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双丽
很多人喜欢养宠物,但养宠物不当也可能触犯法律。2016年5月,严某买了只小猕猴当宠物养。一个月后,严某又将小猕猴转卖他人,严某在转卖猕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6年11月2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严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向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于1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严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原本出于喜爱而饲养动物,缘何获了刑?养宠物时,哪些法律知识老百姓必须了解呢?
【案情回放】
37岁的严某经过多年打拼,事业小有所成。2016年5月,为了给自己的宝贝女儿一份独特的生日礼物,严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花了近万元购得一只3个月大的小猕猴。虽然朋友告诉严某购买、饲养猕猴是违法的,但严某的侥幸心理战胜了本该有的理智,他买下了小猕猴当宠物养在家里。
严某为小猕猴购买了尿布、奶粉,每天悉心喂养小宠物。他白天工作繁忙,下班了还要照顾女儿和小猕猴,没多久就力不从心了,无奈之下严某准备将小猕猴转售给他人。2016年6月14日严某在出售猕猴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该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某因此被静安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严某主观上有明知故犯的犯意,客观上实施了收购、出售猕猴的行为,且该猕猴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严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严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因此,不管是营利还是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都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收购行为。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列出的各种名录很长,涉及的动物品种繁多,很难一下识别。目前一些品种的鹦鹉、陆龟、猕猴等被列入上述保护的范围。对老百姓来说,在饲养一些不常见的宠物时,一定要多个心眼,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品种,建议事先咨询专业人士,并上网查询,避免误踩雷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