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平译
观察与探讨
苜蓿与禾草混播
董永平译
(全国畜牧总站,北京朝阳100125)
在一些新播种的苜蓿地里,可考虑混播一些禾本科牧草(以下简称禾草)。苜蓿和禾草混播在很多年前就很普遍,种苜蓿时要么混播一些燕麦,要么混播猫尾草或者无芒雀麦。受禾草除草剂广泛使用和牧草质量评价方法的影响,人们种苜蓿时逐渐将混播的禾草摒弃,转变为苜蓿单播。但是,近期在牧草品质测定方面的研究进展显示出,混播的禾草在某种程度上被摒弃了,应该重新重视它们。
1.1 产量生产干草或青贮时,牧草产量是影响其效益最大的因素,苜蓿与禾草混播通常比苜蓿单播的产量更高。牧草的收割成本是固定的,而且很高,因此每一次收割都需获得足够的利润。燕麦等小籽粒作物或一年生黑麦草(意大利黑麦草)在春季与苜蓿同时播种,与单独播种苜蓿相比,可获得更高的牧草产量。在土壤水分较高时,苜蓿与密丛型的禾草混播,如虉草、无芒雀麦,能增加牧草抗机械碾压能力,并能加快牧草干燥速度,减少因天气状况引起的产量损失。苇状羊茅和鸭茅秋季生长较好,因而与苜蓿混播时,秋季能获得更高的产量;而且这样的混播组合在秋季刈割或放牧后,比苜蓿单播能留下更多的残茬,在冬季能留存更多的积雪,从而保护苜蓿根冠。
1.2 干燥速度草条中禾草茎秆的干燥速度快。虉草、无芒雀麦、猫尾草等多茎的禾草,刈割后能形成蓬松的草条,加快牧草的干燥速度。但应注意的是,苇状羊茅、黑麦草等表面发亮的多叶禾草,不会加快牧草的干燥速度。
1.3 持久性禾草秋季再生的草及残茬可以更好的保留降雪,比单纯的苜蓿残茬相比,对冷空气能起到更好的隔离作用,从而苜蓿的根冠能更好地受到保护,减少越冬损害。此外,选择耐寒性特别强的禾草与苜蓿混播,如果苜蓿被冻死了,禾草将成为牧草生产的保障。
1.4 饲用价值在相似的生育期,禾草的中性洗涤纤维(NDF)虽然比豆科牧草高,但禾草的NDF消化率也高。相对饲用价值是衡量苜蓿质量很好的一个指标,但用于衡量禾草却会低估了禾草的饲用价值。相对牧草质量(RFQ)指数是一个新的指标,能更好地反映禾草比较高的纤维消化率,反映出禾草较高的能量和采食率所发挥的作用。许多牛场添加秸秆以提高日粮的纤维含量,而禾草能够提供消化率更高(质量更好)的纤维。
1.5 自然抑制杂草当多年生牧草的种植地里长时间大面积裸露时,杂草就有机会入侵。有些禾草填补裸斑的速度比较快,播种当年就可以将裸斑完全覆盖。许多禾草,特别是撒播方式播种或播种密丛型的禾草,可以更长时间的覆盖地面,减少杂草入侵的风险。
1.6 防止水土流失利用小籽粒禾本科作物作为苜蓿播种的保护作物,在防止水土流失方面有明显的好处。
1.7 减少臌胀病过量摄入苜蓿青草会导致家畜发生臌胀病,苜蓿制作的干草和青贮饲料没有臌胀病的问题,而苜蓿与禾草混播的草地用于放牧时也可以明显减少臌胀病的发生。
1.8 回归自然天然草地中生长的草种类非常多,不同的禾草和豆科牧草生长在一起,一定不会有单一生长的豆科牧草。虽然人工草地的管理要比天然草地精细得多,但还是应该借鉴一些天然草地所蕴含的复杂的生态学原理。
表1 明尼苏达州苜蓿与禾草混播的推荐播量及优势、弱点
在明尼苏达州,苜蓿与禾草混播的推荐播量及优势、弱点见表1。
2.1 短期轮作为获得更高的产量,并利用轮作中苜蓿固定的氮素,许多奶牛场发现,苜蓿仅种植利用3~4年效益最高。虽然禾本科牧草的高产年限比苜蓿还要短一些,但在较短的利用年限下,苇状羊茅、猫尾草、雀麦等与苜蓿混播,与轮作中苜蓿单播相比,既可获得高产,饲草品质还很好。
2.2 播种量禾草在混播中既要起到一定的作用,又不能播的太多,与苜蓿竞争太强。刈割频度和刈割高度会影响混播草地中苜蓿和禾草的比例,例如低茬刈割和刈割频次低,都会降低鸭茅在混播草地中的比例。
2.3 播种方法撒播是苜蓿和禾草混合播种最好的方法。特别是混播组合中有密丛型禾草时,撒播可以播的更均匀。燕麦等小籽粒作物、意大利黑麦草与苜蓿混合实施保护播种时,可以条播;而多年生禾草最好撒播。应避免将苜蓿和竞争力强的禾草播在同一行。
2.4 播种时间因为适用于苜蓿与禾草混播草地的除草剂非常少,如果土壤水分足够的话,秋季是混播牧草播种的最好时间,这时杂草的竞争要比春季小的多。
2.5 草条管理宽草条可以加快干燥速度,降低天气状况造成的收割损失。如果混有多叶型的禾草,宽草条刈割尤为关键。
2.6 施肥由于禾草从土壤中吸收钾的能力比苜蓿更强,施入充足的钾肥是非常关键的,这样可以保证苜蓿能吸收足够的钾素维持其在混播草地中的密度。粪肥是非常好的肥料,适合播种前或刈割后施用。
译自http://www.extension.umn.edu/agriculture/dairy/forages/seeding-grasses-with-alfalfa/
S816.5
A
1004-3314(2017)15-0034-02
10.15906/j.cnki.cn11-2975/s.2017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