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波
【摘 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文通过对我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总结,介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希望对保护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和谐发展,促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帮助,力争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的更好。
【关键词】职业健康检查;现状;对策
1.引言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目的是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抓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201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还规定了量化指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为“职业健康检查率不达标就是隐患”的理念的树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距离,有必要探讨目前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2.目前我市职业健康检查的现状
2.1 用人单位对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应当承担的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普遍对职业危害因素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没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往往将普通的健康检查等同于职业健康检查[2]。个别用人单位追逐利润最大化,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用人单位不按期安排接害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程度不清楚,严重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2]。
2.2 接害的劳动者缺乏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
接触职业危害的一线劳动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学习能力不强、专业培训意愿较差、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到位,普遍缺乏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1)思想上不重视,有时嫌麻烦图省事,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2)怕因为健康状况不佳,导致薪资减少、失业或无法顺利离职,因此劳动者普遍不愿意配合完成岗前体检、在岗体检和离职体检;(3)对职业危害的认知极其有限,不清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对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基本知识缺乏掌握,甚至不清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长期处于低水平。
2.3 守法和违法成本不成比例
按照现行职业健康检查与有害因素检测收费标准,100人左右的用人单位每年在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至少在5万以上。这其中还不包括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等的费用。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追逐更高利润,往往对法律要求视而不见,导致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难于落实。
2.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大多限于地市级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地区的对应机构比较少。我市只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资质,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配置上严重不足,可供用人单位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太少,这样的配置依然不足,职业健康检查需要提前预约排队,这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无法匹配。
我市70%以上用人单位受限于当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接收能力和可检查职业病种的资质情况,没有能力提供上岗前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为员工提供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中,又有约30%的企业对于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员工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查、治疗或是岗位调整等,导致职业健康检查留于形式。
2.5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存在问题
依据2016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做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理应是安监部门监督执法的重点,由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转移到安监部门的时间较短,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较大、需要掌握内容较多、懂业务的人员较少、 执法力量不强。导致在监督执法方面存在底数不清、执法覆盖面和力度不够、 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督促不够,所以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提高监管实效,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是安监部门长期的工作目标。
3.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事项的一些建议
3.1 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是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根本。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切实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基础。我们经验体会是组织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和强化监督执法,以此增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3.2扎实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组织劳动者不低于16学时的职业健康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所从事岗位的重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常识等。通过培训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观念在慢慢转变,劳动者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和企业主动安排检查率明显上升。“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3.3 提高违法成本,将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社保基金体系
职业病危害程度越大,企业付出的违法代价应该越高。但目前违法的成本应远小于守法成本。违法成本应至少是守法成本的十倍以上,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迫使企业守法经营。可以从现行的制度上进行对应的调整,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可以采取社保基金与企业共同承担的方式来实现,社保基金和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另一种方案是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社保基金完全承担,但前提是企业按照法律要求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因此付出的成本,企业也将有更加强烈的意愿和积极性主动依法履行义务。endprint
3.4 针对职业病发病的地域特点,针对性配置专业人员,提升技术实力,加强与当地三甲医院的合作
应该针对不同地区的职业病发病特点和集中程度,有针对性的增加对应地区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资质,简化资质申请的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同时针对职业病的地区性爆发特点,分散和增加对应的职业病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以分散省级职业病防治院的检查和诊断压力,平衡发展职业病检查与诊断的专业能力。对于一些地区出现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需求大,而符合条件的机构少、体检医务人员缺乏,又或者出现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为不同机构的情况,应加快增加符合条件的机构,整合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的资质,增配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并与当地的三甲医院合作,以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的需求,同时加大对职业病医疗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提升。
4.对策
4.1首先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确定受检人群、检查项目及时间
一些职业健康监护机构仅凭企业安技部门或劳资部门上报的人数及接触毒物设计体检计划,存在一定的弊端。受检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很完善,就需要职业健康监护机构深入厂矿,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原料的使用方法,使用量,生产工艺流程,毒物在生产流程中的转化,化学反应的机制,是否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的叠加,员工的接触方式,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现场防措施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往职工健康状况综合分析,制定出科学严谨的体检计划。
职业健康检查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卫法监发[2002]第63号令)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为指导开展,但实际工作中,有害毒物接触人群的识别存在一定困难。与受检企业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与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有关,往往存在两个极端,一是过于扩大体检人员范围,另是应该受检的职工却漏检或项目少检[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种危害因素的检查项目及周期,为用人单位及健康检查机构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并为卫生监督部门正确运用法律条款提供了依据,但是管理办法本身尚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文字上需统一、是否需要增加等一些专项检查等等、体检周期上需要与职业危害级别、现场检测结果,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情况做相关调整,不宜一刀切,造成资源浪费。
4.2分清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健康体检的区别
普通体检可视医疗市场和受检者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体检的目的是为了评价受检者的健康水平,而有毒有害作业健康体检项目的规定是政策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体检项目和周期紧密结合职业病危害特点,带有强制性。目的是为了检出职业性禁忌症患者,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工作中常发现用人单位和受检人员常将两者混为一谈[4],以普通体检替代职业体检,或以职业健康监护代替普通体检。在体检单位选择上也常忽略对方是否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常选择大型综合医院或企业职工医院。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体检项目确实有重复之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建议受检单位在职业体检的基础上加做普通项目,由具有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资质的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方面如果受检人数超出一定范围,在30日内完成电子版的体检结果一览表及职业监护评价报告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当体检项目中包含一些特殊检查如染色体畸变率及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即使在规定时限内以体检结果及评价报告的形式告知劳动者,也会出现一些非职业性急性病或恶性为被延误治疗,从而引起纠纷。建议采取日报告的形式,每日体检结束,将各科明显异常发现汇总,告知受检单位,并通知受检者本人,及时信息反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5]。使得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及时有所警觉,进一步做相关检查,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前体检,相对缩短告知时间,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为劳动者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4.3尽快建立统一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取得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资质的单位中没有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格式千差万别,为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工作考核带来一定困难,使上级行政部门无法更好地及时系统掌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效应,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和卫生政策。同时使得健康监护档案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资源无法被最大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共享利用,此外也容易造成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遗失。因此需在全市乃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分级职业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络信息化化管理。
參考文献:
[1] 罗孝文,郭美琼,杜哲等.深圳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的调查分析.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J].2012,30(2):106.
[2] 林毓嫱,段传伟,杨烈等.对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的体会与思考.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J].2014,32(4):314.
[3] 谢娟,赵德发,杨光红等.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现状的分析.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J].2015,33(2):151.
[4] 茅蓉.基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中国职业医学[J].2008,35(5):443.
[5] 李培英,杨丽莉.浅淡职业健康检查结论的质量控制.中国工业医学杂志[J].2008,21(6):40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