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8-24 20:10吴文娟闫瑞琼
时代金融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运行机制

吴文娟+闫瑞琼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稳定社会生产,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上发挥巨大作用。本文简单分析了美国环境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运行机制,并联系我国现状对我国环境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法律体系 投保模式 运行机制

一、引言

工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并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同时,寻求保险机制来处理并减轻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正逐渐受到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在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在美国的发展已日臻成熟。我国的环责险目前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本文接下来将对美国环责险的发展历程与运行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对环责险的发展提出思考与建议,希望对我国环责险的开展以及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与运行机制

工业革命时期,美国建立起了以煤炭、石油化工为基础的工业生产体系,并在19世纪末成为世界工业强国。工业化带来了生产力的空前提高,但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随着1943年发生在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等一系列污染事件的频发,美国公众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1962年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发表后更是给美国公民敲响了警钟。

(一)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美国在1969年推出了第一部环保法《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后来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随后又相继推出了《资源保全与恢复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防止污染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2],随着法律对高污染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市场对环责险的需求也急剧上升。

美国的环责险最先是通过公众责任保单承保的,在环责险诞生初期,人们认为环境保险会加大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进而导致污染加大,所以很长时间内环境责任保险并不受重视。随着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对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的要求以及相关污染责任的无过失认定原则使得市场对环责险的需求加大,越来越多保险人进入市场。由于环境污染的巨额赔偿费用给经营环责险的保险机构造成了很大的负担,1973年以后,公眾责任保单纷纷将“渐进性”的污染导致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但是,由于司法判例对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直接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因为无力承担巨额风险而退出环责险市场。

市场对环责险的巨大需求、环境工程学的发展以及保险业对环责险的探索,使得环责险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有效发展。在此期间,产生了期内索赔式保单,即对保单期限内受害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缓解了之前期内发生式保单的长尾性问题。由于环境工程技术的进步,环境风险的识别和度量变得更加精准,环境保险的定价技术得到很大提升,使得环境保险产品的种类更加丰富、承保责任搭配更加灵活,能够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到了90年代中后期,美国的环责险发展已经渐近完善。

(二)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

美国环责险的开展主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目前,美国的环境保险由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二者组成。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故而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根据相关法律需要支出的治理费用[3]。

美国的环境保险保单不仅对突发的、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承保,而且可以对积累的、渐进性的污染事故导致的责任特约承保,以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其中,普通财产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突发、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对于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区域难以确定,损失一般无法控制,因此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承保。例如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不仅承保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清除费用和第三者责任,还承担渐发、累积的污染导致的责任,并且规定了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100万美元[4]。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美国还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长期粗放式发展使得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在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索环境责任保险。1991年,中国人保首先在大连开展了环境保险的试点工作,之后长春、沈阳、吉林也开展了类似业务,但是由于投保率低以及险种不完善等原因,此次试点收效甚微[5]。1996年到2005年,我国环境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环责险。2008年,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环责险的试点工作。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进行试点。其中涉重金属行业,例如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等均强制投保环境保险,而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仅鼓励投保。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并未在政策上强制高污染企业投保。2017年5月22日,保监会发布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引》,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从政策、经营、管理、工艺、存储运输、行业、标准评级、敏感环境、自然灾害九个方面提供了量化分析参考。这是我国首个环境责任保险金融行业标准,将为我国环责险的风险评估及业务开展提供指导作用。

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目前,我国环责险的正式试点已经有九年多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环责险保费收入2.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60多亿元,而美国每年环责险保费能达到40多亿美元,可见我国环境保险尚有很大提升空间[6]。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够

从政府角度来看,由于我国法律对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诉讼流程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处罚机制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加上缺乏对高污染企业的强制投保的立法规范,因此,污染企业缺乏投保的外在动力。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环保意识、保险意识淡薄,短期利益驱动以及侥幸心理的存在导致企业很少会主动投保。从产品设计来看,我国环境污染保险赔付率过低、保障范围窄而保费过高的局面也是导致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

首先,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其次,由于需求不足,无法运用“大数法则”合理地分散风险,使得企业的风险较为集中。另外,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想要经营好此类业务必须运用环境工程学、化学、医学等相关知识,导致经营成本较大。以上众多原因均降低了保险机构的承保积极性。

五、美国环责险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美国环境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知,完善的立法是环责险发展的前提。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快立法,形成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互补。通过立法,明确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界定,完善对诉讼流程、责任追究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环境保险的开展提供支持作用,使得环责险的施行有法可依。

另外,美国高额的污染成本也是环境保险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污染企业的惩罚机制不够完善,惩罚力度也比较低,因此相关企业宁可铤而走险也不愿投保。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大对相关污染责任主体的违规惩罚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不足的问题。

(二)确定合理的投保模式

在借鉴美国的投保模式并结合我国环责险试点效果的基础上,建议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高污染行业,应该从法律层面上统一规定强制投保。而且各地政府机构应该对高污染行业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争取把环境保险制度落实到每个高污染企业。对于其他低污染行业,则可以采用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升信贷级别等方式激励企业投保。

(三)完善环责险的运行机制

为了保障受害者权益、稳定企业的经营、减轻政府兜底的财政压力、保护生态环境,一套成熟的保险运行机制必不可少。目前美国环责险的运行机制已经相对完善,我国也应该结合具体的国情,探索合适的运行机制。

环境风险的复杂性使得保险机构需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因此,政府可以引导建立第三方独立的环境风险评估人才体系,大力引进化学、物理、地质学、环境工程学、医学等专业的人才,主要从事环境风险评估、提供风险防范建议、污染治理方案设计、事后损失预估等工作。这样保险机构就可以将风险评估等程序外包给专业人员,不仅增加了效率而且提高了專业化水平,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保障范围,控制企业的风险。另外,保险机构应该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检查与防范教育,降低损失概率和程度。

另外,由于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行业众多,而且每个行业的风险也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染风险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产品。目前美国的环境保险已经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的需要提供差异化产品。我国也应该在提高保险精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提供差异化服务,这也对产品的定价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借鉴学习国外优秀的定价模型,不断提高我国的定价水平。

(四)政府部门对环责险的推广给予合理的支持

针对环责险风险过大的问题,政府应当对开展此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来。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建立保险基金等方式对保险公司给予支持。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引导经营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组建共保联合体、安排再保险、发行风险证券等方式分散风险,激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环责险在试点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努力下,我国的环责险一定会逐渐发展完善,进而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有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

[2]陈冬梅,夏座蓉.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J].东岳论丛,2012(2).

[3]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杂志,2008(5).

[4]周国熠,万里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及相关问题探析[J].保险研究,2009(5).

[5]王学冉.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2.

[6]http://www.china-insurance.com/news-center/newslist.asp?id=276924

作者简介:吴文娟(1993-),女,汉族,安徽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学历;闫瑞琼(1990-),女,汉族,河南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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