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电子信息化时代中,工业自动化正在与信息技术产生深度的融合。本文提出在技术融合的产业背景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所具备的层次性特点,并进一步探讨在上述产业背景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价工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特定要求。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审查;创造性;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16.234
1 引言
从1970年代开始至今的电子信息化时代中,传统工业与信息技术之间不断融合,工业中的研发模式越发趋向多元化。典型的研发团队通常包含有不同技术背景的研发人员,研发中形成的解决方案则通常涵盖传统工业与新兴信息技术的多重领域,这些都为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带来新的挑战。
2 领域融合对发明专利创造性评价的影响
相对于传统单一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而言,领域融合情形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具有以下值得关注的特点:
2.1 发明构思的层次性
在一种简化的、涉及传统工业与新兴技术领域融合的申请中,发明构思往往体现出较强的层次性,具体表现为技术方案通常符合“传统产业背景—新兴技术手段”的嵌套式模型。
在领域融合的典型情形下,发明的技术方案常较单一领域发明更为复杂,复杂的技术方案是发明层次性的直接体现。为解决新近发现的技术问题,或为提供相对传统解决方案更优的已知问题解决方式,研发人员越来越多地在传统产业领域基础上引入新兴技术领域中的解决视角与创新手段,从而基于这一发明构思形成符合“传统产业背景—新兴技术手段”嵌套式模型的技术方案。
在符合上述嵌套式模型的技术方案中,申请人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提出关键技术手段的核心发明构思可能存在于技术方案模型的任一层级,甚至同时存在多个层级上。恰当地分层次理解发明构思、整体把握智慧贡献,将有助于在领域融合的复杂技术背景下合理评判创造性高度。
2.2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
显而易见地,发明构思的理解与检索策略的制定主要依赖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创造性高度的合理评判则主要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在上述领域融合技术背景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对于单一领域技术背景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概念中的领域性因素地位更为凸显。换言之,领域融合的技术背景对其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领域性要求。
根据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一种假设的“人”,其领域性一般应限定为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而在现有技术存在启示的情况下,他的领域性则可扩展至相近或相关的其他技术领域。然而,在领域融合的情形下,作为审查实践的实施个体,审查人员将可能面临专利申请中涉及的部分融合领域并非以往熟知技术领域的困境。对此,本文提出,在领域融合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应当涵盖涉及融合的全部技术领域。这一点在审查实践中有以下两点体现:
(1)对于前述领域融合情形下的技术方案,为准确理解其发明构思,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自身的领域性明确为涉及融合的全部技术领域。在这一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前述嵌套模型的基础层(如“传统产业背景层”)开始,向上逐层分级地理解相应层级体现出的发明构思,明确相应层级所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直至最高层(如“新兴技术手段层”),并最终从方案整体角度对各层级体现出的发明构思加以整合。其中,各层级所涉及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均为理解相应层级发明内容不可或缺的必需知识。
(2)对于前述领域融合情形下的技术方案,为全面制定其检索策略,同样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自身的领域性明确为涉及融合的全部技术领域。在这一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检索获取上述涉及融合的全部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以及在有启示时获取与上述技术领域相近或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并基于所获取的上述知識,为对进一步的新颖性/创造性评判或其他法律审查提供必要依据。
2.3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
专利创造性尺度的把握是专利审查实践中的难点,其原因即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高低难以通过完全客观的标准加以评判,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高低恰是评价发明显而易见性环节中的关键考量因素。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评判方法指引,是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解读的意义在于以下三点:
(1)体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需要避免评判中的主观随意性;
(2)不同技术领域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高低有所不同,客观上起到了调整不同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的作用;
(3)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直接影响创造性高度,需要根据我国目前产业技术水平考虑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高低。
进一步,本文给出了一种建议性做法:在领域融合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应主要基于体现发明技术效果的发明构思层次所对应的技术领域而确定。这一建议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在国际专利分类(IPC)分类系统中,对专利的分类按照功能分类优先、应用分类次之的原则进行。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明功能具备较强的标识作用,并能够集中体现出发明相对其研发背景而言的智慧贡献。体现发明技术效果的一个或多个发明构思层次往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最多智慧劳动的发明构思核心层次。在领域融合的情形下,重点基于上述技术领域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有利于较为准确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合理化调整和促进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3 结束语
本文提出了在传统工业与信息技术相互融合的产业背景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具备层次性的显著特点,并进一步提出在上述领域融合背景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环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的特定要求,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作者简介:王斯朕(1984-),辽宁沈阳人,主任,主要从事图像领域发明专利审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