大户、龙头企业或者大型农业企业就拥有了更多的、较为集中的耕地,这些承包者就有了扩大经营规模的可能,他们往往会增加经营范围,这对金融信贷产品提出多样化需求。但河南省很多金融机构更多关注的城市信贷市场,对农村市场不甚重视,专门针对农业和农村的,特别是与土地流转有关的信贷产品更是少之又少。调查结果表明,在河南农村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信贷产品只有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这三种。与土地流转后规模经营、多元化发展的金融需求相比,信贷产品种类过于匮乏。同时,河南省很多商业银行提供给农户的信贷结构不甚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偏高的信贷利率增加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营成本,成为推动土地流转进程的制约因素之一。其二,贷款额度较小。目前,处于规避风险考虑,各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基本都实行小额贷款模式,使得很多农民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农业生产,更无法支持土地流转。其三,贷款期限较短。本文调查发现,河南省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期限大多都控制在3年之内,其中信用社更为短暂,控制在一年之内。长期贷款比例非常低,仅占涉农贷款总额的2.63%,且无明显地增长趋势。
(四)农业保险严重滞后
土地流转使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但同时也导致农业经营面临自然灾害的风险增大。农业生产一旦出现灾害,将会给土地经营主体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土地流转增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但就河南省而言,与土地流转快速推进的步伐相比,农业保险发展却是比较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经营的需要。出现上述情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先天弱质性,导致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高赔付、低回报的特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注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再加上缺失土地流转的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各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从河南省情况来看,专门针对农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基本都还没有设立。仅仅个别商业保险公司设计了农业保险险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是以机动车为主。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险业务保费的6.32%,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5.29%。
(五)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困难
对于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估农村土地价值,目前,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操作层面都未形成统一标准,更没有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河南省各个地方在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进行价值评估时依据的标准不同,造成地域间土地价值无法比较。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偏高和偏低的估价,无论哪种情况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对土地价值评估过低,评估出的价值就不能正确体现市场真实供求情况,那么,因为价值低估造成的风险就会被转移到土地承包者身上,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造成农民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时的风险增加,降低了农民通过银行进行融资的积极性;如果对土地价值评估过高,当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时,银行发放贷款时很容易面临收不回贷款的局面,增加银行不良资产。因此对于农村流转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价值,如何评估,由谁评估,由谁监督,就成为解决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抵押贷款时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价值评估标准不一致、随意评估等问题,进一步降低农户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成功率,最终制约土地流转的实施。
(一)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组织支持体系
首先,要加强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支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开展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在当前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大背景下,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调整其业务定位,以金融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将其业务范围向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等领域拓展,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在新常态下的新发展。另外,也要鼓励各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相关业务。同时,要促进完善涉农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其次,要加强商业性金融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支持。随着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广大种粮大户对于大额化资金信贷支持的需求也在增长,因此农业银行应发挥其规模强、资金实力雄厚的独特优势,以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土地规模经营农户的大额化金融需求。邮政储蓄银行应构建服务“三农”的新型信贷机制,着力保障农村金融资金“取之于农村,用之于农村”,真正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契合。同时,河南省也要大力发展以村镇银行为主体的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其创新基于农村土地流转需求的信贷产品,满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三,要加强合作性金融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支持。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在网点布局、信息集散、客户沟通等诸多方面具有很强优势。一方面,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拥有众多的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客户群体,可以利用与上述实体所结成的业务关系,在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基础上,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品种。另一方面,对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言,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是非常关键的基础,应该充分运用自身客户资源众多的平台优势,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和监督,以便于降低甚至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压力。
最后,要加强民间金融在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主体,民间金融主要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它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无组织性、散乱性、非正规性等特点,民间金融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交易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较高。然而,在另外层面上,民间金融也具有交易效率高、灵活性强、方便简单等特点,使得其在满足农村中小土地规模流转资金需求中扮演着一定角色。
(二)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产品支持体系
首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产品。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取得积极突破。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在此次试点中,河南省的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等9县市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滑县、兰考县则被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这为河南省大力度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从目前情况来看,河南省试点县市取得积极成效。试点地方做到了在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了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使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为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坚强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产品。对于土地规模化经营者和种粮大户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金融质押贷款品种。主要指土地规模化经营者和种粮大户将一定时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实现土地融资。如果土地规模化经营者和种粮大户经营效益不佳,未按时清偿贷款时,则金融机构有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进行处置。总之,上述金融质押贷款新品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规模化经营者和种粮大户的融资难题,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第三是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2010 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解决“三农”发展的融资问题,提出了拓宽融资渠道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涉农中小企业可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多个中小企业作为主体共同发行的,发行额度、债券名称以及约定期限由发行企业自行统一确定,这种债券具有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责、集合发行的特点,为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最后是农业联保贷款。联保贷款是指多个居民或者多个企业按照某种要求联合起来,共同向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如果债务人没能按期归还贷款,参与担保的个人或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河南省目前有两种联保贷款模式,一是农户之间的联保,二是龙头企业与小企业、农户间的联保。开展前者业务的金融机构比较少,发放的贷款额度低,一般是针对城市居民开设的,农村市场几乎没用。这种模式主要是相距较近或者同一社区的6个左右的居民联合起来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者事实上是企业联保,3户或者3户以上的企业组成联保体,向银行申请贷款。涉农机构应积极建立农户的信用评级档案,以确定相应的信贷风险,在保证信贷风险较低或者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农户联保贷款的规模和范围。
(三)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保险支持体系
首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不可预测等特征,导致农业保险普遍具有高赔付、低回报的风险;保险机构大都采用商业化经营模式,更多关注经济利益,加上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补贴,因此各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都很低。保险机构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财产险和机动车险,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少之又少,相应的农业保险品种更是稀少。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或者农业企业后,承包者实施规模化经营的可能性比较高,导致其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更大。另一方面,也导致相应的生产作物生长周期更长;这些都增加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银行就会出现“惜贷”行为,要么不放贷,要么贷款期限较短,这都不能提供给经营者有效的金融支持,因此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转移土地流转中产生的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其次,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体系。由政府牵头,各级各类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以有效转移土地流转中的金融风险。在此体系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委员会并不参与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其主要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设计险种,制定相关业务,管理相关风险基金,根据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向其发放补贴款。各商业保险机构,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加入该体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向下一级保险机构再保险,从而形成一个政府监督、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良性格局。
最后,设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性保险基金。土地流转后的规模经营,使农户面临更大可能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建立土地规模经营保险基金就是为了抵御上述风险,该类基金可使农户享受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消除农户的后顾之忧,调动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扶贫以及其他与农业有关的专项资金都可以作为土地规模经营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抵御土地经营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有效支持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经营。
(四)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生态环境支持体系
首先要构建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体系,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准入政策和存贷款担保政策的支持。其次要建立并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和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将土地所有权过渡给农业大户、龙头企业以及涉农组织等,便于承包者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同时也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设置公共性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评估体系,构建科学的土地价值评估标准,设置权威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土地流转价值评估监督部门。大力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评估、担保、融资等服务。最后,要构建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这是提高金融支持效率的必要前提。通过制定有关法规,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组织、保险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和作用,营造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良好法制氛围。
[1]Feder G,Nishio A.The Benefits of Land Registration and Titling:Ecomomics and Social Perspectives[J].Land Use Policy, 1998,15(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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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阮小莉,彭嫦燕.农地流转与农村土地银行互动持续发展模式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6):54-59.
[6]肖卫东,张宝辉,贺畅,等.公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中国农村经济,2013(7):13-23.
[7]曹军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与金融资源配置的综合改革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1):68-79.
[8]王国晓,李华伟.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难点[J].中国金融,2017(1):98.
(责任编辑 吕志远)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Support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Base on the Case Study of Henan Province
HAN Zhan-bi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anghuai University, Zhumadian, Henan 463000, China)
Rural land circulation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upport of financial funds, which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supporting policy. Overall, while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process is accelerating, the land transfer scale is rapidly expanding and the circulation speed is increasing. However, financial legal system is unperfect. The number of financial supporting channels and choice of products are less,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lag, and it is hard to evaluate the land price. In this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four-in-one” policy framework of financial supporting system, which includes financial product supporting system, financial insurance supporting system,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upporting system and financial organization supporting system.
rural land circulation; financial support; policy framework
2017-05-17
2016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当前河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2016B186);2017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常态下河南省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的评估与优化研究”(172400410330);2017年度驻马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驻马店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 (54);2017年度驻马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驻马店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金融支持问题研究”(55)
韩占兵(1982—),男,河南上蔡人,经济学博士,黄淮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研究领域: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农村金融与财政。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7.04.007
F832.1;F832.35
A
1008-3715(2017)04-0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