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柏洋 郭金明 刘亚娜
摘 要 目前,我国高校人身伤害事故日益上升,“校闹”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基本按照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而《學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绝大部分规定是对未成年学生的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责任划分,对于高校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则很少提及。本文从目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概念,以及高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等,对高校学生人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 高校 人身伤害 事故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耿柏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律;郭金明,东北师范大学民族教育学院;刘亚娜,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99
一、 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时间、空间的观点基本保持一致。首先,主体特定。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内教育模式比较多样,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全日制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职培训教育、老年教育等形式。把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特定为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全日制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的高校全日制大学生为宜。其次,时间特定。高校对高校教学教育活动期间及高校组织的校内或外出活动期间承担责任,对放假时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高校不应承担责任。再次,空间特定。高校在校园内及校外组织的活动场所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杨立新教授的“门对门”概念即从进校门到出校门为校园内的概念获得了广泛认可。
二、目前高校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方法
据统计,我国目前平均每年在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人数达到上万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率逐年剧增。前几年,《光明日报》曾经报道南京大学与学生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笔者所在吉林省某高校曾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心理异常学生签订“在校免责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高校同意该学生到校上课的前提是父母在校对学生进行陪护,学生在校期间产生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目前高校针对高校人身伤害事故让学生签署此类免责协议是否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签署协议后是否生效?值得高校学生管理部门重新思索。
三、高校与学生签署免责协议书的法律分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这两条已经明确规定心理以上学生如学校尽到相应职责发生学生自杀、自伤行为无法律责任。笔者所在某高校以回到校园内上课为条件与学生签署的免责协议从法律价值上仅相当于“通知书”,学校签署的免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免责协议仅对高校学生起警示作用,但是不能够免去高校应负的责任。对于学生意图强加而高校无需承担的责任起警示和告知作用,避免发生纠纷;对于高校或双方自愿或利用优势地位签署的免责书无法免去依法承担的责任。
四、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学校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是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当或因学校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学校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学校管理不当、学校教师疏忽大意过失、学校设施老化引起意外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学校事故种类主要分为三类:教学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学生之间事故。
(二)学生责任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责任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就是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即高校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发生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受害人明知本人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险或已经预见会产生危险后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造成损害后果,学生的行为与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高校不需承担责任,学生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三)第三者责任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者责任学生安全事故就是在高校学生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学校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产生人身安全事故,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在校的学生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的,由造成伤害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混合型责任学生安全事故
我国民法上的混合责任,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是由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共同所为,即不仅行为人有过错,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和学校都有过错,有的是学生和第三人都有过错,有的是学校、学生和第三人有过错而造成。行为人按份承担分割责任。
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
(一)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法律责任划分的前提。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这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当高校对学生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予学生学位证书时,依国家授权以行政主体方式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权,此时高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当高校对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学校与学生之间应为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可以理解为要约邀请;考生填报志愿可以理解为考生向高校提出要约;高校依据国家政策录取考生并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视为承诺;当学生缴纳学费时,双方的契约视为成立。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1.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民事法律责任性质
虽然上文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对民事法律责任限定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并且造成了学生或他人损害的后果,此时高校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把高校所承担的民生法律责任性质定性为合同违约责任从法律条文等情况看缺乏合同基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
2.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高校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通常情况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在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在侵权他人财产(第117条)和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第119条),包括高校对学生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等,以及法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其他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高校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例外时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如高校学生饮食卫生导致的伤害事故、高校建筑物施工或者高度危险作业等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等等。对高校加以较重的无过错责任,首先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免责情形和规定等,否则应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其次,设置高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例外也为了弥补由于过错责任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认定高校承担过错责任例如高校学生饭堂的饮食中毒事故等,而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不能满足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利益要求和真正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高校也有部分情况承担无过错责任。
六、高校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但是此方法是针对所有学校,主要针对的是主体为未成年中小学学生,并不专门针对高校学生,并且该方法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对目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性不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不同的法院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高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大小意见不统一。完善高校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问题,能够对法院进行司法判决指引,是解决困扰高校管理人员的校园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 建立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发生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产生纠纷后,几乎都由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但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因其局限性,往往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学院缺乏法律手段,妥妥花钱了事,对高校产生恶劣影响;二是与家长沟通不畅走进法院进行解决,久拖不决后给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影响学生毕业。因此,建立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校人身伤害事故调解机构,该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法律专家、高校分管学生工作主要领导共同组成。事故发生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进行介入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诉讼。
(三)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对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无论高校是否具有责任,最终的处理结果大多熟学校为了自己的名誉赔钱了事。长此以往不但使“校闹”事件愈演愈烈,使本来不充裕的办学经费更加欠缺更影响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拓宽风险防范渠道帮助高校分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风险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机制,建立高校学生保险专项资金,一旦高校发生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获得保障。事实上,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經出台了相关的政策,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出钱,为中小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比如上海,陕西等,有效地减轻了学校负担规避风险,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高校进行推广。
(四) 加强法制、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遏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案发率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现在的高校普遍《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更多停留以教材为主的单一授课方式,没有对学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高校教学管理部门重视力度不够。
在实际的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通过分析经典案例、反面教材正面讲解等多种形式,增强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高校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定期对学生开展宣讲力量,通过基层团组织宣讲、朋辈引领等方式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日常学生教育的主体教育之一。
(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数因为意外,因此需要高校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足够的重视。首先,强化学生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必须最少一名高校学生管理教师参与。在大型活动中与保卫部门、校园医疗部门加强联系,遇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其次,加强学校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高校后勤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内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有安全危险的设施立刻进行更换,使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柏华.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法律责任.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张卫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和预防对策.法制与社会.2017(4).
[3]李大为.校园伤害事故民事法律问题探讨.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