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续权制度入法的正当性分析

2017-09-01 21:08丁淑敏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正当性

丁淑敏

摘要:追续权制度自1920年法国将其给予法律确认后,世界各国皆开始考虑或着手设立追续权。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中国国家版权局2012年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拟将追续权入法,这一立法动向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讨论。本文从人道主义、社会艺术创造力、和谐社会特征、国际竞争力、法律实质正义以及著作权发展趋势七个方面概述其正当性。然而当下追续权入法仍有局限性,所以中国应采取折中的策略,从辩证法的角度稳步推进追续权入法的进程。

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法修改;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58-02

一、追续权入法的正当性体现

著作追续权(Resale Right),也称著作追偿权,指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就后续增值转让费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此处探讨的正当性概念,是在经验和理性两个维度内寻求最高程度的“合法性”。综合考量下,追续权入法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

艺术家作品价值的显现,往往都是在其创作的中后期以后,这个阶段艺术家早已步入迟暮之年甚至离开人世。生前作品不受关注,自然无法卖出高价,当一位伟大的艺术家真正为人所熟知时,他的家庭却仍然饱受生活之苦,这是社会公众并不愿意看到的。人道主义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主张人格平等,互相尊重。以法律之伞保护人道主义在版权界的延伸,符合人心所向。

(二)有利于激发社会艺术创作力

一个不可忽视的广泛存在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现实是:通常,艺术品在初次出售时价格会被艺术品经纪人刻意压低,为其之后在拍卖市场高价再次出售创造更多的差价和利润空间。然而,原作者无法参与后期对高价拍卖中巨大利润的分享,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考量,建立追续权制度是为艺术家分享其作品在拍卖市场交易额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它体现了国家对艺术事业的支持,体现了著作权法追求文艺繁荣的目的,它鼓励现有的以及潜在的艺人继续投身艺术事业。如果艺术家的价值都无法在其最需要生活来源的时候体现,那么社会中选择从事艺术行业的人将会愈来愈少,社会的艺术创造力之源泉甚至可能枯竭。

(三)与和谐社会的特征相符合

和谐社会有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其中,充满活力这一特征,就是追求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①而追续权的入法正可以将尊重、肯定、支持创造的态度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从法律层面给予创造成果最大的保护。换个角度说,高质量艺术作品的涌现有利于国民审美能力的增长,艺术创造力的加强以及文化素养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基础。

(四)提高我国艺术家及其作品的国际竞争力

追续权及其类似概念的产生和相关成文法的出现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并得到了欧盟国家的追捧。其中,一个显著原因即西方社会普遍承认这种权利是艺术家获得其劳动回报的主要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了互惠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设立追续权制度的现实,可能会影响我国的艺术家及其作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竞争力。从历史趋势看,追续权制度被越来越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采用。因此,我国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建立追续权制度,对于顺应国际趋势、增强国际竞争力都有着积极作用。

(五)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良好的法律永远可以找到在自由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平衡。设立追续权的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部门的再分配功能,这意味着在市场社会中,法律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某些情况下,放任市场上的行为会导致非常不公的结果,此时法律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纠正这种不公正。艺术家成名前迫于生活压力,其画作通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经销商,在艺术家成名后,作品价格飙升,投机商攫取了绝大部分利益,作者无权从中分一杯羹,利益分配规则极不公平。追续权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放任自由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对实质正义的一种回归。②

(六)符合世界著作权发展趋势

自法国于1920年最初立法设立追续权以来,比利时、波兰、意大利等国家纷纷效仿。1948年《伯尔尼公约》中写入了追续权;1976年,美国加州设立追续权;2001年,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于2012年前完全实施追续权。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80个国家引入了追续权制度。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已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追续权的益处,并付诸行动将追续权入法以保护该权利,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即使反对声仍然存在,该制度仍然经久不衰。

二、追续权入法的辩证式发展进程

事物具有两面性,我们在了解追续权入法的正当性同时,也不可忽视追续权在当下入法可能出现的局限性。只有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全面看待问题,才能更加科学有效的将追续权提上立法进程。

(一)追续权入法的局限性

1.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效果未完全显现

就目前已经建立了追续权制度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追续权的理念是否带来了积极效果尚有待验证。例如,自2006年欧盟实施追续权之后,欧洲艺术市场在全球份额占比便开始下降。我们尚未看到追续权给欧洲艺术家带来的实惠,却看到其对欧盟的艺术市场的较大负面影响。因此不宜匆忙引入追续权。

2.中国艺术市场环境尚不具备充分条件

追续权入法对市场条件的要求不容忽视。第一,当下中国艺术家年收入大多早已处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之上,追续权刚刚产生时艺术家所处的亟需救济的情况已不复存在。第二,在当下艺术品交易缺乏明确法律规制的情况下,艺术家普遍不缴税,作品首次出售极不规范,转售提成无以为据。第三,在艺术品交易中,作为经销商的画廊皆持着有利即抛的策略,使得艺术作品转卖过于频繁,追续权报酬提取殊为不易。第四,中国藏家群体并不稳定,以投资为目的的藏家较为少数。追续权制度无疑将增加其购买成本。第五,法律法规对拍卖、税收、财产继承等的规定尚不完备,不具备有利于实施追续权的法治环境。

(二)追续权制度的现实发展方向

当然,事物的发展有着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追续权制度从创立到健全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以审慎的态度面对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时,我们也应该借鉴欧洲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有益经验,着重于平衡原作者与艺术商这两大群体的利益。然而,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还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如果最终追续权被写进法律,笔者认为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追续权是最为合适的路径。目前我国已有五个较为成熟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这些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统一向各艺术品经销商收取作品转售提成、再向作者分配追续权收入可以被视为颇为有效的一种运行方式。这样不仅更为规范,也可以降低作者个人维权的成本。此外,艺术代理商规范化、交易信息透明化、财务税收监管完善化等都是保障追续权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由此看来,追续权入法的正当性可以与现实可能性并肩而立,为追续权创造更好的前景。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10.

②李雨峰.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J].中国版权,2012(6).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2]周林.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2014(4).

[3]姜福晓.追续权:立法动向与制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9).

[4]周林.追续权立法应符合中国实际[EB/OL].中国文化传媒网,2016(4).

[5]韩赤峰.德国追续权制度及其借鉴[J].知识产权,2014(9).

[6]刘春霖.追续权的立法构想[J].河北法学,2013,21(4).

[7]许辉.追续权对物权的反限制问题[J].社会科学家,2012(1).

[8]许辉.追续权对物权的反限制问题[J].社会科学家,2012(1).

[9]杨娟.我国建立著作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思考[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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