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研究

2017-08-27 08:28易文娟刘新宇吴松青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成都市污水处理定价

兰 蓓,易文娟,刘新宇,吴松青,苏 琴

(1.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成都 610072;2.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和环境价格处,成都 610000)

健全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研究

兰 蓓1,易文娟1,刘新宇2,吴松青2,苏 琴2

(1.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成都 610072;2.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和环境价格处,成都 610000)

“政府定价”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重要经济职能之一,随着我国价格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定价面临新的价格改革导向。为此,构建城市污水处理费定价一般模型的基础上,分析了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实施阶梯式收费和全成本定价的建设,以及健全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管理机制的具体举措。

污水处理;定价模型;阶梯式收费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定价基础

(一)定价基本依据

污水处理作为准公共物品,其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污水处理收费又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者决定了污水处理定价是“政府定价”、污水处理成本应由政府与社会共同分担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污水处理服务和排污方不直接发生关系,排污方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通过缴纳污水处理费,承担污水净化的义务和责任,以作为修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补偿。而治理环境污染作为政府的公共职责,政府有义务与排污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

(二)定价一般模型

图1 政府、污水处理企业、排污者三方关系示意图

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涉及两个价格的确定,一是向排污者征收的污水处理单价(即通常所说的污水处理费),二是向污水处理企业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价。因此,可以构建如下反映城市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的一般模型:

(注:①本模型中未考虑污水处理收费结构问题。②为简化模型,未单独将污泥处置费用列入模型;实际操作中,财政拨付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污泥处置服务费。)

式(1)中,p1代表向排污者(包括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收取的污水处理综合平均单价,Q1代表排污者的排污量,GS代表政府财政补贴金额,p2代表政府向污水处理厂购买污水处理的基准价格,Q2代表污水处理量,R(p,Q)是污水处理企业的收入函数;当Q1=Q2时,污水处理企业获得的收入应等于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总额和城市政府财政补贴金额。

式(2)表示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基准价格。其中,C代表污水总成本,C/Q2代表污水处理单位成本,r代表污水处理企业的资产利润率,W代表污水处理企业的资产。

式(3)是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函数。其中,A(t)代表污水处理企业的技术水平,L代表污水处理企业的劳动投入,K代表污水处理企业的资本投入,α是劳动力产出的弹性系数,β是资本产出的弹性系数。

可以看出,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费定价的主要因素有:①政府财政补贴GS的大小,直接决定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单价p1的高低。②污水总成本C越高,决定了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购买服务价格p2越高。③污水处理企业的资产利润率r越大,决定了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购买服务价格p2越高。④对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技能要求A(t)越高,即Q2越大,则p2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污水处理费在理论上的最优值是不存在的。因受政府财力以及污水处理企业所处的区域、规模、生产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定价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最高的广州市(1.5元/吨)和最低的长春市(0.4元/吨)相差2.75倍。

二、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现状与问题

(一)定价机制现状

成都市中心城区一直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排污费。排污费通过供水公司按用水量代收,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共同用于向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污水处理服务。

目前,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采用成本定价法,按照《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成都市排水公司的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污水处理量等进行监审得到的结果为核定依据。其中:

同时,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合理成本+税金和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二)问题与制约因素

通过调研发现,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补贴+不全成本定价”模式导致地方财政压力日益加剧。由于污水处理成本覆盖范围不全,仅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因而污水处理收费总体水平较低,造成政府财政补贴逐年增加。如2013—2015年成都市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增加了33 927.1万元,其中,由政府财政补贴弥补费用增加的部分高达31 722.2万元。二是“一刀切”的收费标准不利于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当前成都市中心城区未对排污量进行差别化定价,水资源消费的价格弹性系数较低,价格对节约用水、减少排放行为的调控和约束作用有限。三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仍突出。一方面,特许经营模式排斥了市场对污水处理定价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污水处理价格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不够完善,消费者在价格决策中知情权不够,且缺乏事后评估,使政府对企业实际运营成本及利润的变化关注度不够。

三、修正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模型的建议

建议实施阶梯式收费和全成本定价,通过改进污水处理费定价模型,努力达到政府、污水处理企业、排污者三方平衡,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和社会福利的不断增进。

式(1)中,p1代表向排污者(包括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收取的污水处理综合平均单价,Q1代表排污者的排污量,GS代表政府财政补贴金额,p2代表政府向污水处理厂购买污水处理的服务价格,Q2代表污水处理量,R(p,Q)是污水处理企业的收入函数。在实施阶梯式收费时,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与财政补贴具有以下关系:

①当Q1≤q1时,GS=Z1,对应的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综合平均单价为p1(Z1);q1代表第一阶的基本生活排污量,此时政府补贴为Z1,排污量较少、节约用水观念较强的这部分群体获得较大的补贴。

②当q1<Q1<q2时,GS=Z2,对应的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综合平均单价为p1(Z2);q2代表第二阶的辅助生活排污量,此时政府补贴为Z2。

③当Q1≥q2时,GS=Z3,对应的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综合平均单价为p1(Z3);当排污量超过q2时,政府补贴为Z3,此时p1(Z3)应该实现污水处理企业全成本回收。

其中,Z1>Z2>Z3,p1(Z1)<p1(Z2)<p1(Z3),q1与q2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建议阶梯式收费级数按自来水三级收费设置,级差的设定根据用水户类型、工资收入、家庭人口、本地居民生活习惯等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式(2)中,p2代表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价格;C1代表污水收集成本,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维护费;C2代表污水净化成本,即污水处理的运营成本;K代表污水处理厂第n年代监管资本①代监管资本是指债权人和投资人由污水处理企业运作的所有资本,这部分资本均要求有一定的收益率。价值,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r代表加权收益率,即污水处理行业所有资本要求的收益率的加权平均;Q2代表污水处理量;t代表加权平均税率。

四、健全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

(二)积极建立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机制

重点改革现有阶梯水价制度,一方面在现行水价内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比重,另一方面,除针对城市供水价格中运营水费实施阶梯水价外,对污水处理费同步采取阶梯收费方式。这样不仅保障了用水户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同时以高价促使排放污水量较大的用户节约资源、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

(三)积极建立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约束与效率提升机制

重点引入区域比较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内污水处理企业对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信息的垄断,并以污水处理企业真实成本信息以及未来降低成本的潜力作为污水处理企业价格参考,逐步形成以行业标准成本为基础的合理监管价格,促使城市污水处理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改进服务。

(四)加快建立定价决策听证机制

建议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全省价格听证目录,并加大社会公众在价格制定中的参与度,通过实行污水处理费公开听证,形成顺畅的沟通与反馈机制。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价格政策的公平公正,维护污水处理企业和用水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又有利于对污水处理价格进行有效监督。

图2 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流程示意图

[1]马乃毅,姚顺波.污水处理费定价方法分类与比较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51.

[2]朱彩飞.居民可承受能力与居民用水定价——国外水价管制的实践、经验与启示[J].西部论坛,2013,(3):35.

[3]李明.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定价方法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64.

[4]谭雪,石磊,马中,张象枢,陆根法.基于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污水处理费制度分析——基于全国227个污水处理厂样本估算[J].中国环境科学,2015,(12),38—33.

[5]孙兴丽,王殿茹,张举钢.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定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14,(10).

Study on pricing mechanism of sewage treatment fee in Chengdu central city

LAN Bei1,YI Wen-juan1,LIU Xin-yu2,WU Song-qing2,SU Qin2
(1.Chengdu Institute ofeconomic development,Chengdu 610072;2.Chengdu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Commission;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price office;Chengdu 610000,China)

The government pric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economic functions of market economy countries,along with the reform of the price mechanism in China to accelerate the sewage treatment,facing new pricing price reform orientation.Therefore,the construction of foundation treatment fee pricing model of city sewage,analyzes the Chengdu city sewage treatment fee status and problems of pricing mechanism.Put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step toll and full cost pricing of construction,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the sewage treatment fee pricingin Chengdu cityspecific initiatives.

sewage treatment;pricingmodel;step charging

F28

A

1673-291X(2017)20-0140-03

[责任编辑 兴 华]

2017-05-15

兰蓓(1978-),女,四川人,注册咨询工程师,从事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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