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明
蒙元帝国崩溃后,国际格局面临大动荡、大改组,亟需出现一种能够制约混乱国际秩序的力量。此时新建立的明王朝,面临着陆上北元势力的活动和海上倭寇的侵扰。明太祖从建国之初就萌生了新的国际秩序思想,并由此导向不依靠武力建构和平国际秩序的外交理念。
洪武初年的“不征”思想
洪武四年(1371)九月,明太祖在奉天门召集臣僚,郑重宣布了他的外交和国际秩序理念,可以视为其外交思想成型的最早时间。他首先宣布,海外国家“有为患于中国者,不可不讨”,显示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立场。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对中国造成威胁的国家,中国也决不轻易兴兵讨伐。他引用隋炀帝征讨失败之例,进一步指出,“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虚名,自弊中土”,认为对外扩张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更会因劳民导致祸乱萌生。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修《祖训录》,全面阐述了上述理念,从而明确否定了帝国对外扩张的倾向。
“不征”的构想,孕育于明朝建立之初。明初出现了对征伐战争的深刻反省,构建起一个坚持和平外交的框架和平台。在明太祖的外交诏令中,“共享太平之福”的和平外交理念体现得非常普遍,这也为明初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奠定和平外交基调
明初“不征”的构想,在洪武末年落到了实处,将十五个“不征之国”定型为持久化的国策,形成了国际关系调整后国际秩序的新常态。洪武外交可大致分为两个侧重点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新王朝肇建之始,需要争取各国对明朝的承认,这关涉到合法性、正统性的问题。明太祖将外交诏令发布到周边和已知各国、各地区,力求对外建立和平外交关系;第二阶段,侧重于对外交经验与教训的重新思考,构建与周边交往诸国的和平外交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洪武中期以后,以外交调解各国之间的关系曾屡屡受挫,对日关系更陷入困境,明太祖只得强化军事防御体系予以应对。现实主义外交因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最终定型于十五个“不征之国”的既定国策。
一般来说,征服和扩张是帝国的特质,以“不征”为特征的明代对外关系理念,在中国历史上史无前例,标志着古代中外关系出现了新的模式和新的特征,更成为古代中外关系史上一个引人注目的拐点。
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将修订完成的《皇明祖训》刊布于世,他在《首章》中表述的对外关系“不征”的理念,也成为有明一代帝王的金科玉律和明朝子孙后代必须遵行的基本国策。
为了让子孙后代明确世代不与交战的国家,即明太祖所说的“不征诸夷国”,他还在《皇明祖训》中按照方位,将各国名开列于后:“东北:朝鲜国(即高丽。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弑王氏四王,姑待之)。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正南偏东:大琉球国(朝贡不时,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学读书,礼待甚厚),小琉球国(不通往来,不曾朝貢)。西南:安南国(三年一贡),真腊国(朝贡如常,其国滨海),暹罗国(朝贡如常,其国滨海),占城国(自占城以下诸国,朝贡时内带行商,多行谲诈,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其国滨海),苏门答剌国(其国滨海),西洋国(其国滨海),爪哇国(其国居海中),湓亨国(其国居海中),白花国(其国居海中),三弗齐国(其国居海中),浡泥国(其国居海中)。”
以上十五国,除了小琉球当时是指台湾,不在外国之列,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在明朝周边的东北亚、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古代国家,大多是通过海洋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明太祖当时把这些国家都作为需要与之交往,但是不可出兵征伐的“不征之国”,由此奠定了明朝整体的和平外交基调。 (摘自《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