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宪法哲学作为一门界于宪法与哲学之间的交叉边缘学科,是揭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宪法哲学的含义仍然存在争议,对宪法哲学的学科体系的构建缺乏统一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对此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从而为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学科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明研究方向。
关键词 宪法哲学 含义 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周玥彤,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0
一、宪法哲学的含义
宪法哲学作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和哲学的一个部门,探究其含义十分重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邓毅在其一篇题为《什么是宪法哲学》的文章中指出,我国宪法学界关于什么是宪法哲学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弄清宪法哲学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宪法哲学的含义。哲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目前关于哲学是什么,哲学家们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哲学追求真理,探寻万事万物的本质,强调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哲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到目前为止,哲学又分为传统哲学和现代哲学两大哲学观念,不同的哲学观念蕴含着不同的内容,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宪法哲学就是从人的本质出发, 去揭示宪法的本质与目的, 这是对宪法制度的反思与改革,并以此指导人类进行宪法实践,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二、宪法哲学的学科体系
宪法哲学是宪法的分支,而哲学是一门人文科学,因此宪法哲学既是一门人文科学,也是宪法学的分支。宪法哲学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形成和完善是对现有的宪法制度的批判与创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宪法哲学这门学科进行研究。对宪法哲学的科学研究,也应根据其所具有的矛盾的特殊性来进行研究,即找到宪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
(一)宪法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宪法哲学在内容上既包含了宪法学的理论, 又包含了哲学的理论,宪法哲学立足于宪法基础之上,既属于哲学但又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 是关于宪法的哲学;宪法哲学既属于部门哲学, 又属于理论法学, 所以它是一门界于宪法与哲学之间的交叉边缘学科。
事实上,宪法哲学是独立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常和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相混淆。虽然二者的着眼点都在研究宪法理论,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二者有明显差异。宪法哲学立足于宪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之上,利用宏观视野,站在哲学角度概括了对宪法的本质认识,勾勒出一幅精美的宪政蓝图并设计出理想的宪政模式。而宪法基础理论则通过对宪法的产生、宪法的本质等宪法的基础性理论来从微观角度着力说明什么是宪法。宪法哲学之任务是了解什么是“应然”意义的宪法, 促使“实然”意义上的宪法向“应然”意义上的宪法转换, 从而概括出对宪法本质的认识,并以此指导人类进行宪法实践,有助于宪政的发展。因此,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性,在研究宪法哲学的同时,应注意将其与宪法基础理论相区分。
(二)宪法哲学体系构成
1.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是指宪法哲学的理论支点。周叶中、 周佑勇在《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指出,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人民主权。这样描述有一定合理性,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较为特殊,主要是站在哲学的角度对宪法学的基本原则、理论等的思考,是对宪法学的逻辑基础在哲学层次上的深入和展开。
2.宪法哲学的范畴论
根据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宪法哲学的范畴一共有四对:即公民与国家,人权与主权,宪法与宪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四对范畴综合起来正是宪法平衡功能的一种体现。
3.宪法哲学的本体论
所谓宪法哲学中的本体论,主要指的是研究宪法的存在根据, 也就是研究宪法为什么存在以及存在的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此问题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
4.宪法哲学的价值论
宪法价值问题是宪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宪法价值包含了宪法的属性、宪政实践活动以及人们的需求。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宪法价值既包括宪法的应然价值,也包括宪法的实然价值。宪法价值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套评判价值状态和价值冲突的标准。
5.宪法哲学的方法论
同理,我们在研究宪法哲学方法论的有关问题时,首先应该探究什么是方法论。方法论指的是人们在一定世界观的指导下,通过认识和改造世界,从而形成了关于方法的理论及体系。这里的方法论是一个哲学概念。宪法哲学在性质上既有宪法学的理论, 又有哲学的思想, 是一门界于宪法与哲学之间的交叉边缘学科。即宪哲学是属于哲学的一个门类,同样适用哲学的方法论概念。
宪法哲学的方法论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 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方法论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合理有益的方法加以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从而形成的一套方法体系。宪法哲学的方法论包括了根本方法和基本方法。根本方法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吸收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所得,它是对如何进行具体方法运用所进行的指导。
具体来说, 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普遍联系、变化发展的原则, 反对片面、孤立、静止的研究方法,此均为哲学理论,也同样适用于哲学的其中一个门类——宪法哲学。基本方法主要包括阶级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根本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强调如何从内在理论上来研究宪法哲学的科学内涵;而基本方法与根本方法相对应,则从具體实践的角度,强调应该如何实践,具体怎么样来研究宪法哲学的内容。
6. 宪法哲学的认识论和实践论
宪法认识, 是指在宪法实践的基础上, 人们对宪法本身及其现象、规律的能动反映。宪法认识是人们对宪法动态过程中的一种主观价值评判,其中,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就属于对宪法应然性的认识,对宪法实践以及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现象和问题的认识就属于对宪法实然性的认识。宪法实践是指制定宪法以及遵守、实施和维护宪法等实践活动。
正如前文所述,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宪法哲学的体系内容和构建,虽然这其中存在若干问题在我国尚未解决,有待考究,如宪法哲学缺乏一套科学的价值评判标准等,但不可否认,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宪法哲学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研究方向。
三、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学科研究
宪法哲学是运用哲学的方法,如运用思辨、批判等方法来思考和研究宪法、宪政问题的一门理论宪法学学科。
(一)宪法哲学的学科界定
宪法哲学既有宪法学的理论, 又有哲学的思想,既属于哲学又不是一般的哲学, 是关于宪法的哲学。因此,宪法哲学既属于理论法学,又属于部门哲学。
宪法哲学从性质上讲属于宪法学。法哲学或法理学是有关法的一般性原理,宪法哲学就是有关宪法的一般性原理,属于法哲学或法理学范畴之。
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哲学属于哲学又不是一般的哲学;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宪法哲学根本不属于哲学。
笔者认为,宪法哲学既属于哲学又非一般的哲学,是有关宪法的哲学,是一门特殊的哲学。
(二)我国宪法哲学的学科研究
目前,我国宪法学者们对宪法哲学的研究刚起步,其发展相对薄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国华在《宪法哲学导论》一书中指出,宪法哲学既和政府应该如何进行行政行为的学说相关,又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人们去理解政府的哲学;宪法哲学站在哲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宏观的把握,探究宪法的内涵、本质以及发展规律。
所以,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本原问题的探究,回答宪法是如何产生以及如何长成。这个定义详细的阐述了宪法哲学的含义、本质和任务,以及宪法哲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此外,江国华教授还认为:“宪法哲学是哲学,是对宪法本原问题的追问之学。”并且,进一步研究了宪法哲学的批判、元点、维度以及宪法的客观精神。这对我们研究宪法哲学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 以人为本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共识, 并成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和各项工作发展的基本理念。宪法哲学作为一门界于宪法与哲学之间的交叉边缘学科,揭示了宪法和宪政的本质。我国对宪法哲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薄弱。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加需要加强对宪法哲学的关注和研究,弄清宪法哲学的含义,从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范畴、本体、价值和方法论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哲学的体系构成,也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界定以及我国对宪法哲学的学科研究。
宪法哲学立足于研究宪法的本原问题,追究宪法是怎样产生和如何长成,进一步研究宪法哲学的内涵、本质和任务,以及宪法哲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为构建我国宪法哲学的学科体系以及推进我国宪政文明的建设和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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