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及实现路径

2017-09-07 06:45郑志彬董雪莹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体育场地均等化体育场馆

郑志彬,董雪莹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体育人文社会学

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及实现路径

郑志彬,董雪莹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实现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共识,但是,对于“均等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均等化的目标,政府和学界尚无定论。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进行解析,提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轨迹应是以社区为单位构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以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城乡在占有的体育场地数量、质量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并阐释造成这种差距的重要原因有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体育“举国体制”和城乡人口密度不同等。提出要构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路径,包括在起点上确定以社区为单位构建城乡体育服务均等化这个战略目标,在过程上要注重财政投入向农村倾斜,在结果上注重社区的差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社区;城乡二元结构;人口密度

国家“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健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把“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纳入其中。此后,我国各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持续发力,使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尽管如此,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其中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是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严重不均等。然而,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对于这一点,也得到党和政府的确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经过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等重要会议的强调和部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已成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那么,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体育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之间的均等化发展也必然被包含在这一目标之中。为此,许多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研究者纷纷讨论和研究如何实现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然而,到目前为止,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界对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涵和实践路径的看法莫衷一是,尤其是既有研究中对于均等化究竟意味着什么的讨论并不深入。笔者认为,只有非常明确均等化目标的具体含义,才能进一步探讨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基础问题的厘清至关重要,本文正是致力于对此进行深入讨论。

1 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机会均等还是结果均等

面对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严重不均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项内容。在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大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提出要在完善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注重实现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并且为此提出对策建议。确实,无论从公平正义的视角还是从现实地提高全民健康的视角来看,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均衡现象都是极不合理的,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被确定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但是,“均等化”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这显然是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元问题”,如果这些问题的界定不清晰,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推进体育政策时,就会陷入盲目。

1.1 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的差别

个别学者提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是在一定时间内实现机会均等。所谓机会均等,意味着无论城乡居民,都有同等的机会使用体育公共设施和享有基本的体育公共服务。更多学者[6]主张结果均等。所谓结果均等意味着人们在分配的最终结果上平等。在理论上,对于“结果”究竟意味着什么,有两条进路,其一是福利平等,即人们表达或流露出来的偏好和需求同等满足。很显然,要实现这种平等,政府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时需要考察不同个体的不同需求,这样既不现实,同时,满足打高尔夫球的偏好和打篮球的偏好所花费的数额相差甚远,同等实现这些偏好是否真正公平也颇有争议,所以当学者提及体育公共服务的结果平等时,往往是指资源平等,就是使人们在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资源中获得大体相同的东西或占有同等标准的份额。

1.2 机会均等和结果平等与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那么,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何者更应成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然内涵?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在我国群众体育发展中提及机会均等是很有价值的,这是因为一直以来,我国具有公共性质的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不足,即在对体育场地使用和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上存在着不同人群间的机会不均等。以体育场地的使用为例。从我国体育场地的管理和经营主体来看,我国的体育场地一般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益性体育场地,这类设施一般被称为公共体育场地。第二类是由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等管理的、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第三类是由私人出资、以营利为目的而建设的商业性体育场馆,如游泳馆、健身室等。从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来看,第一类体育场地数量较少但通常在中等规模以上。场地数量共有2.43万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量的1.43%,场地面积0.95亿m2,占总量的4.79%。虽然这类体育场地的功能通常被界定为满足运动员训练、体育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求,但实际上长期以来这些场馆较少对群众开放,只有特殊人群(如职业运动员)和竞技体育活动可以使用。很显然,这表现出在公共体育设施使用上普通群众和特殊群体的之间机会不均等。而在第二类体育场地中教育系统管理的体育场地数量最多,场地数量共有66.05万个,占总数的38.98%,场地面积10.56亿m2,占总量的53.01%。对这类体育场馆的使用存在着内部成员和外部群众之间的机会不均等。虽然近年来在一系列体育政策的推动下,许多地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程度大大提高,但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人均数量严重不足,所以不同群体间真正的机会平等尚未实现(比如普通居民与特殊群体相比而言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上有较多时间限制等),因此,在我国讨论体育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是有意义的。

尽管如此,在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个具体问题上提出机会均等是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诚然,我国城乡居民在使用既有的公共体育设施方面并不具有同等机会,比如我国大型公共体育场馆通常集中于城市之中,而目前许多城市在出台大型体育场馆开放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对象是城市常住居民、社区居民等,这等于把农村居民排除在外。不过,即使所有公共体育场馆一律对全民包括农村居民开放,城乡居民享有了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这也并不意味着有实际意义。因为健身活动具有持久性,而农村居民不可能每天长途跋涉去使用这个机会。这就是说,在公共体育设施城乡分布严重不均等的情况下,讨论城乡居民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和享受体育公共服务上的机会均等并不具有多大的实际价值。笔者认为,结果平等是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1.3 结果平等:以个体为单位还是以社区为单位

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的探讨中,许多主张结果平等的研究者所指的是“人人平等”,即每一个人在体育公共服务中获得同等对待。乍闻之下,这一关于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理想十分有吸引力,从个体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说无可争议。然而,作为政策目标,它则不够现实。

首先,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分布状况是城市人口集中,人口密度大,农村相对城市来说,人口分布不集中。这个现实对于城乡居民获得均等的公共体育资源有重要影响。以“每万人应该拥有一块足球场地”这个目标为例,2014年我国城市人口密度是2 419人/km2,这意味着如果每万人拥有一块足球场地,那么平均5km2就应该建造一个足球场。而在农村,如果以一个自然村的人口规模为2 000人来算,5个自然村应该建造一块足球场,但是,这5个自然村之间通常相距一定甚至较远的距离,那么这块足球场建在哪里能够使这5个村的村民都能充分利用这块足球场地?很显然,让每万人(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拥有一块足球块地确实体现了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某种体育公共服务,但是农村人口的分散分布使得这种平等的价值大打折扣,甚至如果真的在5个自然村之间建设这样一个足球场,其结果可能是因为村民的不方便使用而造成它变成一个摆设、一块荒地,最后的结果是资源的巨大浪费。事实上,人口分散确实在客观上成为政府在城乡之间均等地提供某些体育公共设施的困境,因为即使政府具有天然的公共服务的责任,但是政府在进行财政投入的时候也是“理性经济人”,需要考虑效率、效益等问题。

如果换一种思路,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上不追求城乡居民拥有同样的设施,而追求供给同样标准的份额,情况会怎么样呢?比如,假设政府一年在体育公共服务上投入的资金是13.68亿元,以2014年的全国人口数量13.68亿人为标准,每人获得1元的份额。那么,在城市,每平方公里内的城市居民将一共拥有2 419元,而在人口规模不足百人的自然村,村民一共拥有几十元,在人口集中的城市中,10里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所拥有的政府财政投入数额也许可以建设一个简单的篮球场,但是10公里内的村民可能还是只有几十元,任何体育设施也无法拥有。这还是说,即使政府严格地按照资源平等的目标分配给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同等份额的财政投入,对于那些村落分散、人口规模小的地区的农村居民来说,他们也无法真正享受到均等的体育公共服务。除非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上的人均投入足够多,比如人均5 000元,那么即使非常少的人口也能拥有足够多的资金换得某些体育设施,这样问题就能够得到部分解决。但更显然的是,从中国目前的人口规模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情况来看,尚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条件。

这就是说,面对城乡人口分布不均,或者更具体地说,面对农村人口分散分布这样一个现实,无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供给个体大体相同的体育设施还是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资金份额,在结果上都可能与原初理想相差甚远。

那么,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究竟应该意味着什么?笔者认为,在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上,“均等化”作为一个理想目标,必须追求结果均等,但是不必追求以个体为基础均等分配的结果,而更应该考虑以社区为基础的均等分配,即无论在城市和农村中,并不是要实现所谓的“人人均等”,而是实现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大体均等。

1.4 以社区为单位的结果平等具有实际价值

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分配,是与体育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有关。我们知道,虽然人们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存有争议,但是从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物态形式(如体育场馆)来看,许多公共体育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而公共物品的特点是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只能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共同享用,而无法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每个人。正因如此,才会导致“人人均等”的分配出现上述困境(如上文足球场地的例子)。所以,既然对于许多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占有和享有需要以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整体为基础,那么,政府在进行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分配过程中,以一定的群体为基础的分配就更为合理。从我国城乡社会体制上看,笔者认为,“社区”是较好的分配单位。这是因为无论是行政村还是城市街道社区,都具有一定的人口规模集中在一个区域。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由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在基层社会的具体落实常需要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来实施,而在我国的社会体制下,行政村还有城市街道社区都具有较为成熟的社区组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它们在帮助落实体育公共服务政策上具有天然的组织优势。

基于上述原因,要想调整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不平等的现状、实现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应该首先确立均等化的目标内涵,即政府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实现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供给。

2 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均等现状

一般而言,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大众的体育需求,由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向公众提供不同形态的体育产品和(或)服务的行为。在这个简单的概念下,联系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的实际,可以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有如下认识:首先,一般来说,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是公共部门,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但是在我国传统的体育“举国体制”影响下,我国的体育多由政府包办,虽然近些年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政策引导下,我国许多公益性体育民间组织也向公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但从目前的格局来看,各级政府部门仍是体育供给服务的供给主体。因此,考察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主要需要考察政府部门的体育公共服务现状。其次,体育公共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样的,广义而言,体育公共服务既包括体育产品和服务等物态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体育政策、法规和政府的体育市场监管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政府要扮演政策制定者、资金供应者和产品安排者的角色。因此,在考察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方面需要考察政府部门的政策产出、财政支出以及物态的体育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情况。依据这种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我国政府在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不均等现状。

2.1 城乡间体育有形产品的供给严重不均等

首先,这种不平衡体现在城乡之间体育场馆数量的不均衡分布之中。如表1所示,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城镇占有体育场地数比乡村占有的体育场地数多出17.22%,而场地面积方面,城镇居民占有的数量是乡村居民的2.2倍,绝对数量的差距十分明显。而以人均占有数量来看,乡村居民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只有城镇居民的一半。

表1 城乡体育场地分布情况

2.2 城乡体育场地的质量上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从表2可以看出,至2013年末,城镇居民拥有的室内体育场数量是乡村居民的4.7倍,城镇居民占有的室内体育场地面积是农村居民的10.8倍。以2013年末的城乡人口分布数量来算,城镇居民每万人拥有室内体育场地数量是1.76个,农村居民每万人拥有室内体育场地数量为0.43个,前者是后者的4倍;城镇居民人均占有室内体育场地面积是0.074 m2,农村居民人均占有室内体育场地面积是0.0079 m2,前者是后者的9.37倍。可见,城乡居民人均占有室内体育场地的数量存在较大差距

表2 室内外体育场地城乡分布情况

2.3 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在无形服务方面差距很大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拥有量是最好的例证。作为体育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我国城乡的分布严重不平衡,据2015年12月末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评估报告》显示,至2014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中,城市为1 616 296人,占总数的93%,农村为126 065人,占7.2%,按照2014年末我国大陆人口13.68亿和城镇人口7.49亿、农村人口6.19亿计算,全国每千人拥有指导员达到1.27人,城市每千人拥有2.16人,提前超额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定的“城市达到每千人至少拥有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目标任务;农村每千人拥有0.2人,远未达到“农村达到每两千人至少拥有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目标任务。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农村的广大人口比重严重不协调。

虽然以上数据对比并不能涵盖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所有指标,但仍能据此窥探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平衡现状,因为这些物态产品和服务的不平等分布背后反映的是城乡体育公共财政支出的不平等分配以及体育政策向城市的倾向性。

3 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现状的原因

导致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均等现状的原因是复杂的,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心理、自然环境等宏观方面均能找到些许答案,但在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之中,笔者认为如下3个客观因素尤为重要。

3.1 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体育发展所获得的公共投入严重不均等

建国之初,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现实局面,党和国家采取了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积累支撑城市工业的发展模式,并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所确立的户籍制度为基础,开始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改革开放前体育公共服务在农村和城市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计划经济时代,城市中体育公共设施主要以单位为基础进行配置,表面看是以单位经费为基础,但由于社会资源完全由政府进行计划性再分配,所以实际上是国家财政在支撑单位中职工体育的发展。而由于当时国家财政能力相当有限,农村的体育设施则主要由村集体和农民自己来负担,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低下,以至于农村的体育设施建设十分落后。

虽然改革开放后体育资源的配置从完全依靠国家财政逐渐走向多元化筹资,但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没有完全被打破,农村和城市所获得的体育资源差别仍然十分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整个社会(包括农村)的资本、劳动力等资源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向城市转移和集中,农村较少有机会获得由私营部门投入的体育资源;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体育公共服务还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并且各级政府在体育财政支出上继续向城市倾斜,由此带来城乡在体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不断扩大。

近年来在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展开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目标的推动下,农村体育发展所获得的公共财政支持和体育资源越来越多,从图1可见一斑。但农村和城市所拥有的体育公共设施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巨大差距还未完全弥合。

图1 近5年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情况

3.2 “举国体制”下体育公共设施向城市集中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在借鉴苏联体育体制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举国体制”的体育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提高国家竞技体育水平为目标。因此在“举国体制”的长期作用下,我国的体育经费支出和体育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主要围绕着竞技体育展开。由于大型体育赛事一般在城市举办,所以围绕着各种赛事,主要由政府投资在城市中建立起诸多优良的体育场馆,尤其是大型体育场馆。从表3可以看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1 093个大型体育场馆,只有25个分布在乡村,只占总数的2.29%左右。当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大型体育场馆主要用于举办体育赛事,较少对外开放,但是近些年在政府大力促进体育公共服务的背景下,许多大型体育场馆不同程度地对外开放。在2013年,全国1 093个大型体育场馆中,不对外开放的有135个,部分时段开放的有483个,全天开放的有475个;在对外开放的场馆中,有697个对外开放271天以上。另外,这些大型体育场馆共承担活动35 365次,其中体育赛事11 353次,文化演艺活动、会展活动、公益活动和其他活动共24 012次。这些数据表明,诸如大型体育场馆之类的原本为竞技体育所建设的体育设施日益成为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2014年由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大型体育场馆是开展体育服务、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所以提出要强化其公共服务功能,要求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开放,并且在2014年12月由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无疑地,这些政策措施会进一步促进城市中的大型体育场馆的开放程度。因此,当城市中的竞技体育设施越来越多地转化为体育公共服务的基础资源,城市居民所占有的体育设施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超越乡村居民所占有的体育设施。

表3 全国大型体育场馆分布状况

3.3 城市和农村人口密度不同客观上影响城乡体育资源配置

除了根本性的制度因素,农村居民的分散也是影响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重要原因。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城市人口集中、农村人口分布较为分散,后者对建设相对大规模的体育场馆造成障碍。因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场馆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投资大、维护成本高,但人口的分散客观上导致需求的分散或资源利用率低,这意味着规模经济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在居民分散的农村兴建这类场馆往往经济效益和效率低下。所以,私营部门没有投资动力,政府部门虽然有公共服务的责任也不会完全无视经济性。因此,在经济效益和效率目标的驱动下,政府更愿意花钱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场馆。

4 实现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

上述分析表明,导致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因中有复杂而深刻的社会结构因素和制度因素,还有难以由人为来调节的客观环境因素。改善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状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的困境和条件,以更系统的方式提出行动的方案。笔者通过理性思考提出实现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

4.1 起点:设定以社区为单位构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要实现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要先确立恰当的战略目标才能制定出有效的体育政策和适当的行动方案。正如前文所述,基于我国体育公共设施在城乡间分布不均等的现状、城乡人口密度和人口聚居规模的差异、财政资源的限制、公民体育权利平等等因素的考量,我国应该考虑将“均等化”的目标定位于以社区为单位的均等。这个目标不只是理论解析的结果,实际上从已经展开十年有余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来看,体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确实是以行政村为单位来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这表明政府部门也在实践上看到了以社区为单位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和便利性。另外,在更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方面,我国政府的战略是以城乡社区为载体进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而作为整个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体育公共服务也可依托于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展开来推进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以社区为单位构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并不意味着以当前的城乡社区为基础完全“区区平等”的分配。实际上,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社区的规模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是我国政府在进行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分配过程中必须纳入考虑的问题。因此,如果从具体的体育政策来看,笔者建议要适当对城市和乡村社会进行以“规模”为标准的分类,即以一定的人口规模为基础,把不同的城乡社区划分为几个级别档次,然后在同一档次中以同等标准进行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分配。

4.2 过程:财政投入向农村倾斜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正如前文分析所示,造成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现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城乡二元结构和体育举国体制下,政府把更多的经费投入到城市的体育设施建设上。那么,如果要纠正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就需要使农村获得更多的经费来发展体育事业。虽然近些年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单纯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私营部门、其他公共机构也投资或帮助兴建公共体育事业;但是从目前的结构看,具有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仍是体育公共服务的投资主体,尤其对农村来说,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农村居民体育需求弱于城市市民以及农村自然环境不利等原因,私营部门在利益动机下更愿意在城市投资体育而较少有动力到农村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至于一些专注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民间组织,其财力和人力都不足以帮助广大农村改善体育资源匮乏的状况,所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更多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并且要改变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不平等的现状,需要政府在进行公共投资时更多倾向农村,以填满城乡体育资源占有上的巨大鸿沟。

另外,政府在向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体育公共服务时要充分重视效率和效益。传统上,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也就是说,政府不只是就体育公共服务做出政策性安排和筹集资金,而且还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比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派出人员进行国民体质监测活动;政府直接组织各种体育赛事;政府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部门、组织培训活动和雇佣培训人员;政府直接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并派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等。这种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意味着政府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政府支出负担较重,也容易导致政府机构臃肿;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垄断体育公共服务缺乏竞争,容易导致体育公共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尤其是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中,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即在政府系统内部,农村的基层组织往往缺少主管体育工作的专门人员,以至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展开缺少有效的组织基础。

面对这些问题,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等政府改革的背景促进下,我国各级政府应逐步提倡和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所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12]。在这里,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包括一级政府和政府中的部门;社会力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和非政府公共组织;而市场机制通常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BOT(建设-经营-转让)等。

事实上,目前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政府已经开始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了,各地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有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服务、群众体育赛事服务、体育业务培训服务、全民健身活动服务、场馆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等。但综合来看,在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实际运行状况都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而且大多数实践都集中于城市之中,笔者认为,鉴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组织不健全,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给农村居民是更为必要的,这对于提高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将大有裨益。

4.3 结果:注重社区的差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

实际上,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存在两个大问题,其一是总量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其二是城乡、区域和人群间的不均等分配,而且城乡间的差距较大。这意味着推进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在发展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整体框架下进行,也就是说,追求绝对的均等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在整体上保证我国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较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因此,向城乡居民提供大体均等的体育资源时不需要追求在资源的具体形态上完全整齐划一,相反要关注群众的需求和满意度。这就要求在保证城乡社区大体上获得同等份额的体育资源的同时,要注重社区的差异性。因为我国地域辽阔,社区众多,而我国南北方、东西部地区在自然条件、公共基础设施条件、文化习俗、人口年龄结构上均有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必然导致不同地区的群众对于体育资源有着不同的需求,整齐划一地供给体育资源显然不能满足不同的需求。事实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恰恰在这方面遭受诟病。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的标准是在每个行政村建设1片硬化的标准篮球场、1副篮球架、2张室外乒乓球台,这些设施明显更符合年轻人的运动需求,但是在许多农村,居民主要是留守老人和儿童,打篮球这样激烈的体育活动并不适合这两类人群,以至于这些设备被闲置,却没有适合老人和儿童运动的体育设施。因此,要实现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要充分考虑社区之间的差异性,在实现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满足群众不同的体育需求,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十二五”期间大型体育场馆运营和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EB/OL].(2016-02-09)[2017-01-10].http://www.sport.gov.cn/n10503/c709744/content.html.

[2]民政部门户网站.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EB/OL].(2015-06-10)[2017-01-12].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506/201506008324399.shtml.

[3]千龙网.东坝乡村(国际)俱乐部搭建全民健身公益平台[EB/OL].(2016-05-07)[2017-01-20].http://sports.qianlong.com/2016/0507/589890.shtml.

[4]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M].顾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凯文·希尔顿.体育发展:政策、过程与实践[M].吴玉伦,等译.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

[7]刘亮.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溯源与再认识[J].体育学刊,2011(3):34-39.

[8]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概念开发及其结构探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6):472-475.

[9]郇昌店,肖林鹏.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初探[J].体育文化导刊,2008(2):29-31.

[10]李丽,张林.体育公共服务:体育事业发展对公共财政保障的需求[J].体育科学,2010(6):53-57.

[11]李静,张卫平.全民共享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困境与优化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3-75.

[12]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EB/OL].(2013-09-30)[2017-01-20].http://www.gov.cn/zwgk/2013-09/30/content_2498186.htm.

责任编辑:刘红霞

Development Goal and Im plementing Path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on

ZHENG Zhibin,DONG Xueying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Jilin,China)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both acknow ledge that we need to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But as to what is the specific connotation of“equalization”and how to make this goal into reality,there is still no definite conclusion in academic world and our government.This paper tries to combine the methods of normative analysi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o illustrat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urban and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logically developed direction of Chinese urban and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on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community-centered equalization.At the same time,basing on the data of the sixth national stadium survey and other data releas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the article also analyzes serious inequality in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sports stadium and sport instructors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explains reasons.According to this paper,there are threemost critical factors:urban-rural dual developing structure,national sports system and the difference of population density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Finally,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path to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s in China.First of all,our government is supposed to set strategic objectives of community-based equaliz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Then the financial input from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inclined to the countryside during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As a result,the diversity of communities and public degree of satisfaction should also be paid attention to for the consequence of our path which ismentioned in this paper.

sports public services;equalization;community;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population density

G80-053

A

1004-0560(2017)04-0012-07

2017-03-05;

2017-04-2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编号:2015QYD55)。

郑志彬(1981—),女,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管理。

猜你喜欢
体育场地均等化体育场馆
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研究
新疆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现状研究
政府购买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化解策略
辽宁省冰雪场地设施资源配置均等化研究
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高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问题和对策
2020年《体育教学》“场地器材”栏目选题
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体育场地建设现状研究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基于泰尔指数法的京津冀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