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论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功能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农民合作社不同于企业,企业天然地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农民合作社作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基本目标,合作制度的安排具有显著的益贫性特征。因此,合作社与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其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和明显的社会功能。
目前,学界关于是注重保护小农权益,还是重视激励大农积极性的争论,表面上看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排序问题,实际上则彰显着合作社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合作社要发展,客观上需要发挥骨干成员的积极性,重视对大农的激励效应,从产权设置、治权安排和盈余分配等方面给予合理的优先考虑,这就必然会造成大农的强势与小农的弱势。而合作社要履行益贫性的制度承诺,发挥组织的社会价值,又需要保护小农的合作权利,保障其分享合作收益的合法权益,这就必然会损及大农对合作社的整体控制权,进而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定位合作社的属性与功能,是当前学界绕不过的理论命题。
合作社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创新问题,是一个大农基于资源配置能力的合理权利的争夺问题,是一个弱势小农基于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分享合作收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无疑,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整体态势,呈现出了显著的效率优先的制度特征。但是,如何辩证认识现阶段实际运作中的合作制度的价值功能,如何辩证认识合作制度的阶段性、权宜性与发展的长远性需要,随着合作社的数量持续快速增加,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延续现有的发展逻辑,异化状态的合作社继续畸形发展,很有可能会带来两大后果:一是合作社成为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村能人联合“包装下乡资本”和打造扶贫政绩的招牌,造成农村资源的加速外流,拉大城乡差距,使乡村社会更加萧条,人们的乡愁无以寄托;二是农村能人和普通农民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农民阶层间矛盾愈加突出。因此,选择何种合作制度安排,涉及的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是让富者更富、穷者更穷,还是让先富者带动后富者,共同致富。笔者认为,虽然当前的合作制度安排具有阶段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合作社从本质上就区分于企业,一个背离制度益贫性、脱离社会属性约束的合作组织从长远来看并不符合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
现阶段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了若干偏离“理想型”合作制度的实践形态,使人产生了合作社本质规定性漂移不可避免的论断。然而,问题是如果合作社被彻底混同于企业,那就没有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国家财政惠农项目更没有对之倾斜的理由。因此,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漂移,应该构建何种具有中国本土实践特征的合作制度,以保护弱势农户的合作权益,维护合作社发展的公平性,实现合作社的社会价值,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成为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也应尽早作为国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变革的关键内容加以考虑。否则,合作组织与合作制度变革遭遇到的阻力必然会越来越大。
因此,国家应积极吸纳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丰富的实践经验,重视合作社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加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步伐,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栏目编辑:邵 科
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2017RWYB18);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入选计划项目;陕西省农业协同创新与推广联盟2017年软科学项目(LMZD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