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模式选择与风险防控

2017-09-01 07:59彭靖迁张庆
银行家 2017年8期
关键词:投贷科创股权

彭靖迁+张庆

当前,中国经济正面临结构调整、增速放缓的新常态,經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以创新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角。科技创新的发展离不开高效的金融支持,如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新技术,使科技创新与金融市场融合发展形成创新驱动合力,对我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设创新驱动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科创企业融资现状

由于企业自身特征、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显著。

一方面,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占比在90%以上。而负债端的硬约束要求银行不能配置高风险的资产,因此银行信贷的投放对象一般是处于成熟期的优质企业,要求企业有稳定的现金流、有足额的抵(质)押物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而科创企业通常具有轻资产、变化快、发展前景高度不确定的特征,银行信贷资金介入的风险极高,间接融资渠道受限。浦发硅谷银行发布的《中国科创企业展望2017》调研报告显示,高达84%的中国科创企业认为融资环境严峻。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但总体上融资门槛仍然较高,直接融资供给远无法满足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创业风险资本是种子期和初创期科创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却通常较多的投资于成熟期科创企业,虽然投资种子期的金额占比在逐年上升,但资金集中在中后期、投资阶段明显偏右的问题并未改变,使最需要风险资金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难以获得创业风险资本,导致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投贷联动模式探索

为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且与科创企业特征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有效方式,并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体系(见表1)。为了更好地支持创新驱动战略,更充分地发挥银行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股权+债权”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模式应运而生,并于2016年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从银行方面来看,商业银行有拓展业务边界和谋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内生动力。投贷联动这一制度创新会给金融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将会成为银行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进综合化经营、丰富收入来源与实现自身转型发展的新机遇。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硅谷银行通过对硅谷科技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以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或贷款给创投基金,再由创投基金投资于标的企业等模式,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但硅谷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的成功运作,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该模式本身,而在于硅谷科技创新企业的飞速成长和取得的巨大成功,因此,我们首先选择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五个地区作为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这些地区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要阵地,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且潜力较大。

待解决的问题

股权投资的未来收益如何抵补当前的信贷违约风险,这是投贷联动模式成功运作的关键。在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与分业监管模式下,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意味着在现阶段,银行只能通过与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或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银行信贷资金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却只能收取较低的利息,无法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高权益回报。若要用未来股权收益抵补信贷损失,则需要通过第三方“代持”并通过并表管理实现集团内部利润转移。但该做法目前还存在合规性隐患,会计处理方式尚未明确。

股权投资从项目选择、资金投入到实现收益,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投资股权的顺利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以及交易机会。通常银行投资子公司入股的股权并未上市公开交易,流动性较差,因此无法及时弥补企业创新失败导致的贷款违约损失。因此,从整个银行集团来看,短期风险与长期收益在周期上不匹配。此外,与确定性较强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同,通过股权投资获取补偿收益的方式主要有“行权后转让”和“认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方式,最终补偿收益额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一旦创新失败,股权收益也就同时灭失。因此,股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显然不能作为信贷投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能有效缓释信贷风险。

银行信贷与股权投资收益的考核周期不匹配。在考核期限上,银行对信贷业务的考核是按年或按季考核,而股权投资的周期较长,投资收益可能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实现,二者考核周期显然不匹配。如果“投”对“贷”进行一一对应的风险补偿,那么可能就要等到5年以后,并且该收益还是未知数。在股权收益没有实现之前,银行不良贷款无法出表,信贷业务的风险还是无法消除。

投贷联动的相关政策及细节尚未明确。《指导意见》目前只是一个框架性指引,很多实施细则还有待落地。监管层尚未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做出规定。《指导意见》规定“试点机构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这会直接加大银行的融资压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非金融企业股权需要400%的资本占用,主动持有的股权的风险权重更是高达1250%。若要通过并表资本管理实现收益补偿,则银行必然会面临资本上的约束,如果投资股权全算作商业银行表内持有,即投贷联动过程中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管理的子公司所投股权的风险权重按照1250%或400%计算,这样虽然能够减少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但由于占用银行集团较多的资本,会影响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此外,银行与投资子公司并表管理的细节有待确定,即是会计并表还是仅为并表监管。如果是会计并表,那么并表时间、并表方式、入账科目等皆有待明确。

股权退出机制不健全、股权投资场外交易不透明,导致投资股权的退出难度较大。创业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在企业快速成长起来之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非上市企业股权很难进行公开交易,通常是定向寻找交易对手进行场外交易,交易透明度较低,市场价格难以掌握。同时,能够通过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从而实现股权退出的中小科创企业数量很少,兼并、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也尚未成熟,从而导致绝大部分股权投资都滞留在企业中,导致股权投资难以实现良性运转。

除了上述问题,投资业务方面与科技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欠缺也是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面临的一大问题。股权投资业务是专业性和挑战性极强的业务,科技金融也是一个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领域,在这两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和联动机制的理顺还需要一定时间。

相关建议

秉持专业化经营原则,走“小而專”的发展道路。银行应首先确定自身科技金融发展定位,包括主攻的领域和主要产品模式,借鉴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走“小而专”的发展模式。股权投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专业性较强,与专业的风投机构相比,银行投资子公司的市场化投资能力尚显薄弱,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控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在业务发展初期,应精选行业,深耕细作。结合银行自身优势以及所在区域高科技产业发展情况,选择自身擅长和有优势的行业,可以集中选择国家高新技术区内的产业和企业,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在模式选择方面,优先选择“先投再贷”的模式,由投资机构先筛选出企业,在完成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之后,银行持续跟踪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在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再筛查与审慎风险评估后,再按股权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择优选择企业“跟贷”。对于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也比较稳定的企业,则可考虑采用“信贷为主,投资为辅”的模式,因为这一阶段的企业信贷风险相对较低,而对股权投资的需求则有所下降。

在客户选择方面,优先考虑现金流稳定、股东有其他综合收益的科技型企业,并由企业股东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如企业无能力偿还,则以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作为偿还来源。

在贷款定价与期限方面,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情况等因素,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别化定价,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如三年期),尽力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在业务考核方面,不设规模指标,建立投贷联动业务专项考核办法,通过特殊评价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从长期角度来衡量股权收益的风险缓释作用以及投贷联动的成果和收益。

在坚持信贷业务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不改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科创企业的风控模式。虽然投贷联动是一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但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科创企业的高风险特征,银行不能为了开展投贷联动而改变信贷业务的风险偏好,不能放松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降低风险底线,更不能把非理性的放松信贷风险防控视为金融创新。应始终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这也是任何金融创新最基本的要求。

贷款与投资的收益模式不同,贷款必须要有确定的还款来源安排和风险缓释措施。银行信贷部门仍应重点关注企业现金流或其他资金来源能否保证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可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特征的信用评级模型,通过研发评分卡对科创企业进行信贷风险评估。此外,可通过加强资金账户监管来控制风险。通过要求拟投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代发工资业务等方式来间接把握企业经营情况,还可要求授信期间进入上市通道的企业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密切监控其资金流向,必要时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或项目,可考虑要求投资机构出具股权回购承诺函,在企业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时,承诺以不低于银行贷款本息的价格对于质押在银行的股权进行回购等。

总之,银行应该在遵循银行基本风控标准、风险决策流程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科创企业的风险控制模式。不能仅仅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而是要确保守住实质风险的底线,实现投贷联动业务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作用。投资和贷款联动会形成风险叠加,必须要事先确定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分担机制。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投资引导基金、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并通过合同安排,对风险分担权责进行明确。另外,可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分担措施,如保险公司可设立科创企业贷款保险,使得银行信贷出现违约时可用保险理赔进行补偿。

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完善股权退出的市场通道。股权流通与退出机制是股权投资和利润回收的关键环节,因此,健全的多层次金融市场是投贷联动业务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的功能,推进以科技成果交易、中小微企业股权流转为核心的场外市场建设,为科技创投提供不同层次的退出渠道。从湖北的情况来看,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投贷联动试点地区之一,可充分利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门槛和成本低的优势,增强区域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帮助科创企业实现股份的增值流动,为采取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提供有效渠道,从而为湖北地区开展投贷联动提供良好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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