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过硬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聚焦“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

2017-08-28 22:27耿振善徐青青
21世纪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学会一带一带一路

文/耿振善 徐青青

以过硬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聚焦“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

文/耿振善 徐青青

为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推进“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研究,2017年7月8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开幕式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监事长朱小黄主持。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指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大量的问题都涉及到法治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一特点更加突出。法治之于“一带一路”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一带一路”的使命在于构建人类利益和命运的共同体,而法治是共同体得以形成的基石;“一带一路”是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方案,其所内涵法治含量的高低是为世界所接受的前提;“一带一路”是打造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的战略行动,而法治是这项战略行动变成现实的重要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亦为孤立主义、保护主义等障碍所困,法治是披荆斩棘、排除障碍的有效途径;“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角是发展中国家而不是发达国家,法治是构建与此相适应的新规则、新体系和新秩序的不二之选;“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项开创性实践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可控并让参与者具有安全感;“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到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在法治的条件下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关照;“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贸易争端,在争端的防范和解决方面法治不可能缺席。

江必新强调,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而言,法治是战略,也是实践;是内容,也是方法;是需求,也是服务;是引领,也是保障。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国和负责任的大国,亟待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提高与之相适应的法治能力。“修文德以徕之”,明法度以抚之。法律人要勇于担当,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加速完善法律规则体系,不断提高中国的法治实力,为形成和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奠定坚实基础。

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李步云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戴俭明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顾问兼廉政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央纪委原副部级专职巡视监察专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代表学术委员会回顾了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发展历程,对其论坛制度和机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指出,“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包含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将法律服务工作摆到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深化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作出科学的回答。

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顾问兼廉政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央纪委原副部级专职巡视监察专员戴俭明代表专家顾问对学会过去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认可,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健全学会的各项制度,加强学会的规范化建设;二是进一步提高研究的能力和实效,加强学会的学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力度;三是进一步宣传中国行为法学会,扩大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社会影响力。

朱小黄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监事长

赵大程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沙丽金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教授

宋北平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

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为“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研讨会第一主题研讨阶段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监事长朱小黄主持,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大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教授沙丽金,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宋北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依次围绕“一带一路”的法律文化研究作了精彩发言。

赵大程指出,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文明融合共通,要准确把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类型;要充分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化多样性、复杂性、共通性的特点;通过坚持“和谐包容”“交融互鉴”“共享共赢”,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合作和交流。

莫于川建议:要注重处理好多种法系、多种法域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宗教法与世俗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要处理好民族、地区、发展阶段的体制差异和共同利益追求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服务与监管的问题;要注重运用条理法的原理和机制、软法机制、中华法文化的优良传统;要注重完善立法协调、行政协作、司法协助、社会合作等理念原则和机制;要注重研究涉外经济社会交流风险、创新风险防控机制、创建和提供风险数据分享平台。

沙丽金指出,法律文化对法律翻译研究来说是一部重头戏。“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共几十种语言和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翻译是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必不可少的桥梁。从法律翻译专业领域来讲,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研究体系,有立法文本、司法文书、商务文件、学术文献的翻译以及法庭口译、国际会议翻译、商务谈判等方面的研究。希望法律翻译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宋北平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要为其他国家、其他民族、国际社会所接受,尤其是引领世界,必须要有全人类的普遍价值。中华法系文化的普遍价值是在法律之外的礼、义、廉、耻、忠、孝、节、信这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既为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律所保障,同时又起到法律所无法发挥的作用。

李步云对于如何把“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做得更好,提出了以下建议:依托广州大学研究院设立广州论坛,研究“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法律文化的相关问题,用我们的语言和观点来影响世界;建议学会成立“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研究院,形成关于“一带一路”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方案和研究项目报给中央;建议设计几个大的“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相关的具体课题,组织专家申报。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

吴高盛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董少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警事科学系主任、教授、博导,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杨积堂北京联合大学首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党委书记、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执行主席

单一良《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兼人民法治网总编辑

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第二主题研讨阶段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郭卫华主持,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吴高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警事科学系主任、教授、博导,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首席专家董少平, 北京联合大学首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党委书记、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执行主席杨积堂, 《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兼人民法治网总编辑单一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依次围绕“一带一路”的法律保障机制展开了深入研讨。

吴高盛指出,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对走出去企业的法律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是国家与投资对象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保护协议。政府要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引导和服务,要让企业了解对方国的法律制度、投资环境、人文地理和法治文化;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资料数据的服务;要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人才培训。

董少平主张从三个方面思考“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是法律冲突协调解决。成立一个冲突处理机构或平台,建立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解决模式,制定相对通适性的自由贸易标准体系。二是风险防范。重点引入和完善保险制度。三是争端解决。制定一个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制度,扩大各国的民商事司法协作范围,降低门槛,增强各个国家的民众寻求司法救济的信心和动力,推动仲裁和调解。

杨积堂指出,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法律保障就是“一带一路”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构建规则的创设和固化机制,“一带一路”走出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这个系统性工程建设过程中,中国应该贡献出全球治理新模式的“中国方案”;应该构建学术界、实务界、国内法律界、境外法律界、法律界和行业之间的“务实的协同机制”和“扎实的合作机制”。

单一良指出,在法律范畴内以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推动和执行“一带一路”的各种关系,理顺阻碍“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法律问题。在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立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第一,应加强我国“走出去”方面的立法;第二,应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制度方面的立法;第三,应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第四,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国际化。

程琥指出,推动“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离不开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一是“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的创新问题。二是既要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方面的协调,也要推动国内法律制度与国外国际条约方面的协调,还要推动政府、企业、个人的协调。三是坚持绿色发展,围绕环境保护提供保障。四是既要学习相关国际条约,也要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结合起来。五是共商共建共享,让沿线国家在“一带一路”过程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第三主题研讨阶段由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主持,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卓泽渊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张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欧洲中心主任孙海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原司长青锋依次围绕“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作了精彩发言。

卓泽渊主张,“一带一路”建设需要资金投入、科技交流、经济援助、国际合作四个方面的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共三个服务主体,一是政府法律顾问。政府和党委的律师、法律顾问要担负起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程序保障的法律责任。二是律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三类律师必须为此提供应有的、足够的、甚至较丰富的法律服务。三是专家学者。专家学者必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知识和立法制度的咨询服务,还要为“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供给提供服务。

张建华指出,“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面临三大法律问题,分别是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和“一带一路”的法律要求可能不相融,双边的法律制度可能不一样,法律实施的环境浮躁、多变。应对这样的情况应该以安全为目标,通过外交开路、立法先行、理念突破、实体保障来提供法律服务。

宋朝武指出,完善仲裁制度,构建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战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一要引导中国企业因地制宜,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避免采取诉讼方式带来的风险。二要加强司法协助,畅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渠道。三是从多方面入手,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四是大力发展我国海事仲裁业,推进海事仲裁发展。

曹守晔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卓泽渊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

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海潮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欧洲中心主任

青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原司长

孙海潮指出,“一带一路”是倡议中国和平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是中国在现今条件下提供给国际社会最佳的公共产品,为促进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提出的中国方案,也是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伟大尝试。“一带一路”使我国的国际视野更加开阔,对外开放的步伐更加豪迈和坚定,特别是为我国的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大平台。“一带一路”的伟业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中国法律工作者的重要责任之一是对企业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并且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开辟国际市场。

青锋对法律服务的问题提出了九个观点:一是要把握“一带一路”的重要意义和核心精神;二是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的要求和规定;三是要充分认识推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的新特点、新要求、新任务和新挑战;四是要围绕“五通”开展法律服务;五是重点以中国企业走出去,外国企业走进来的法律服务为中心;六是要避免法律风险,从而避免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七是在涉外法律的领域上,聚焦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政府的行政活动,介入仲裁的法律活动,参加司法的诉讼活动,着力主体的非诉活动;八是要做到事前防风险,事中重服务,事后保救险;九是加强法律服务、贯彻国家的规定和政策实施,加强法律服务的一体化建设,共同推进全方位建设。

第四主题研讨阶段由《人民法治》执行总编辑陈惊天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原所长孙佑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分委员会副主任肖建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艳丽,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崇坤,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汪习根依次围绕“一带一路”的诉讼机制研究展开了热烈讨论。

陈惊天指出,“一带一路”实际上是中国主导打造的朋友圈,用官方话讲就是构建一个中国主导的命运共同体,在现代国家发展过程中,中国是第一次主导如此大的共同体,该共同体的构建是中国大国战略发展重要的依托和平台。事实上就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构建一个共同体,第二,与谁一起构建,第三,在构建中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用何种方式去解决。最核心的就是法治凝聚共识,多元化解纠纷。

孙佑海就如何完善保障“一带一路”的司法机制提出了当前应对的措施及未来的愿景。他认为,当前,要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做好涉外刑事、民事审判工作,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外诉讼主体的司法需求;要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他认为未来完善“一带一路”的司法机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主导作用;二是国际视野;三是广泛开放;四是互相尊重;五是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肖建华主张,“一带一路”建设,法律要先行。在国际投资资金如此巨大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就此形成一定法律规则的制定权、主导权。一方面要在法律机制下磋商;另一方面要主导规则的形成机制,主动倡议形成司法裁判的相互承认和执行规则。希望“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达成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条约,形成司法保障方面的基本共识。

陈惊天《人民法治》执行总编辑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原所长

肖建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分委员会副主任

张艳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崇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汪习根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张艳丽认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民商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除司法制度本身应具备公正、效率等基本特点外,应充分尊重并广泛接受现代国际法,通过内国司法审判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推动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发展,为国际经济交往创造稳定的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还应具备大国司法理念的诉讼制度,构建符合国际司法的积极管辖权制度、注重对国际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设计高效合理的司法协助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现行的海事诉讼制度、尊重国际诉讼当事人准据法律选择权。

朱崇坤认为,“一带一路”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法律服务内容。如果企业发生诉讼和争议,应当充分发挥国内律师的作用,搜集证据、查明外国法律、制定诉讼方案与策略,和国外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衔接。我国应当利用双边和多边条约,利用互惠制度把相关规则推广到“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以便增加法律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驾护航的力度。

汪习根认为,要了解、熟悉、精准、高超地利用“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企业做好工作。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诉讼内的问题,要强化律师和法律人的能力建设。二是诉讼之间的问题,要充分应用国际仲裁和调解机制,对沿线国的法律进行沟通。三是诉讼之外的问题,要大力提升我们规则制定和运用的能力。

张辉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

王公义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李居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

田明海中共北京市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十室主任

第五主题研讨阶段由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张辉主持,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李居迁,中共北京市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十室主任田明海依次围绕“一带一路”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展开了研讨。

王公义指出,“一带一路”是伟大的世纪工程,涉及沿线65个国家,要投资、要贸易,必然会碰到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宗教问题、劳工问题、环保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问题等,特别是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文化风险三大风险很难避免。因此,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建议建立“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平和友好地解决“一带一路”的商事纠纷,保障“一带一路”目标的实现。

姜明安指出,由于沿线国家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及法制模式不同,构建非诉讼解决机制非常有必要。可以借助“一带一路”非诉讼解决指南、建立完善我国的“一带一路”非诉讼解决机构或引进国际相关仲裁机构、培养一批懂外语的律师来介绍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三种方式来建立完善非诉讼解决机制。

王振宇指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完善行政争端的解决机制,一是要从制度上将诉讼和非诉讼成功地衔接起来,形成合力,对于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至关重要。二是要建设好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自身也在与国内外仲裁等方式竞争,体制改革可能是行政诉讼制度成功的关键,行政诉讼制度是否能起到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是否能让我们的法治政府变成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李居迁指出,调解和仲裁是非常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人不仅仅为我们国家和企业的客户提供服务,还要进一步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格局下的争议解决的中国模式实际上是千百年来中国关于争议解决的思想、观念的外化,因而为其他国家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文化的输出和交流。

田明海对如何更好地开展“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提出了四条建议:一是服务一体化;二是要有利益共同体;三是在方法上协同创新;四是在保障方面要加大立案、资金和人才的投放,包括规则理念、安全保障甚至是军事力量的投放。

江必新会长在总结讲话中要求,学会下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保持和增强政治定力,进一步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二是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三是继续推进学会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地生根,强化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风气;四是根据按时换届、规范换届的原则,切实做好学会换届工作。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顾问兼廉政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央纪委原副部级巡视专员戴俭明,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朱小黄、赵大程、李文燕、卓泽渊、田明海以及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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