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格
英国环境税征管及借鉴
李思格
从1952年的伦敦大雾到今天英国的蓝天白云,英国实现了从一个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国家到一个绿色经济国家的转型,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抑制与治理的代表性国家,其中逐步建立的环境税收体系是英国环境状况日趋改善的重要制度原因。在我国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之际,了解英国环境税体系模式及其征管经验,能够为我国环境税征管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随着上世纪70年年代末环境税在外部性、庇古税等理论上的突破,英国开始探索适合本国的环境税体系模式,陆续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税体系。1994年,针对航空尾气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英国引进航空旅客税。1996年,为抑制固体废弃物垃圾乱丢乱弃,鼓励居民和企业进行垃圾回收循环利用,减少垃圾填埋数量,英国开征垃圾填埋税。英国政府在1996年提议征收气候变化税,但直到2001年才开始征收,主要针对碳排放征收。2000年通过石方税征收的决定,于2002年开始征收石方税,至此英国的环境税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主要包含上述三个税种,调节范围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气体、碳排放等,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垃圾填埋税(Landfill Tax)。垃圾填埋税是针对垃圾处理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生产更少的垃圾,重视从垃圾回收中获得的利益,鼓励企业回收垃圾或采用环境友好的生产流程。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垃圾填埋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征税的依据是填埋垃圾的重量以及垃圾的性质,以填埋垃圾的重量(吨)为单位征税,并区分活跃性垃圾和非活跃性垃圾而设置两档税率,即标准税率和低税率,活跃性垃圾适用标准税率,而非活跃性垃圾则适用低税率。
(二)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英国气候变化税是主要针对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以税收约束的形式,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气候变化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特定的用来照明、供热、发电等等的能源类应税产品,具体包括电力、天然气、液态石油产品和烃类、煤、褐煤、焦炭、半焦炭、石油焦炭。因为此类产品的消费,会造成大气污染或者气候的变化。英国的气候变化税主要纳税义务人,为工商业等组织机构,而不针对个人。
(三)石方税(aggregates levy)。石方税是对以商业用途为目的而开采岩石、沙、碎石而征收的一种税,也称为采石总量税,只要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不管是开采、挖掘还是进口岩石、沙、碎石,都要缴纳石方税。进口以上产品只在进口后的第一次销售或使用环节征税。开采煤、金属矿石、工业原料等都不在征税的范围内,出口是免税的。主要是为了弥补以上产品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包括产生的噪声、粉尘、视觉冲击以及对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所造成的破坏。把石方税加入岩石、沙、碎石等产品中,主要目的是为了以税收的手段调整以上产品的使用成本,使得税后价格能更好反映使用以上产品给社会所造成的成本,从而鼓励企业和个人少使用岩石、沙、碎石等产品,多使用循环再利用材料以及垃圾回收产品等替代物。
英国在十多年的环境税征管中,既有发达国家共有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征管模式。
(一)纳税人税收登记、记录与申报制度。英国在环境税征管中,充分融合了增值税管理的基础环节,环境税利用了与增值税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应税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实行强制登记,所有登记人都有提供和保存所作业务凭证存根的义务,以及一定期限内提交环境税应纳税额纳税申请表的义务等。
英国垃圾填埋税的纳税人为垃圾填埋点的经营者,经营者需要自行去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以获得垃圾填埋资格,并且垃圾填埋税不像增值税那样有起征点,只要进行垃圾填埋,不管多少,都要先进行登记。垃圾填埋税与增值税纳税范围有重叠,也就是说垃圾填埋这个行为既要征收垃圾填埋税,也要同时征收增值税,而且其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加上垃圾填埋税之和。可以看出垃圾填埋只在最终环节纳税,纳税人为进行垃圾填埋的单位,但是最终的负税人仍然是上游的企业或组织,因为垃圾填埋点的经营者会把垃圾填埋税的成本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传递到上游。英国环境税的有效管理正是依赖这种登记、记录与申报制度得以实现的。
(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英国环境税不仅实现了系统的网络化管理,而且多数实现了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各企业等相关部门联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涉税违法处罚等税收征管工作全部实现计算机处理。由于环境税征收管理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交由训练有素的税收专业人员来执行;但是如果把环境税收征管的全部责任都施加于税务部门也是不太合理,税务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大的专业困难,由于税务人员对环境污染、排污量的鉴定以及相关税费核定并不在行,因此,采取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联合征管、征管信息共享的模式。
环境税整个体系由一个独立的部门进行征收和管理是英国环境税体系未来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在英国对国内70家典型企业进行环境税效用的调查中显示,多数企业呼吁在英国建立一个独立的气候变化委员会或简化的环境税收组织,该委员会或组织需独立于现有的税收系统,由其专门对环境税进行管理与执行,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就是彻底消除环境税体系的财政职能,使税种的设立与税率的变化过程中,不受国家财政预算的约束,因而可以更加确保环境税体系的环境保护目的。
(三)建立和推广新型能耗审计方案。英国新型能耗审计方案是针对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进行的,对家庭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消耗的能源数量进行计算与评估,目的在于激励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节能减排以及新能源的使用,是从微观角度推进环保政策。这种方法在英国率先开始执行,先对家庭的能耗进行分级,然后根据不同能耗级别实施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正是由于能耗审计方案的执行,英国出现越来越多的零能耗家庭,通过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使用,减少生活中对化石燃料的消耗。但能耗审计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因为不同的家庭单位情况不同,需要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逐个审计。在征管方面,英国采取个人能源计划申报的方式,由个人对一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耗进行申报,再由征管机关进行核定的方法进行。
(四)出租者税收抵免计划。英国环境税征管还实施出租者税收抵免计划,由于购房出租者负责交纳出租者环保税。英国从2011年规定,出租者在出租房屋前,必须审定其房屋的能耗级别,并交纳一定数额的环境保护税,才能取得出租许可,但是对于综合利用能源,如太阳能进行取暖设计的房屋等可以免于此项税收,此举的目的是促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的利用,以实现建造房屋的二氧化碳“零排放”。因此,英国环境税购房出租者除了进行税收登记、记录与申报外,还建立了针对性的能耗审计制度与方案。
英国出租房屋节能的税收抵免计划,需要对每个出租者出租的房屋每年消耗的能源进行审计,需要聘请专业的机构来执行。如此注重细节的环境税体系,使得英国税务当局既要考虑对环境污染状况的影响,还要考虑执行的难度以及执行的成本等因素。
我国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该说在基本原则上与现代税收国家的征管经验相吻合,英国环境税的上述征管做法能够在实施细则和征管细节上为我国环保税稳步开征和实施提供丰富的经验和启示。包括,建立我国环保税纳税人税收登记、记录与申报制度,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建立我国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检测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建立和推广新型能耗审计与评估制度,以便根据不同能耗级别实施相应的环境税收激励政策和优惠的税收抵免计划。(作者系武汉中学学生)
8月1日,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武汉市“三办”改革工作情况,邀请与会媒体参观了武汉市国税局市民之家“智慧税务”办事点、市民之家网上自助服务区,现场体验“三办”服务。(图/文:叶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