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视角下对检律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2017-09-02 03:56於成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开放

摘 要 从全面开放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会见权、调取证据权、案件进程知情权等方面还有短板,在与律师的互动方面还需要建设长效机制,在共同合作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方面也大有文章可做。檢察机关应当提升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内部监督力度,在信息公开方面更加主动作为,同时着力建设与律师沟通合作、共同提升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开放 检律关系 执业权利

作者简介:於成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7

开放始终是检察机关的追求,检律关系的状态是衡量检察机关开放水平的一个重要视角。2015年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系统的使用为保障律师阅卷权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总的来说,检律关系的建设仍有短板,亟待提升。

一、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短板

(一)会见权行使存在人为障碍

自新刑诉法实行以来,自侦案件中就只有包括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一例外规定虽然出于保障侦查的要求,但实践中也有部分侦查人员借此为辩护律师会见权设置障碍。常见类型如:对于不满足特别重大贿赂标准的案件限制会见;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是否许可迟延答复;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仍不解除限制;在侦查终结之前不为律师会见预留或者预留很短的时间等等。这些做法导致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往往很难及时会见,律师申请会见的积极性收到打击,嫌疑人不能得到更有效的辩护,同时自侦案件会见难也逐渐凸显为检察机关收到律师诟病的一个新问题。

(二)调取证据权实现效果不佳

刑诉法规定了律师的取证权,如:(1)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主要涉及侦查机关已调取但未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2)申请自行调取证据,主要涉及向受害方调取证据;(3)提供证据材料,主要涉及向检察机关提交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但是从实践来看,辩护人很少行使取证权,如笔者统计天津市某区自2014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2014年4月26日)以来的受理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各类申请数据(截至2017年4月12日),如下图所示:

其中体现辩护人行使取证权的3类申请,近3年合计数仅为30次,占全部申请1329次数的2%。律师对调取证据权行使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有取证难度大、执业成本高的原因,另一方面与实践中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效果不好也有很大关系。

(三)案件进程知情权保障滞后

从广义上说,案件进程知情权包括查阅证据材料和了解案件程序性信息。目前检察机关规定由案管部门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制作电子卷宗和为辩护人复制卷宗,极大的保障了辩护人阅卷权。但就案件程序性信息来说,多数案件还停留在应申请而告知的阶段,没有实现大范围的主动推送。因此案件早已提起公诉,但辩护人尚不知晓的事例时有发生。虽然作为辩护人,应当对案件进程主动追踪,但检察机关如能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机制,就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无疑也是很有必要的。况且目前依申请而告知的被动工作方式,检察机关既不能节省工作量,又显得官派十足,屡屡引起律师抱怨,还不如主动推送较为节省沟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以及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检律沟通合作需要建立有效机制

(一)缺乏和律师沟通的阳光机制

当前,除在办理案件时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的正常交流和业务往来之外,检律少有互动的情况。近年来,随着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的手段更加多样化,传播的效率也更加迅速,因接触律师引发不必要后果的可能性大为增加,检察人员对接触律师也更加忌讳,不敢互动、不愿互动。然而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要建立“良性互动”,讳疾忌医是不可取的,必须要保障检律之间意见建议能够正常传达与互通,建立检律沟通联络的阳光机制。

(二)缺乏律师参与检察机关工作效果评价机制

讳疾忌医不可取,自说自话也需避免。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提高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工作成效如何,是否切中以往的弊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痼疾,并非是检察机关自我感觉良好就可以。目前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效果主要由上级院、同级人大来进行考核和评价,很少有第三方参与。律师作为和检察机关业务来往最密切的群体,并且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对检察机关工作是否有成效,效果是否明显,能够进行较为公允的评价。开门办检察,主动听取律师对检察机关工作效果的评价也应当是重要一方面。

(三)缺乏律师参与对信访难题的化解机制

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在信访处理上存在局限性,由于个人经历和视角差异等原因,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往往持怀疑态度,而当检察机关因管辖问题需将信访分流至其他机关时,又难摆脱推诿的嫌疑,这对检察机关公信力有很大的冲击。而律师既掌握法律知识,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能增强检察机关对信访人的说服力。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和律师合作化解信访难题的示例却较少。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险以及衍生的村委会权力争夺、强拆与对抗、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也在增加,利用司法机关进行维权或打击竞争对手的举报、控告、申诉类信访以及以聚众访、重复访,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等情况随之而来,亟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机制。

三、检律应共同努力提升刑事司法实践

(一)提升执业能力方面

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大赛从各省到最高检,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组织形式,而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却没有类似的有较强反响的竞赛形式。其实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其执业技能均考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证据的分析能力、对事实的推理和判断能力、以及对观点的阐述能力和应变能力。虽然说庭审实战是最好的磨练执业技能的方式,但一方面并非所有检察人员都有出庭的机会,另一方面,在庭审中检察人员总是指控方,而律师一般总是辩护方,通过庭审难以明了对方的逻辑和态度。如能增加与律师合作,互换角色进行竞赛,则对于双方都能实现较大的提高。

(二)案例研讨方面

检察机关对于疑难案件的研究,在办理过程中一般有部门内部的研讨,主办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或检察长的研讨,检察官聯席会讨论、检委会的研讨等形式,在案后有研究室汇总发布典型案例、案例汇编等形式。研讨过程很少有律师等人员参与,案例研究结果也都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如能参考吸收不同角度的意见,对于案件处理和案件研究应都有很大帮助。

(三)在理论研究方面

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求定期提交调研文章并进行评选是已经坚持多年的,这种活动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提高理论能力和总结工作经验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但这种理论研究多停留在检察机关内部,或是某单个院内评选,或是某业务条线内评选,或院际评选,而和律师等其他刑事司法实践主体之间交流较少。

四、开放视角下完善检律关系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工作水平

1.细化保障律师执业权的标准

对于法律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已经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对于诸如侦查终结前为律师保留会见的时间、有碍侦查情形消失的判断标准、应律师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对律师答复时限等规定较模糊的,可以在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约束控制,出台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切实有效地机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

2.加强对保障律师执业的内部监督

依托案管办的流程监控工作,对检察官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情况进行监控:对于律师申请处理不及时的,要进行督办;对于确实未收集申请调取的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决定不予调取的,以及不许可律师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要督促检察官告知律师有关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清查工作。同时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如对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承办人必须汇报律师意见,并针对律师意见作出辨析;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办案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3.完善案件进程信息主动推送机制

案件信息主动推送目前主要还是依靠人工告知,在人力不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不同节点,对辩护权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如提起公诉情况等应当加强推送,力争做到全覆盖,对于延期等一般进程信息,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告知。同时应当明确推送迟滞的责任。目前高检院开发的案件信息公开网提供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功能,但存在绑定案件方法较为复杂,耗时长的问题,应当简化程序。建议已经通过当面审核委托材料并已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系统增加自动生成账号密码的功能,在受理辩护人初次申请时即生成;案件信息公开网增加自动绑定案件的功能,通过导出实现账号密码在内外网之间的传递,辩护人可随时查询案件进程。

(二)建立检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

1.建立阳光检律关系联络机制

因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辩护人多数为辖区内的律师,因此检察机关可在辖区相关律师事务所建立阳光检律关系联络点,联络点可以邀请相关律师担任阳光检律关系联络员,定期征集或由联络员主动反映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为基础建立检察机关和律师沟通联络的常态化机制。

2.主动向律师开放检察机关工作

可以通过检律开放座谈的形式向律师群体通报年度内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工作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律师的“评头论足”,还可以定期举行开放日活动,邀请律师代表等到检察机关,听取查看检察机关工作成果汇报和展示,不仅能够落实司法民主,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而且在公开的情况下,是否有作为一目了然,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有效鞭策。

3.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机制

可以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探索多种形式,建立律师参与化解信访的机制。如律师值班咨询或预约接访机制、设置“访前法律咨询服务室”等场所,同时和律协等协商建立“值班律师首问制度”,通过首次接访案件的律师负责后期协调和化解工作,对于较复杂的信访难题进行跟踪解决。

(三)在刑事司法研究和讨论方面加强合作

1.案例研讨会

搜集汇总典型案例,如证据较多真假难分,案情纷繁复杂难以理清思路、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有重大社会影响、新类型案件等,在进行保密处理后,组织检察人员,邀请包括律师、大学学者、人大代表等在内人员,对案例进行研讨,交流各方观点。

2.举办检律论坛

实践出真知,刑事司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法脱离司法实践,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对自己的实践进行总结,无疑对刑事司法理论水平有较大的帮助,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围绕司法改革、检律关系等主题,定期举办检律论坛,从检察官和律师中征集调研文章,并可邀请专家评委进行评审,评出等次并给予相应奖励。

3.检律辩论赛

庭审实质化是全面推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没有较高的释法说理能力,在较短时间的庭审过程中,很难对所有问题进行有效解决。论辩赛是被实践证明的有效提高办案人分析、表达和反映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组织与律师开展多种形式的辩论赛,既可以就案件的处理进行辩论,也可以就社会热点中涉及的法律及伦理问题等进行辩论,还可以模拟对方身份进行辩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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