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地方武装组织签署的全国范围停火协议

2017-08-15 00:49祝湘辉
南洋资料译丛 2017年1期
关键词:双方同意联邦协商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地方武装组织签署的全国范围停火协议

前 言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地方武装组织签署本全国范围停火协议,目的是对之前缅甸联邦共和国与民地武之间签署的协议进一步认可、巩固和确认,并通过具有包容性的政治谈判,实现以公平和尊严为基础的永久和平。

为了实现长久和可持续的和平,本协议签署方承诺通过负责任、透明的方式,全力合作落实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长久和可持续的和平,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基本原则落实本协议:

(一)以联邦不分裂、各民族团结不分裂、国家主权巩固为目标,在自由、平等及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彬龙精神保障民主权利、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按照政治谈判的结果将缅甸联邦共和国建成一个立足于民主和联邦制的联邦。

(二)通过和谈达成妥协,结束在缅甸发生的长期武装冲突。首先实现全国范围停火,以结束武装冲突,创造一种新的政治文化,通过政治对话而不是军事手段解决政治冲突。

(三)在政治谈判阶段,就全体民族参与联邦军队事宜进行协商。

(四)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生活的所有公民都获得平等权利,不因民族、宗教、文化和性别不同而受到歧视。

(五)建成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不得将宗教用于政治目的。

(六)所有公民共同建立包容多元民族、语言的国家认同感,认可所有在缅甸生活的民族的独特历史背景、传统文化、文学、语言和民族特征。

(七)以各民族的意愿和态度为基础,举行包容的政治谈判,以实现长久和可持续的和平。

(八)以真诚之心协商解决与会方之间产生的分歧,以实现长久和可持续的和平。

(九)遵守协议中的相互承诺,以透明、负责的方式推动和平进程。

(十)有效实施本协议的条款,各方不得利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对本方有利的发展形势。

(十一)保护缅甸联邦共和国生活的全体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宗旨和目标

第二条联邦政府和民地武同意以下内容为本协议的宗旨和目标:

(一)在本协议签署方同意和实施停火后,以双方达成共识的政治谈判框架为基础,开始包容性的政治谈判进程,以实现公正和长久可持续的和平。

(二)组建“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落实停火协议,监督行为准则的遵守性,调查违规行为,解决矛盾冲突。

(三)再次确认联邦政府与民地武之间签署的所有协议和约定。

(四)将所有相关民地武包容到全国范围停火协议中,共同签署协议,理解民地武以反抗运动为基础的政治诉求,加强联邦精神。

第三章 停火相关事务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停火协议签署后14日内,国防军和民地武负责人应见面,确定停火相关事务具体时间表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双方同意,遵守本停火协议中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停火条款和军事行为准则,并应接受各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的调查。

第五条国防军和民地武同意遵守以下有关部队的条款:

(一)在停火区内停止调动部队实施占领行为,侦查,招募新成员,武装攻击,埋设地雷,暴力行为,破坏财物及军事进攻等行为。

(二)避免做出被认为是敌对或侮辱的直接或间接行为。

(三)除了提供必要的行政工作支持、紧急医疗救助、日常部队轮替外,在停火区内不得增加兵力,不得修建除双方同意以外的新部队营地,不得补充弹药武器。在保卫国家和抵抗外国入侵时,双方经过协商可以采取上述准备行动。

(四)不得将宗教建筑、学校、医院、诊所等场所和附属土地,以及有文化传统意义的场所、公共空间用作部队营地。

(五)按照和平进程,清除双方埋设的地雷,并与联邦政府协商,联合推动扫雷工作。

(六)不得在国内或国外作敌对宣传,发布不实或损害尊严的言论、贬损的公告。

(七)因自然灾害而导致停火区紧急状况时,双方应合作实施救援工作,协商紧急提供医疗药品等。

(八)双方协同合作,在停火区内维持法治,依据法律处理犯罪者。

(九)双方协商在停火区内承担部队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在签署全国停火协议后,24小时之内向自己管控下的各级人员通知签署本停火协议的消息、5日之内解释本协议内容。

(十一)不得以武力解决双方基层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第六条按照全国范围停火协议实施进程和安全领域重新统一进程,谈判和处理民地武招募新成员事宜。

部署军事力量以避免对抗

第七条为避免军事对抗,国防军和民地武部队同意以下有关军事力量部署条款:

(一)为了在双方直接接触地区避免发生冲突和交火事件,应立即采取通讯设备、地面或其他方面进行联络。

(二)在部署部队时,双方应进行协商,以避免发生冲突。

(三)在双方正在谈判或民地武部署产生问题的地区,双方指挥官应定期会晤并协商。

(四)国防军和民地武应将自己的队伍部署在指定地区。

(五)为了在双方直接接触地区避免发生冲突和交火事件,应就双方的军事据点数量进行协商。

(六)以本协议为基础,双方应协商有关军事据点之间、地区之间通讯渠道安全事宜。

部队人员自由行动权

第八条国防军和民地武同意以下关于部队人员自由行动权的事项:

(一)允许在除安全限制的地区以外的任何地区不携带武器自由通行。

(二)在对方控制区内需要携带武器通行时,经双方协商获允后方可通行。

保护当地平民

第九条政府军和民地武同意遵守以下有关保护当地平民的规定:

(一)双方共同合作,为提升民众的生活、医疗、教育及地区发展水平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不得侵犯民众的尊严,不得暴力伤害、法外监禁、绑架、折磨、非人道主义对待、监禁、杀害或造成民众失踪。

(三)不得非法强迫当地居民迁移。

(四)不得非法向当地平民征集金钱、财产、粮食、劳动力和服务。

(五)不得无故逮捕、诱捕、审判民众,任何行为都要依法进行。

(六)不得非法占有、转让当地民众的土地。

(七)不得破坏、偷盗、掠夺和不经允许占有公共财产。

(八)不得限制合法的受教育权;不得破坏包括教育用品在内的学校和教育设施,不得干扰教职工和学生。

(九)不得妨碍个人的健康权、公共健康设施的使用,以及合法的以公共健康为目的的药品运输。

(十)不得限制民众储存食物,运输、销售物品和粮食,以及进行贸易。

(十一)不得无故拆除和损坏学校、医院、诊所、宗教建筑附属土地,并用作军事营地。

(十二)不得间接、直接干涉、侮辱或破坏民众的宗教、文学、文化和传统习俗。

(十三)不得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性暴力、强奸和性奴隶行为。

(十四)不得杀害、残害儿童,招募童兵,强制儿童服役,强奸或对儿童实施性暴力,绑架儿童。

(十五)不得奴役或强迫民众劳动。

(十六)保证停火区内民众的生活安全和发展。

(十七)允许当地民众在停火区内自由通行。

人道主义援助

第十条联邦政府和民地武同意以下有关人道主义援助事项:

(一)非政府组织(NGO)和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得到缅甸政府的批准后,向国内流离失所者(IDP)和受冲突影响的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相关政府部门、民地武和地方组织应协商合作。

(二)在按照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意愿,优先遣返他们回到原居住地时,或建立新的村庄重新安置他们时,应保证他们的安全和尊严。

(三)双方共同合作,审查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重返国家的难民,并重新安置他们。

第四章 巩固停火成果

停火的相关规则和部队纪律

第十一条本协议签署方将在签署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协议中的规定,颁布双方都应遵守的部队纪律和停火相关规则。

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

第十二条为保证本协议的执行,全国范围停火协议实施谈判会议应按以下方式组建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

(一)为了协调促使各方遵守本协议,我们同意组建一个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和平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地武代表,以及受人民依赖的人士。

(二)该委员会应包括全国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省邦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地方联合停火监督委员和核查组。

(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目前参与和平进程的外国政府和国际代表可作为各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的观察员、顾问或技术支持人员,适度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工作指导原则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停火协议联合协调会议上,确定停火实施机制的程序、标准、指导原则和详细组织结构。

(二)负责实施停火事宜和监督职责,在必要时向全国范围停火协议联合协调会议汇报。

(三)协调向遭受天灾、人祸而流离失所者,或冲突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四)监督落实双方同意的部队换防计划。

(五)监督双方维护全国范围停火形势,遵守本协议中有关部队的事宜、军事行为准则、双方部队应遵守的准则和停火的规定和准则,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解决冲突,推动和平进程。

第十四条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在作决定时,应尽全力取得所有方的同意。

第十五条为了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解决冲突,我们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委员会所需要的任何情报(除国防和安全情报外)。

开设联络办公室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签署本协议的民地武顺利工作,应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或联邦级和平协议中规定的地点设立联络办公室。

第十七条为了联络办公室官员能迅速解决困难和问题,双方同意就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向联络办公室官员和民地武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五章 有关政治谈判的保证

第十九条双方同意,为了签署本协议的各方通过政治手段和平结束武装冲突和解决政治问题,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应落实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条款和承诺。

制定政治路线图

第二十条联邦政府和民地武同意以下政治路线图:

(一)签署全国范围停火协议。

(二)政府代表与民地武起草和制定政治对话框架(The Framework for Political Dialogue)。

(三)以该框架为基础举行全国政治对话,就有关重新整合安全事宜和工作进行谈判,推进双方同意的可预先推进的事宜。

(四)举行联邦和平大会。

(五)签署联邦协议(Pyidaungsu Accord)。

(六)向联邦议会提交联邦协议,获得批准。

(七)落实联邦协议(Pyidaungsu Accord)中包含的条款,落实有关安全重新整合事宜。

政治对话

第二十一条政府与民地武同意有关政治对话的以下事项:

(一)为了开始政治对话,共同落实本协议条款,本协议的签署方同意在签署此协议后,立即实施以下事项:

1.举行全国范围停火协议实施协调会议。

2.在该会议上组建全国范围停火协议联合监督委员会、联邦和平对话联合委员会或其他必要的委员会(联邦和平对话联合委员会也负责起草政治对话框架)。

(二)在签署本协议后60天内,与所有相关方联合起草一项详细的有关政治对话流程、讨论内容和对话方式的政治对话框架。

(三)本协议签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90天内举行政治对话。

(四)将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应讨论的内容,以及除了影响联邦不分裂、民族团结不分裂和主权永固以外的其他事项,放入政治对话框架中进行协商和批准。

(五)在达成一致决定时,参与政治对话事宜的各方承诺为了保证长久与可持续的和平,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有关各方之间的谈判,以寻找解决方案。

举行包容性的政治对话

第二十二条

(一)各级政治对话的每一阶层中都应包括政府部门、议会和政府军代表、民地武组织代表、正规政党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以及其他相关代表。基于全面包容的原则,政府、议会和军方代表、民地武代表、合法政党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其他相关代表应参加各级政治对话。

(二)在政治对话框架中,应协商和决定少数民族代表、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专家代表和其他相关者根据其领域参与政治对话的每一个阶段。

(三)讨论政治对话框架时,应讨论参与政治对话的代表人数比例。

(四)双方同意,联邦大会作的所有决定,将成为按程序修改、增加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双方同意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参加政治对话。

第六章 未来工作

有关建立互信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一)双方同意,除了因违反法律的情况以外,政府不得逮捕和追究任何参与签署本停火协议和和平进程的个人或组织。

(二)双方同意将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民地武从非法组织名单中删除。此外,不得按政党注册法或非法组织法追究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个人或组织。

(三)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国家将按照法律释放任何因与民地武有联系而依照非法组织法被起诉或关押的个人、非正式法律起诉或拘留的个人。

过渡时期应实施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一)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的各民地武按照其能力负责本组织管辖的停火地区的发展和安全事宜。在停火和举行政治对话期间,双方应在该地区协商落实以下事项:

1.人民群众的卫生、教育、社会和经济基础发展工作。

2.保护自然环境。

3.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和文化。

4.该地区的稳定、和平和法治。

5.为了地区发展和提高民众能力,从国内外捐助组织获取援助。

6.打击毒品犯罪。

(二)在停火地区实施对当地居民有影响的重大项目时,应按照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规定的步骤与当地民众和有关民地武协商。

(三)政府与有关民地武将协调在有关地区单方面需要实施的事宜。

提交联邦议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双方同意按照规定将本协议提交联邦议会批准。

第七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如出现本协议未涵盖的事宜,民地武可与政府分别协商,以达成一致,但该协商结果不得违反本协议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应以缅语书写,翻译成英语。缅英两种文本皆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用词出现分歧时,应以缅语用词为准。

第二十九条双方同意,为了成功实施全国范围停火协议,签署协议的政府和民地武应努力合作。任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在双方代表参加的全国范围停火协议实施协调例行会议上解决。

第三十条双方同意,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参考在全国范围停火协议谈判时,经双方同意的会议纪录中的决定。

协调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

(一)在遵守本协议职责和规定中产生的任何问题,有关组织应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我们应将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全国范围停火协议实施协调会议讨论解决。

协议生效

第三十二条双方同意,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当日即刻生效。双方可协商对本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同意签署停火协议

第三十三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民地武于2015年10月15日签署全国范围停火协议。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民地武代表

政府、军队和议会领导人 民地武领导人

见证

(1)国内

(2)国外

云南大学缅甸研究院 祝湘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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