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推进跨区法院改革
自2014年12月跨区法院改革开始,两年多来,跨区法院极大地创新了审判工作机制,有效地发挥了审判职能,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在诉讼中的获得感。但与此同时,由于改革时间尚短,跨区法院在法律、制度和建设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梳理研究,在下一步改革中予以解决。
首先在法律依据层面,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跨区法院,跨区法院的类型定位和层级并不明确,导致跨区法院在司法机关的体系结构中衔接不顺。跨区法院与法院体系内的专门法院、行政区划法院和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以及与检察体系内的专门检察院、行政区划检察院和跨区检察院的关系都不清晰。跨区法院要以何种身份存在或者推进,必须要及时作出回答。
其次在法律实施层面,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在客观上阻碍了跨区法院审判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于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规定,没有突破行政案件归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窠臼,不利于破除司法权运行中的行政干扰、地方干扰问题。
最后在法院建设层面,作为新生力量,跨区法院的建设还未得到足够的软硬件支持,法院发展缺乏“里应外合”。在外部的配套制度上,随着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的推进,跨区法院面临案多人少、法官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增大的问题。在内部的自身建设上,一方面,跨区法院得到的财力物力支持还不够,法官的业务能力亟待提高;另一方面,法院外部的科研力量对跨区法院的关注度和研究还有待提升。
跨区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力破司法地方化藩篱的一把尖刀,走好下一步棋,要把跨区法院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在保持整体步调一致的同时,兼顾跨区法院的特殊性,应关注“一个遵循,两个坚持,三个协调,四个要点”。
“一个遵循”是指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跨区法院改革的重要论述为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说明,跨区法院是审理特殊案件的法院,与行政区划法院并列,要在诉讼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是坚定不移推进跨区法院改革的最根本遵循。
“两个坚持”是指必须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和坚持司法规律两大原则。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必须解决跨区法院的法律依据问题。在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尚属困难的现状下,可将跨区法院定位为专门法院,同时吸收其他专门法院的职能,行使集中管辖权,为跨区法院发展扫清身份障碍。坚持司法规律,要保证跨区法院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步骤下进行,要根据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不能止步不前,也不能狂飙冒进。
“三个协调”是指要协调好跨区法院改革与其他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跨区法院建设与人财物的统筹以及跨区法院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互动。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责任制等,是跨区法院得以运转的制度基础;充足的财物、过硬的队伍以及先进的科技,是跨区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建设智慧法院,提高诉讼质效的保障;加强跨区法院审判与理论的交流,以审判推动研究,以研究指导审判,形成跨区法院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循环。
“四个要点”是指要抓好改革中党的领导、顶层设计、跨省高院和跨区中院四个关键点。要加强党的领导,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到跨区法院工作中,尽快理顺改革依据;要做好顶层设计,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形成总体规划,按照司法一体化的要求统一部署跨区法院;要尽快纵深推进,布局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解决跨区域纠纷,推进区域间司法的标准化和统一化;要根据各省省情需要,做好省内跨区中院的适当方案,确保跨区法院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满足特殊案件管辖需求。
概言之,跨区法院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下一步改革的纵深推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研究规划总体框架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期待全国布局早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