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宪法意识是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一部分,它的发展水平直接体现了我国公民教育发展水平。自1986年我国开始施行第一个普法运动以来,大学生普法意识和宪法意识教育均有较大进步。然而大学生宪法意识仍然存在宪法认知水平低、宪法情感淡漠及宪法信仰缺失等问题,这种情况在高等职业院校更加凸显。本文主要从大学生宪法意识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大学生宪法意识水平低下的原因,进而找到有效手段,提升大学生宪法意识教育发展。
关键词 宪法意识 大学生 宪法信仰
基金项目:此成果为2014年度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大学生宪法认同与公民意识教育实践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YK005。
作者简介:刘丽霞,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14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宪法意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公民对宪法、法治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 大学生是践行宪法意识的生力军,就其主体而言,由于学生的年龄层次和受教育程度使其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体;就内容而言,大学生尚未成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容易使其宪法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针对大学生主体特点,笔者开展了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问卷”,本次问卷主要选择了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大学一年级与大学二年级学生,涉及专业比较广泛,有国际贸易与管理、港口航运与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等外贸类专业,法律事务管理、检察官法官助理、人力资源、社会工作管理等文科类专业,以及计算机管理、漫画设计等理工科专业。问卷发放了325份,回收319份,其中大学一年级学生228份,大学二年级学生91份。本次调查问卷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问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答卷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为正式内容,主要包含宪法认知、宪法理念、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宪法实施评价等内容。经过认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大学生队宪法的认知、理解有较大进步。然而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宪法基本认知水平较低,当问到“你知道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这一题目时,只有54%的同学回答正确。而对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元首的职能等问题,大多数同学都不了解。第二,宪法权利意识模糊不清,关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有93%的同学能够正确回答。但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一选题时,同学们的回答又是比较模糊的。第三,宪法的存在和发展不够关心,当被问到“我国1982年宪法通过以来进行过几次修改”,只有23%的同学能够回答出共进行过四次修改,有33%的同学选择不清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前大学生对宪法情感淡漠,宪法信仰缺失严重。
二、大学生宪法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养成,是其在实践中面对的主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条件不足、学校教育缺失等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與大学生自己的主观条件有着密切联系。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水平低下的主观原因
首先,次表现为大学生固有的心理特点约束。社会中大学生是一群特殊存在,18-22周岁也是人生中一个关键敏感的时期,这一阶段的他们思想独立、社会参与度较高,他们比较关心国家发展和社会矛盾热点问题。同时,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又受其自身心理约束,他们往往抽象逻辑思维发展迅速但易带主观片面性;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情绪情感日益丰富但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说大学生在实践生活中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体。一方面,他们的“成人感意识”比较强烈,希望自己能够像“成人”一样参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受心理因素发展阶段制约,他们的情绪波动较大,某种情况下甚至会比较偏激。在教学中,我发现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由于入学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比较单一,更容易犯“一刀切”的错误,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21世纪的中国,国家高速发展,东西文化相互交融、急剧碰撞,社会矛盾多元复杂化。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事件、生活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例如,今天4月中旬媒体曝光的、舆论影响甚广的山东聊城“辱母案”,2003年,发生于广州、轰动全国的、促使《宪法》继续完善的“孙志刚事件”,必将引起大学生对宪法和法律的误解,怀疑宪法与法律的公正。如果现实中掺杂着“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等现象,大学生则更加容易对宪法和法律失去信任。
其次,表现为大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不高,学习宪法兴趣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的价值观逐渐丰富多元,然而也容易出现“功利色彩”的价值观。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认为:“手中有证、心中不慌”,学好专业课才是硬道理,对高等院校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等人文必修课兴趣不足。这种情况在高等职业院校表现更为突出,学生上课迟到、旷课严重往往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常态。大学校园“教、学两张皮”现象十分明显。
(二)家庭环境中宪法教育的缺位
家庭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细胞,每一个人的成长都无法离开自己生活的家庭。父母的“言传身教”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指出:“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 12 岁。在这段时间中还不采取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手段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及至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话,它们已经扎下了深根,以至永远也把它们拔不掉了。” 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性格培养起着积极作用,反之亦然。
家庭中的缺位首先表现为父母宪法意识的缺失。孩子的成长家庭环境最重要,如果父母本身对宪法不够重视,宪法思维淡漠。那么在子女宪法信仰的形成中自然无法产生正能量。一些家庭中,父母只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在对子女的评价中,成绩好摆在首位,往往是“一好则百好”,家长们常常忽略子女的身心健康、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的养成。一些家庭中子女则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官方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人格更加容易缺失,有的孩子成人后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对待生活。当家长在生活中遇到纠纷矛盾时,缺少法律意识的父母,要么忍气吞声,或者走后门、找关系,这样的环境下,对子女法律意识和法律权威的树立自然起到阻碍作用。
其次,家庭环境中的缺位还表现为教育方式不当。虽然我国中学教育体制改革进行多年,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是高考依然是目前较为有效地人才选拔模式,受“高考”指挥棒的影响,家长只是关心学习成绩,在子女的培养上忽视学生的思想、心理与法律培养与践行。另一方面,当今大学生大部分都是从小“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独生子女,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往往是“有求必应”。家长们错误的教育方式对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宪法意识也是一种伤害。例如过分溺爱容易导致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忽视规则意识;动辙体罚,特别是对于农村孩子和教育欠发达地区,这种教育方式尤为普遍。许多家长信奉“棍棒之下出才子”的观念,只要孩子犯错误就进行“体罚”。“体罚“之下的孩子要么容易逆来顺受,缺乏权利意识,要么叛逆暴力,信奉暴力哲学。再有我国的家长在教育子女时倾向采用物质奖励这种方式,过于滥用的物质奖励模式,会淡化竞争意识和监督意识。当前我国社会运行中腐败问题十分突出,广大学生的廉洁意识、宪法信仰的高低对于反腐倡廉也有着重要作用。
(三)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滞后
根据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学生在初高中就有了文理科設置,文理科设置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引发学生偏科现象,学习的动力往往来自于高考影响。进入大学之后,从专业背景上可以分为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则可划分为文学、法学、理学、医学等门类。法学专业的学生虽然以学习法律知识为主,但是在实践中他们往往对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课程更感兴趣,例如《民法》、《刑法》等应用价值较大。而对于《宪法》、《法理学》等理论性课程提不起兴趣,认为其枯燥、乏味,实践生活中对自己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对那些非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获取宪法知识的主渠道就是学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政治理论课。然而公共课课时偏少,学生不够重视是广大高校的常态,2006 年至今,《基础课》修订了许多次,特别是2013年以来,对法律部分修改较大。原本不多的法律知识又精炼了少,重法律理念、轻法律知识,因为《基础课》比较偏重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而对法律部分则重在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及法律理念的养成。加上高校普遍采用大课教学,一个班级往往100人以上,课堂教学效果往往无法保证。
目前,高校教师大多还是采用讲授为主,实践为辅的教学方式,囿于时间、地点等条件限制,高校公共课主要还是以教师为主导作用,重理论而轻实践,重书本知识的讲授而轻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老师,大多数都是哲学、思想政治教学等专业出身,他们对宪法的认识与理解有时会出现偏差,宪法知识储备不够,也无法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在法律部分授课过程中,有的老师一笔带过,有的故意延长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减少法律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师授课形式也比较单一,教学内容缺乏新意,难以引起大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虽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基本能够使用多媒体等教学工具,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可是仍然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求,无法保证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学生往往听课的积极性不高,上课睡觉、玩手机等现象无法避免,教学效果自然打折。
(四)多元的社会因素冲击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大学生学习宪法的有利条件和基本保障。当前对提高大学生宪法意识发展的阻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宪政历史较短,宪政基础较薄弱。“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将政府权力纳入宪法轨道并受宪法制约”, 毛泽东同志在总结新民主主义宪政时讲:“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之后针对《八二宪法》做了四次修订。总的来说,我国的宪政之路在曲折中不断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发展历史较短,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公民的宪法意识虽然有形成,但是总体水平不高,社会法治观念的淡化对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起阻碍作用。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族发展过程中无法逾越的一部分,传统文化的历史糟粕对我国宪政发展起着阻碍作用。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缺乏社会主义的法制。” 纵观历史发展,奴隶社会人民没有独立人格身份,而2600多年的封建历史更是将君权至上发展到极致状态。封建社会,皇权至上,正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都是这种集权统治的生动反映。文化上,我国尊奉儒家思想,儒家文化强调的是“人治”与“服从”,中国古代重礼轻法、重刑轻民,权力至上。正如美国学者布迪.莫里斯所表述的那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做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公民意识的形成有着深远影响。
第三,社会“权力至上”、“功利主义”思想盛行。当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实力快速增强,但是文化软实力确是一个短腿。现代社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外特权现象经常出现,严重危害宪法及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社会中“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等思想仍然存在,重文件、重政策、重领导人的讲话和指示。现代社会的“人情观念”、“关系社会”还有很大市场。大学生的成长无法回避社会现实,做事讲人情、重权力,信奉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在当代大学生校园中比比皆是。很多大学生将课程分成“三六九等”,忽视公共课的学习。
三、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途径
宪法意识是一定政治、经济、文化的产物,它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的方式实现的。并且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而是要经历学习知识、理念形成、提高宪法评价能力、树立宪法信仰四个阶段,培养大学生宪法意识的途径主要有提高大学生宪法理论水平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
首先,完善大学宪法教育课程设置。作为大学生,校园课堂设置依然是学习的主渠道。高校应该立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设置,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同时积极开设宪法选修课,在大学的法律课程设置中,要突出宪法的重要性和宪法教育的核心地位。
其次,完善社会法治环境。宪法的基本内涵主要表现为自由平等、公平公正、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要想实现社会法治,尤其是实现宪法之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因此,我们要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纠正社会上存在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同时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理念,更为重要的是提高法律执行者的素质,社会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是对宪法核心、法制建设的巨大破坏。公正严明高效的法律秩序是大学生宪法意识养成的有效条件。
再次,完善教师教学方法。良好的教学方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高校教师需要关注学生学习动态,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同时要完善法律实践模式,让学生能够验证所学知识,进一步加深宪法的理解,将自己所学、所思学以致用,以宪法的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高等职业院校中,提高学生实践教学的参与度,开展团队学习,法律小课堂等形式,增强教学实效性。
注释:
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报告.政法论坛.2002(6).
[苏]苏霍姆林斯基.家长教育学.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2.
陈纯柱、林莘.新中国宪政的发展及启示.探索.2012(2).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726.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8.
[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