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第三方支付是对传统支付手段的突破,具有方便快捷的特征,备受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发展速度太快,相关立法措施还不到位,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无法寻找法律途径解决。本文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方支付的整体概述,具体包括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内涵;第二部分重点对第三方支付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剖析,主要是归责原则、沉淀资金归属、法律监管等;最后针对上述分析出的种种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对策,希望可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李佳澎,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404
近几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趋势,每年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都在翻倍增长。从市场需求角度来分析之所以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一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二是线下交易活动逐渐向线上交易转换;三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刺激。但是很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属于民营企业的性质,他们的安全性也成为了用户所关注的焦点。如何充分发挥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价值,提高支付效率的同时还可以保证支付的安全性,这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加以研究讨论。
从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国家并没有针对快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交易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各种矛盾,都无法及时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并且因为第三方支付是对传统支付方式的重大突破,因此传统的法律处规范并不能很好地规制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因此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还存在些许漏洞。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理论分析
1.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长,而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学术界适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支付平台说。即学者以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为定义的落脚点,简单地将第三方支付与支付平台两者等同,笔者认为这种定义方式模糊了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对概念的误读。
另一种是学者基于支付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第三方支付做出的定义,从支付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第三方支付涵义进行了解读。从支付主体来看,包括支付平台、买买双方以及银行;从法律关系来看,包括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笔者认为这种涵义的剖析是立足于法律的层面,从客观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做出了理性解释。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指的是拥有足够资金实力与信誉等级的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的方式,直接与银行的支付结算终端相连接,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支付模式。
2.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之所以第三方支付会迅速普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原因在于这种支付模式是对传统支付方式的创新,有着传统支付模式所不具备的各种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独立性。传统交易坚持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此时在交易完成之前,钱始终是在买方的手中,但是在第三方支付中,交易资金是被储存在专门的交易账户中。以支付宝交易模式为例,买卖双方达成了交易意向之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此时该货款是存储在支付宝的专门账户中,只有在买方确认收货之后,该笔资金才会被打入到卖方的账户中,这种交易模式极大程度地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2)快捷性。传统的网上银行支付,很多消费者因为需要安装各种交易软件,经历多重的手续而最终选择放弃交易,不利于交易活动的开展。但是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平台与常见的银行都签订了协议,提供这些银行的链接窗口,买家只需要下载一个支付平台软件,就可以使用到不同银行的网银,很方便快捷。
(3)安全性。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之间交易的桥梁,其安全性问题自然是买卖双方关心的焦点。在银行决定与该支付平台交易之前,会审核该交易平台的注册资金、信誉等级、风险防控情况等等,在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签约,这种前期审核的模式极大程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除此以外,在每次交易的过程中,支付平台都会对支付密码、交易信息等数据进行加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3.第三方支付交易方法
笔者以常见的支付宝为例分析第三方支付的模式。首先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會在支付宝上线注册虚拟账户,并且在该虚拟账户中存放一定的资金。其次在交易的时候,买方也可以通过支付宝与各个银行链接的窗口,将银行里的钱转入到虚拟账户中并且付款。买家付款之后会通知卖家及时发货,在买方确认收获之前,这部分交易款始终是存放在支付宝的专用账户中,卖方无法提前获得。由此可见在交易的整个流程中,支付平台不仅是交易活动的桥梁,而且也为资金的安全提供了充足的保障,这种第三方支付又可以被称为是信用担保型的支付模式,即第三方平台必须有足够的信用担保。还有一种模式是纯粹的支付型,即该平台直接连接到网络银行上,将资金是直接汇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中,不再承担保管资金的责任,这种支付平台以快钱为例。
(二)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界定
1.支付关系中的参与者
通常来说第三方支付关系中的参与者主要有以下几个主体,分别是银行、支付平台、交易双方、交易平台。通常来说收款方与交易平台是独立的双方,但现实中也存在交易平台就是商家的情况。
首先银行是为支付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机构,通过设置网银网关的方式与支付平台太建立连接,保证了交易时候的资金流通。在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只是起到了资金结算的功能,并不实际参与到交易中。其次是支付平台,主要扮演的是买卖双方之间中介的角色。再者是买卖双方,即通过互联网达成了网络交易合意,买方通过向虚拟账户发出付款指令缴纳货款,卖方也是通过该虚拟账户收取货款。最后是在线交易的平台,主要是指京东、淘宝等近几年不断发展的网络购物平台,这个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的机会。
2.权利与义务分配方案
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并未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但是从交易的本质来看,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适用的是合同关系。但是因为在该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是多方主体,因此也存在着多个合同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支付平台通常与银行签署的是服务协议,即银行为支付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的业务,支付平台帮助银行完成许多的小额支付,银行从中获取利润。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核实转账人的真实身份与银行账户是否相符,以及划拨款项的义务,享有的权利是如果第三方平台不符合规范,则可以停止转账;支付平台享有的权利是要求银行划拨款项,但同时也要积极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义务。
二是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的关系。买方是要求支付平台转账的主体,在使用该平台之前,买方通常要在平台中认证身份,绑定至少一张银行卡,并且要阅读并同意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要求。作为支付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护买方的个人隐私不泄露、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遵守交易规则。
三是买方与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买方与支付平台之间仍然存在格式合同关系,除此以外支付平台有义务为买方核实卖方的身份,保护买方个人隐私,提供安全交易。
总的来说买卖双方以及银行与支付平台之间都依靠的是支付协议的约束,但是相比于资金庞大的支付平台,买卖双方则显得势单力薄,而仅仅依靠协议来约束双方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法律监管缺位
2005年出现了电子商务以来,第三方支付技术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支付平台为人们的网上购物提供了便利。在推出“支付宝”不久之后,阿里集团又推出了“余额宝”,但是这项服务很快就被证监会叫停。虽然目前“余额宝”又发挥了作用,但是人们也开始反思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真的能够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吗?我国法律是否已经对该领域进行了明确规制?现有的监管体制是否可以发现第三方支付中的漏洞?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律监管来看,现实做的还有不到位之处,仍然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性法律规定还是较少,甚至某些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这有必要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虽然国家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但是主要针对的是支付环节的监管,而对于支付平台的资质、资金归属、信誉度等监管条文并不是很多,缺少监管的力度。在2010年国家出台的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支付机构的地位,并且明确了支付机构的从业资格,但是对于备付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归属问题还是没有明文规定。
其次是监管主体监管力度不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的监管主体,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力度显然不足,因为人行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无法监管到支付平台运作的各个环节。虽然证监会早期叫停了“余额宝”业务,但是最终因为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要求余额宝纠错。通过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如果再不出台相应的监管性法律,则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无序发展。
(二)缺少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格式合同的问题。绝大多数支付平台都是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消费者达成服务协议。格式合同通常是由第三方提供的,用户只有签订了格式合同才能在该支付平台中注册账户,某种程度上具有胁迫的意味。对于格式合同的问题,目前只能在《民法通则》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对于支付平台的格式合同问题却没有做出针对性的规定。这也为很多支付平台留下了漏洞,在格式合同中容易出现免除支付平台责任,加重了用户义务与责任的现象。
其次是许多用户的隐私被泄露。用户在支付平台中注册信息需要填写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平台用户隐私保护的问题,很多用户会发现自己的隐私被平台泄露出去。除此以外来,由于平台自身安全性不高,也造成平台很容易就受到黑客的攻击,造成了信息泄露。
最后用户的知情权也缺乏保障。随着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种类越来越多,很多用户也会偏向于选择支付平台的服务。但是在选择平台的时候,消费者并不是很了解该平台注册资金、信誉等级、安全性等情况,这极容易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
(三)沉淀资金归属问题法律定位不准确
首先对于沉淀资金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以支付宝交易平台为例,在买方确认收货之前,该笔交易款项是存放在支付宝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中,只有买方确认收货了,账户资金才可以转移到卖方银行账户中,这笔款项又可以称作备付金。而对于这笔资金的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资金属于动产,应当坚持交付主义,即该资金所有权已经因为用户的交付行为转移给了支付平台,该用户仅仅享有的是债权;也有的学者提出支付机构只是代为保管资金,资金的真正所有权仍然归用户享有。目前立法对于这部分资金的归属问题还未明确,这也让用户在这场争论中始终处于了劣势地位。
其次是备付金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缺少法律规定。在央行出台的关于备付金管理办法的征求稿中,将这部分孳息归第三方机构所有,这点引起了学者的反对。有的学者认为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关系,该仔细仍然应有资金所有人即用户所有,这也是《民法通则》中的明确规定,因此认为征求稿的意见已经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虽然在现有立法中对于这部分孳息缺少规定,但是实践中用户也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而是被支付平台用来维护自己的运作。
(四)主体法律责任模糊
交易过程中的各方都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某些义务和责任,而在第三方支付行为中的责任多表现为民事责任。一旦发生了纠纷,管理部门则需要根据民事方面法律的规定,明确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法律对各方主体的责任并未明确。
首先是违约责任。对于用户的违约责任,法律坚持的是主观过错主义,并且根据违约后果来具体追责。对于支付机构,如果同样坚持主观过错主义,此时在该交易过程中,用户显然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在取证上存在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重新明确第三方机构的规则原则。
其次是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的规则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无过错、过错以及过错推定。在实践中这三种归责原则都会发生,但是对于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如何归责的问题,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任何原则的适用,都意味着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果该种归责原则适用不合理,则可能导致主体承担过多的责任,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发展。正是因为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不明确,也导致了在出现侵权纠纷的时候,当事人无法援引法律的规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途径研究
(一)通过立法保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之所以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在于法律缺少对这种支付方式的监管,导致在很多支付平台钻取了法律的漏洞,在提供服務的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层面的监管,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
1.明确第三方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
从目前法律规定上来看,法律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成非金融机构,笔者认为这种定位缺乏科学性。从业务范围上来看,支付平台是起到的是中介作用,即在银行和用户之间搭建起了桥梁,提供的是中间业务服务,由此可见支付平台具备了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只有将其定位成准金融机构,才可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其发展,防范平台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金融方面的风险。除此以外,针对第三方机构的立法多是央行制定的规章,从等级效力上来看偏低,无法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来提高这部分法律的等级效力。
2.确立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机构
从目前金融业的几大监管主体来看,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商业银行,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则缺少这样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有许多经验可取。欧盟采用的是高级别的专门监督方式,由央行来进行全面监督。美国则是各个州在联邦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支付平台进行全面监管,参加监管的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保险公司、储备委员会等等。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适当参照这两个国家地区的做法,以人行为中心,在人行统一领导指挥下银监会、税务部门、信息部门等多部门联合起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进行监管。央行和银监会主要监管的是该机构平台资金储备情况;信息部门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机构税务缴纳的监管。通过多管齐下的监管方式,来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稳运行。
3.完善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准入
从市场准入的环节来分析,我国应当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阻止资产不合格、信誉等级偏低的支付机构进入到交易市场中。对于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可一视同仁,应当区别对待。立法机关可以针对不同业务范围的支付机构设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对面向公众服务的机构确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对提供个人服务支付平台确定较为宽松的准入标准。
(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国家在积极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平台发展中是否存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从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对于支付平台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是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很多的规定也过于笼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这个环节的立法。
1.对隐私的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也十分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国家也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细化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案,明确要求第三方机构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未经公民本人允许不得对外公开,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我国用户在注册支付平台账户的时候,平台会与用户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双方会约定某些信息属于用户的个人隐私,支付平台有义务保护这部分信息不泄露,但是仅仅是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约定,缺少较强的法律效力。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可以立足于支付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细化支付平台在保障消费者隐私方面具体的义务范围,加强对这个环节的立法,重点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2.对知情权的保护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不仅重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样也十分重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即这些国家地区以立法的方式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披露机构发展的准确信息、交易情况。相比于这些国家,我国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力度明显不足,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了解支付机构的资金储备情况以及信誉情况就盲目地注册账户。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优秀做法,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目的,要求支付平台秉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定期向平台用户公布平台发展中各个环节的信息,让用户更加了解平台发展情况以及整个交易流程,使他们增加对该平台的信任。除此以外,支付平台在与用户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应当对合同中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尤其是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条款,应当保证用户在正确理解合同意思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三)明确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1.明确资金的归属
沉淀资金在支付平台资金中占据很大比例,因此这部分资金的归属也是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从我国现有立法中来看,立法者将沉淀资金定位成客户的备付金,并且要求该资金账户独立于支付平台自己的资金账户,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而从现有的立法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将这部分资金定位成客户所有,客户对这部分资金享有处分的权利,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这部分资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资金属于动产,应当适用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资金应当属于支付平台所有,而用户仅仅享有的是债权。笔者认为以上的不同观点均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对该部分资金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每天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量也在大幅度增长,普通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管理规章等登记效力偏低,难以更好地管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因此应当加强对这部分的立法规定,提高立法的层级,更好地管理这部分资金。
2.明确孳息的归属
随着沉淀资金数量的增多,每天所产生的孳息也在随之增长。孳息产生于沉淀资金,因此只要明确了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最终归属,那么孳息归属问题也就引刃而解。美国联邦保险公司专门负责对孳息的监管,并且为了解决孳息归属的纠纷,美国政府将这部分孳息认定为负债,将其存放在无息的账户中,第三方机构想有的是对该部分资金的债权。欧盟等国则采取的是风险准备金制度来管理这部分孳息,一旦平台用户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机构运行产生风险的时候,可以动用这部分风险准备金来帮助机构度过难关。综合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难看出各有各的可取之处。而我国在针对备付金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的时候,也曾试图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来管理這部分资金,这也很好地回避了孳息如何处理的问题,即直接将其默认为支付平台所有。笔者认为这种所有权归属方式也是遵从了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的原则,认为该动产既然已经由用户交付给了支付平台,资金的所有权及风险也就自然由支付平台承担。但这只是试行稿,最终央行删除了本条规定,原因在于立法等级太低,与《民法通则》中原则规定矛盾。由此可见有必要提高立法的等级。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也可以采用美国管理孳息的方式,及通过在银行中设立无息账户的方式,将这部分资金存入到无息账户中作为存款的一种,不会产生任何的孳息。
(四)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归责原则。用户要想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先和该平台签订格式合同,而在格式合同中,平台会列出许多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由此可见用户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即使第三方机构存在过错,用户也可能因为无法搜集证据而导致自身利益损失,因此笔者任务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导致的原则,即有机构自己来列举证据证明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但是法律也不能一味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也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基础上,采用以过错责任为主,举证责任倒置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根据纠纷情况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归责原则。
其次是法律应当明确平台用户的责任。可以采用实名制的方式来对平台用户进行审核,禁止用户用虚假信息注册账户或者盗用他人信息。法律应当增加对实名制注册的法律规定,避免某些用户投机取巧。
最后是支付平台的责任,具体包括在于用户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禁止过分加重用户责任,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禁止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私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侵犯用户权利。除此以外,支付平台相比于用户来说,具有更多的资金优势,因此如果支付平台违反了自己的责任,司法机关应采用罚金和主要责任人处罚的方式,来更好地约束支付平台的运营。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发展速度的加快,人们的生活交易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上购物成为人们最常采用的购物方式,为了方便人们的网络购物行为,很多企业也开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快捷的消费模式。可以说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但其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的矛盾。第三方支付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支付方式,并且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便有了飞速的发展,这也导致了我国法律在这个领域中的滞后性不断凸显,现实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无法从法律中找到解决的途径,完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相比于中国,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第三方支付发展速度很快,立法也相对成熟,对这部分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因此我国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监管等进行立法完善,为第三方支付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财政研究.2011(4).
[2]张朝俊.从电子货币角度讨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2).
[3]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河北法学.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