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短命”建筑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

2017-08-24 08:15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规划政府建筑

董 媛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我国“短命”建筑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

董 媛*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步入正轨,随着GDP快速上涨,国家的城市面貌也更是万象更新。在旧城改造,新城规划的双管齐下,各种摩天大厦、商业楼盘、居民小高层拔地而起。市区内各种高架路、轻轨、地铁等交通设施也与日俱增。城市化进程推动下的房地产经济的腾飞,使得城市硬件设施不断更新完善。在塑造城市形象的过程中,一方面增强了其综合竞争力,从根本上提升了居民生活质量,但另一方面却是打造过程中面临的基础设施大拆大建问题。近年来,各地频现的“短命”建筑这一现象,既反映了我国公共资源的肆意浪费,更深刻揭露了政府在城市规划中权力运用的失范。文章试图以城市“短命”建筑现象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短命”现象后的政府规划权运作状况,并从中找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做到对政府行政规划权的规范,进而使我国城乡规划更加科学。

“短命”建筑;建筑寿命;行政规划;城市规划

一、引言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因城施策去库存”,特指要支持三四线城市居民自住和进城人员购房的需求,并针对目前居民居住条件简陋的棚户区,持续进行改造,在完成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基础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提高了市民居住质量,更从侧面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是在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推进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就是建筑拆迁问题。在秉承“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下,人们逐渐认识到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大拆大建下的“短命”建筑,不仅引起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造成了极大的资源能源浪费,同时产生的建筑废料还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与越来越成熟的建筑技术、高强度、耐久性建筑材料相比,建筑平均寿命的不断下降引发笔者思考。文章就“短命”建筑的负面影响、产生原因进行初步调查与分析,并进一步针对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二、基本概念阐述

(一)城市建筑“寿命”及建筑“短命”

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建筑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即产品寿命,是指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制造再到用户使用最终完全报废所经历的整个阶段,就是指在保证其正常功能前提下的使用价值时限[1]。我国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确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耐久年限为100年,而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2]。但是鉴于城市建筑种类繁多,其寿命衡量标准也不一样,这里笔者就不逐一列举。而文章主要讨论还在使用年限中就遭到强拆的“短命”建筑,即还在建筑安全使用标准年限内,且依旧存在使用价值就遭到强制拆毁的建筑。

(二)政府行政规划

我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对行政规划有以下界定:所谓行政规划,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前,首先综合提出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3]。政府行政规划的明确,有利于对其所控资源的高效利用,有利于对社会目标的实现,对行政主客体间活动的协调,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来进行科学预测及引导。

(三)城市规划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规划的定义如下: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城市未来发展、城市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也是城市开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短命”建筑一览表

根据上述表格可见,“短命”建筑在我国并不少见,相反却是全国普遍性现象。

三、我国城镇“短命”建筑现状及负面影响

近年来,“短命”建筑这一术语越来越被社会大众所熟知。深究其因,除了建筑质量和工程监督外,更多的还应归结为政府规划短视,以及规划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

(一)城市“短命”建筑数据收集

以下是笔者通过网络搜集的“短命”建筑一览表,与《民建通则》中规定的建筑年限相比,某些建筑年限仅有一年。

(二)“短命”建筑的负面影响

一个地方的建筑往往凝聚着人文特色,在塑造城市形象的同时不仅有对外宣传效果,更彰显了其经济实力。而“短命”建筑的出现不单是城市经济发展、新旧建筑交替的见证,相反他的出现影响了整个社会。笔者认为只有了解其负面影响,引起政府及大众的重视,才会减少“短命”建筑的出现。第一,“短命”建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一个投入使用的建筑从其设计蓝图到最终成型,期间花费的人财物力是难以想象的。以武汉外滩花园住宅楼为例,这项总投资达到两亿的工程在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就被政府下令拆除,加上后期拆迁、居民安置费以及拆迁后绿化恢复费等,粗略计算总共浪费近3亿。第二,对资源环境的严重影响。“短命”建筑不仅造成水、泥沙、木材等自然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大量水泥、钢材、能源的消耗,而拆除后所产生的建筑废料对生态污染更是严重。以吉林省统计数据为例,吉林每年建筑废料约为1070万吨,但资源化利用率却不足10%。第三,“短命”建筑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居民对其合法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4]。杨曼也在《“短命”建筑百姓不该买单》一文中清晰的从所有权角度上阐述了“快餐”建筑对百姓利益的伤害。

四、“短命”建筑存在的原因

通过对各地“短命”建筑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笔者分别从政府、承建商、居民以及相关制度程序四方面做出阐述来解释建筑短命的原因。

(一)政府规划短视

规划顾名思义就是指个人或组织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是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而针对各地频现的“短命”建筑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规划短视,即政府规划存在被动性,只追求短期立竿见影的效果,没有预见城镇未来发展规模和走向,使得政府规划总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最终导致后续发展空间不足。例如花费八亿修建的某市陈家祠广场,在投入使用不到4年就因政府规划扩建地铁线路而拆除。吴忠的阳光宁电标准化小区,也因政府后期规划扩建道路被迫拆除。正是由于政府在前期规划建设时没有很好的预测未来城市发展走向,规划缺少协调,才导致在后续解决问题时以牺牲建筑为代价。

(二)单纯追求政绩、滥用规划权力

部分领导为了在仕途道路上平步青云,过分追求政绩工程,在自己任期内大兴土木、毫无规划的修建面子工程,导致原址范围内的旧建筑重复拆建。正是这种一届领导一套规划的错误政绩观,引发了城市“短命”建筑现象的频繁出现。

(三)建筑本身违法

从承建商角度看,首先是施工前期的审批手段和程序不合法。例如武汉的外滩花园居民区,施工方违章将住宅区建在行洪区域,违反了《防洪法》最终被政府强制性拆除。其次是施工期间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出现“豆腐渣”工程。最后是施工方财务问题,例如资金链断裂造成后续施工投资不足而引发的停工,导致最终变成烂尾楼被拆除。从居民角度看,住户往往以加盖楼层或有意扩建住宅侵占公共用地的形式违规搭建,他们试图以打“擦边球”的心态获得经济利益。

(四)制度及程序性缺陷

一是相关法规过于陈旧。相比较国外,晚了近半个多世纪的《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正式实施。然而经过多年发展,2008年我国仅将“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相比之下内容却没有实质性变化[5]。二是规划程序设计不完善。例如外部监查监督程序的主体从制定和实施上看都是政府行政机关,公众监督途径模糊、形同虚设。

五、减少“短命”建筑现象的对策

(一)规范政府城市规划权

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时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需要一定程度的监督与限制。首先权力行使主体必须树立职权法定意识,所有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其次要建立明确的权责利挂钩机制,对权力行使主体实行责任追究。最后要建立规划委员会,加强规划可操作性的同时扩大参与规划的来源,以保证政府规划的科学性。

(二)加强对承建商、居民的监管力度

针对承建商,除了在施工前期做好审批监督,开工程序手段必须合法外,还要做好工程预算,以防后期资金链断裂。而在施工期间,要对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杜绝偷工减料的豆腐渣工程。针对住户,国家要明文规定违规搭建的法律后果,增加法律成本,例如在处理违章搭建物时采取严格拆除、高额罚款等处罚手段。

(三)完善相关制度及程序

首先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培养其参与意识,拓宽参与渠道等方式扩大参与度。其次要完善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外部公众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协调中央与地方间监督来加强监督力度。最后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决策失误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通过终身责任追究制有效遏制决策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旧址建筑上的创新改建

与国外许多城市的“断层”建筑理念相比,国内对于旧址建筑一贯的作风就是强拆。实际上关于旧址建筑的改造并不一定只有拆毁这一途径。美国著名旧城改造专家本杰明指出可以通过对旧城新建的方式达到新的城市规划目的。最经典的案例就是青岛啤酒街,当地通过融合工业旧址和啤酒文化节这一方式,既保留了原工业遗产又开发了新商业区。以及北京798艺术区,政府通过引进文化机构和艺术家入驻老电子工业厂的方式,逐渐改变周遭环境,最终形成国外流行的LOFT生活方式和聚落艺术区[6]。

六、结语

在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今天,“短命”建筑的出现已经不是个案,这一现象不但损害了人民利益更是危及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笔者试图通过对短命建筑的现状、影响、出现原因等深入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短命”建筑的重视。只有从根本上即从政府、人民及制度三方面协调,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进而真正实现社会经济协调永续发展。

[1]杨建昊,金立顺,著.广义价值工程.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

[2]王红兵,林春晓.“短寿”建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J].建设科技,2006(15):87-88.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6.

[4]徐寿松,颜秉光.短命建筑谁来买单[N].江南时报,2007-01-15.

[5]胡明玉,吴琼,燕庆宁,等.短命建筑引起的资源、能源、环境问题分析[J].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008-01-05.

[6]短命建筑背后有个大产业[N].市场报,2007-01-18.

董媛(1991-),女,回族,宁夏人,延安大学,硕士,研究方向:企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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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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