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造成社会危害为标准对涉枪案件量刑

2017-09-06 08:08阎建国
民主与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量刑公共安全枪支

6月13日,阎建国在最高人民法院涉枪犯罪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会上的发言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中国必须禁枪。

近几年发生的天津赵春华射击摊案、泉州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株洲叶某火柴枪案、攀枝花市会展中心市政府领导大会枪击案、震惊全国的系列持枪雇凶杀人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与广东发展银行行长李若虹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涉枪案件,引发公众对于涉枪案件的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涉枪刑事案件,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

我认为,要以造成社会危害为标准对涉枪案件进行量刑。

一是认定枪支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在刑法领域内认定枪支的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目前,司法机关认定枪支的标准是依据公安部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审判实践中,不宜机械地套用这一标准,而应以鉴定致人伤亡为标准,结合具体情节确定是否属于涉枪案件,只要是足以致人伤亡的火器类、弹射类都应属于枪支范畴。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枪支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枪支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哪些属于枪支应有基本共识。

二是涉枪犯罪应考虑给公众造成的心理恐慌。涉枪犯罪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不仅是指不特定人实际遭受的侵害,而且包括公众安全感是否受到威胁。与之相应,枪对公共安全而言,不僅是枪支的实际杀伤力,还包括枪支可能致人伤亡给公众造成的心理恐慌。就涉枪犯罪与刑罚而言,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抑或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对于枪支的理解,皆不得根本违背公众的通常理解,超出公众的心理预期底限。

三是涉枪案件坚持以造成社会危害为标准量刑。在涉枪案件中,对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涉案枪支未用于违法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无犯罪意图或轻微罪责的玩具经销商,应认真调查案件事实真相,查清被告人的真实意图,确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

四是统一涉枪案件裁判尺度。宪法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既包括积极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包括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前,各地法院对涉枪案件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社会效果不佳、群众反响强烈,最高法院有必要研究涉仿真枪案件解决方案,统一裁判尺度,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法律建议。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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