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桂娟
摘要:拍卖活动中,拍卖师落槌后最高竞价的竞买人常以各种借口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导致拍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此类情形行业中屡见不鲜,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其常用理由为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对于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是拍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成为必须要厘清的法律问题,供行业内及法院审判提供法律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实际是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对拍卖成交事实加以书面确认的文件,为拍卖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而非拍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关键词: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合同 生效要件 证明
拍卖法是一部小众法律,仅有六十九条,但却是实体法程序法合二为一的一部法律,是拍卖行业唯一一部立法依据。在我国一共有六千多家拍卖公司,拍卖行业在众多行业分类中极其微小的组成部分。现行拍卖法从立法到现今三十多年未做大的修改,2004年仅是做了略微改动。但拍卖行业却是有着两千多年的延续历史,拍卖活动的进行主要依靠的不是法律,而是行业规则。这个行业的规则就是愿赌服输,这个行业存货下来的根本就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着拍卖活动全过程。
在拍卖活动中有四个主体参与拍卖活动,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在这四个主体中,不同的时间节点出现不同称呼,就是竞买人、买受人。竞买人在拍卖法中的概念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在拍卖活动中进行竞价的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师则是拍卖人的代表。拍卖成交采用的缔约方式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在多个竞买人竞价的过程中,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这一合意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拍卖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表现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竞买人处于要约人地位,且要约采用叫价、应价方式表达;二是,拍卖人通常处于承诺人地位,且承诺采用击槌等方式表达;三,要约和承诺均面对面做出,且不能反悔,在拍卖成交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回的问题。
拍卖成交确认书为,拍卖法中规定的,拍卖师落槌确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成交试试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拍卖确认书一般只涉及到成交价的问题,只载明:“买受人在拍卖人某年某月某日某地举行的拍卖会上以××价格竞得×标的,拍卖成交,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关于拍卖成交确认书性质有着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另一种观点为拍卖成家确认书为拍卖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对此,笔者通过对2016年一起拍卖纠纷案例分析,及拍卖法、合同法相关条款研读,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为拍卖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而非拍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2016年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在青海省拍卖行举行的房屋租赁权拍卖活动中,以每年24万的价格成为拍卖场上的最高应价,拍卖师落槌成交,但是该成交价远远高于该房屋当地当时的租赁价10倍,拍卖师反复提醒,要理性、不要冲动、盲目竞价,但作为当时的竞买人不听劝阻,执意恶意将价格抬高十倍,目的是为了阻止其他竞争者实现对该房屋的租赁。拍卖师落槌后,买受人也认为价格过高,拒绝签署确认书。这次拍卖活动中,拍卖行为了保证活动的公开公正,聘请了公证员,并进行了全程录像录音。在此情况下,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不仅拒绝履行买受人义务,反而将拍卖人诉至法院,要求拍卖人退还竞买保证金。理由是没有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不生效。
该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竞买人应该明知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击槌确认成交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竞买人的身份转变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是却非常典型。拍卖活动是拍卖合同订立的过程,拍卖师落槌是对竞买人最高应价的确认,即承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据拍卖法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拍卖师落槌成交,合同成立,拍卖合同即生效。自拍卖师落槌那一刻起,竞买人的身份变为买受人,其他竞买人退出该标的物的竞争、拍卖活动。特殊的拍卖也就转化成普通的买卖,委托人成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竞买人成为买受人,他们分别享有和承担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法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应当签署”的字样容易引发误解,让人理解签署成交确认书为合同生效要件。该描述是因为《拍卖法》的立法比合同法早,当时拍卖业还是一个刚刚恢复的行业,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国家出台《拍卖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拍卖活动,管理的色彩较浓,同时出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因素的考虑,才有如此规定,要求采用书面的方式对拍卖成交的事实做进行进一步确认。因为书面形式较为安全,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但是该规定明确指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拍卖活动已经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证明效力,与拍卖录像的证明效力一样。这是拍卖合同有别于其他要式合同的特别之处。《拍卖法》是对交易行为方式的特许规范,即公开竞价,并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订立拍卖合同全过程进行了规定,以《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界,成为拍卖合同的分界线。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拍卖成交,是“拍卖成交”的后合同义务。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拍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仅是拍卖活动成交的证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义务主体是买受人,而不是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是买受人的义务,不是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不能免除,不能因为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就可以免除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落槌成交是拍卖行业公认的古老惯例,诚实信用为这个行业中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务操作中,竞买人恶意应价,成交后,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是极不诚信的行为。买受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影响其应该承担拍卖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这种不诚信行为应该成为拍卖行业打击的行为。
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特殊情况下会被视同为拍卖合同。拍卖实践中,有的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成交价格、交付标的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都规定在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当《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不限于对拍卖成交价格的记录的情况下,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拍卖合同的作用,可以视同为拍卖合同,在买受人签署后起到约束作用,防止其反悔,不履行拍卖成交后的合同义务。
综上,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成交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也因此在实践中不建议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设定太过具体或全面,以避免落槌后最高价竞买人反悔。因为在拍卖成交之前,由于竞买人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竞买成功,通常对合同内容不太重视,有些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前根本不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当拍卖成交后,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才会关注,并可能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以外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可能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拍卖人会因提供不出拍卖成交的证据,而无法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过多,易被最高价买受人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则起不到证明效力,须辅助以录像錄音等技术措施,对拍卖活动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