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社会效果研究

2017-09-01 21:02刘祥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摘要:法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源于社会,也作用于社会。同时应当是合情合理的,无论是在法运行的任何环节,都应当考虑最佳的社会效果。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特别强调贯彻依法治国战略,但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应通过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从法运行的各方面分析如何达到最优社会效果。

关键词:法与社会;法的运行;社会效果;辅助手段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55-02

作者简介:刘祥(1993-),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兰州理工大学。

法源于社会生活之中,凝结了各种社会规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加之新的规范而构成,社会法学派奠基人埃里希提出法律秩序是来源于社会联合体内部秩序的,而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没有秩序其他的也就无从谈起,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便是达到一个基础的社会效果和目的。

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的变更速度和法律数量的增加,但其实每一部法律的出台背后都是隐藏着一些社会事件和社会矛盾的,每部法律都是对社会问题的反映,法治国家不是靠法律的数量决定的,法律的目标是解决社会矛盾,包括社会中的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种问题,也是通过国家法律手段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平衡,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正义的目标。同时应该是从法律实效转为法治实效,如同方桂荣认为的法律实效只是法治时代的一个临时性表述,而现在对法治应有更宽的范围认定,不仅从形式上对法律至高权威的强调,还从实体价值上意味着“良法之治”,所以法治实效的到来是必然的。我认为的法应该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也是强调法治实效的,同样也认可一些良法是法的自然学派的观点,因为从法应该强调社会效果方面表明法的本质应该是良法善法,恶法是达不到一个好的社会效果的,现在来说说在法运行的各方面如何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一、立法与社会效果

立法是一部法律产生的开始,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部新法的出台必定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理念也从立法开始,想要在立法时将平等公平的价值理念实现,关键是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梁治平提到通过立法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确立公平的交换尺度和规定合理程序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是无疑的。如果在立法中能使每个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并且对不同人给予不同的考虑,例如应当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给予少数民族更大的变通权可以更好的管理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从群体到区域根据不同发展情况有不同考虑,进行社会资源合理分配才是公平。同时,法应该是让公民有参与权的,考虑民意在当今大数据的时代让公民参与其中是不难的,立法机构先定一个通过目标值,当然不可能达到百分百通过,因为个体素质和各方面总是有差异的。如果国家认为公民素质不高,对法的内容和目的理解有失偏驳,可以同时由专业法律人士和广大公民共同参与,但是考虑到公民人数和素质的影响,可以给专业人士和公民不同的权重,去掉其中的瑕疵评价和建议,再将两者比例相加,达到目标值则说明该法是可被接受的,再通过人大会议等机关的民主集中更加保证法的合理性。如果公众评价不高,则需要改进和提高。这样就可以避免法条有不足之处,如婚姻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是有问题的,因为如何证明为个人债务,如何证明与他人串通的事实呢?这变相加重了另一方的责任,而现实中更多是女方倾家荡产的案例,相比于男方,女性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而对于商标法15条关于代理人与代表人抢注的问题,对于存在代理关系的代理经销商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究竟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不明晰。如果在立法上就能考虑这些影响因素,社会效果必将大大提高。

二、司法与社会效果

司法是法适用的重要过程,特别是在审判活动中,张冀明认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维持社会的基本价值,使得司法的正义可以落实,司法才能得到一般人的尊重。但现实是法官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当于法官手里有一把尚方宝剑,在刑事审判中,可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刑法有着谦抑性严厉性,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往往决定一个人是生是死,任何有争议的死刑案件都是关注焦点,从聂树斌案、呼格案、贾敬龙案,都是舆论的焦点,舆论可能有不好的地方,但多数普通人一致性的看法总是可以说明一些问题的,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也是有道理的,却阻止不了审判的独立性,即便死刑还不能废除,但慎用总是必要的,倘若主观恶性极大和主观恶性很小的人被判处相同死刑,那从法理上和情理上是否也说不过去呢?这样一来社会效果必然是不好的,社会舆论一定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崇高尊严,所以控权保民是极重要的,也要求我们完善监督体系,避免审判权绝对独立,强化终生追責和领导人负责机制。同时,更加注重程序过程的公正合法,王达人说公正不是最后的结果,而是一个过程,结果公正与否很难做到,而程序公正显而易见。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程序不公正的话必然难以信服。这样才能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执法与社会效果

执法是国家机关实施相关活动的最终环节,是展现服务的形象,但是暴力执法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执法人员与民众纠纷也很多,民告官的案件屡见不鲜,想要实现官民思想统一,执法人员必须合理合法合情的执法,需要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在维护国家尊严的同时体恤民情民意,并且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执法事项总结,完善和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建立执法标准和绩效标准。同时在执法中也应该发挥电子科技的效用,可以全程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正当性,而且与总部系统对接,任何突发情况可以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活动。一方面对执法人员的合法正当执法是个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对民众的利益也可以很好的保障。

四、守法与社会效果

遵法守法是所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面对当今法律意识不高的公民,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宣传与培训,公民守法的关键是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因为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是对人的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一种最低水平的保证,而道德是内在的强制,并且包括对抽象思想的强制,是一种高水平的自控方式。一个人能够遵守道德标准那么绝对不会触碰法律的红线,所以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

五、辅助手段

同时对于上述众多方面,也可以用经济学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去控制,从而符合最优社会效果。对于立法司法执法等问题,可以试用运筹学和统计学的方法,通过统计列举关键因素,同时明确其影响因子,按影响程度高低排序,从而给予不同权重,可以列出运筹模型,从而得出最优方案,比如在许可中不同许可核准时间不同,统计基本核准时间,列出影响因素,列出模型得出影响因素最优组合,从而得出一天或一周核准各种许可的最优数量,就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当然也能通过工时顺序设计提高执法工作效率。虽然最优方案是普遍的规律总结,但是可以参考,从而使法在运行中抓重点和主要矛盾解决问题,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社会实效。并且还可以采用六西格玛管理方法加强社会效果的同时降低立法司法执法成本,与其提高顾客满意度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理念相符。比如对于犯罪问题,可以将产品缺陷机会数、发生缺陷数、单位数、单位缺陷数比率、单位机会缺陷数比率、依次换成可能犯罪数、发生犯罪数、单位区域人数、单位区域犯罪比率、单位区域可能犯罪比率,用司法系统统计的数据就可以清楚知道以上数据,从而求出单位区域犯罪率。并且甚至可以求出某种犯罪的发生地点及规律,比如对于某一区域如果盗窃最多,可以统计盗窃发生时间及地点的规律,从而提前采用电子监控等手段在盗窃多发地点全方位监控,并加强巡逻,增加安全宣传,从而减少犯罪发生,降低司法成本,并且也使社会秩序稳定,得到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其他犯罪亦可如此。

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法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重要性,并且应当运用多种措施和方法去努力实现法律在当今民主与法治的时代对社会发挥的最大效用,做到法为人用。

[参考文献]

[1]方桂荣,钱弘道.论法治实效[J].浙江大学学报,2017.1.

[2]梁治平.法律何为[M].林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