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2017-08-12 15:21曹佳旭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税负税率纳税人

曹佳旭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关于建立我国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曹佳旭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为了达到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征收的税。但是个人所得税税负大小会因纳税申报单位(个人或家庭)的不同而变化。而我国现行的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实行分类征收,实际上并不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每个家庭实际生活支出的差异及收入来源的差异等,不能达到税负公平。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思考是否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向由个人为单位征收向家庭征收模式进行转换。

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申报思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状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源于改革开放之初,1994年颁布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三税合一。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又进行了数次改革。主要是起征点(实际为免征额,大众广泛称之为起征点)的变化,但税收公平,贫富差距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事实上个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主体税种,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增长,但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仍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其地位仍然不高,无法承担起主体税种的责任。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税收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有向家庭申报模式进转变的趋势。

表1-1 单位:亿元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的缺陷

(一)税基过于狭窄

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飞速,国民收入的来源多样化。所以只规定11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已显得过于狭窄,不能覆盖当前来源广泛的所有收入。

(二)收入来源种类多少影响税负

由于不同纳税项目的扣除费用不同、税率不同,逐渐出现了应税所得总额较大的纳税人,凭借收入渠道多(即分属多个税目)来减轻税负。相反,那些应税所得总额实际上较小的纳税人,却会因为收入渠道单一,而要缴纳更多的税。

(三)税前扣除脱离实际

在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对于11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工资薪金来说,采用了3500的统一扣除标准,忽视了每个家庭真实所面临的经济负担,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难以实税负公平。就比如说二胎家庭抚养孩子的花费一般来说会高于普通的独生子女家庭,残疾人家庭、老人多的家庭的合理支出也会高于一般家庭。而且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必要生活支出也是不同的。

(四)以个人为单位计征有失公平

在我国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课税模式。但是,个人本是归属于家庭的,以个人为单位计征个税显得有失公平。相反,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才能更好的反应其真实的纳税能力。举个很直观的例子:倘若甲和乙两个家庭均为三口之家,除了工资薪金所得,无其他收入,以当前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3500元。导致的结果是虽然甲家庭的实际收入小于乙家庭,但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而加剧了贫富差距。

表2-1 单位:元

(五)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手段。由于国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需要自主申报的纳税项目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法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且在市场中存在大量现金结算的交易,税务机关很难甚至无法对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个人所得税法对隐形或非规范性收入缺乏管制状态。

三、我国按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面临的挑战

(一)确定中国化的家庭收支难

首先,缺少获取家庭信息的渠道。在我国,居民收入种类众多且税源分布分散,税收机关很难取得真实的家庭合理支出方面信息。再者,还缺乏一个能综合收集汇总各类信息的电子平台的建立。其次收入的不透明化,对真实衡量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造成很大的困难。最后难以对中国化的家庭及家庭收入进行界定。家庭的界定不清楚(单代、两代、三代等),家庭收入的界定:压岁钱、份子钱是否应该作为家庭收入等。

(二)税收成本的增加

首先我国税源分散、征管机构分散,为了满足核算家庭各种收入的需要,我国急需在小城镇设立税收机关,增加了征税成本。其次,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浅薄不仅会使征税成本的增加,还会导致纳税成本的增加。税务机关将付出更多的成本去核算家庭的总收入的真实性,公民需要增加支付税收中介的费用去处理广泛复杂的收入。最后就是课税负效应,就是说由于税务机关的课税行为,对纳税一方的经济运行以及相关经济决策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因而承受额外的税负。

(三)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发展水平严重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第一,在税收体系中许多税收法规还未制定。现有的法律法规覆盖的范围不够广,不够详尽,难以应对家庭模式下更为复杂的税收环境。第二,目前很多税收规定都是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不如法律对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四)信息技术的落后、信息共享的缺乏

在我国,税收技术手段的落后,社会各机关的信息资源没有达到共享是实现家庭申报个税的重大阻碍。对于科目繁杂的家庭申报,税务机关需要更为简单精确的电子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想要真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需要各大部门相配合(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这不仅是需要的是人力和资金的投入,更多的是时间的投入。

四、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的设计构想

(一)确定纳税家庭标准——合并课税的主体范围选择

根据家庭的构成,存在单代、两代、三代等的家庭模式。现代化之下的中国两代家庭居多。由此我们可以借用“核心家庭”(夫妻二人与未成年孩子)的概念来解决家庭划分的问题。在确定申报的单位时,可以选择以核心家庭为申报单位,再以它为标准对其他更为复杂家庭进行拆分。对此,我们大胆假设已成年的子女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上报。例如子女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没有获得经济的能力就可以依照核心家庭的准予扣除的特殊花费,减去这对夫妇的相关费用。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

实施家庭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扣除体制必须要全面地衡量缴税者的实际情况(家庭构造,家里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未成年的抚养,老人的赡养),应该将这些支出纳入合法扣除内。再就是在费用扣除角度,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要有一定的扩张。这当中含有经营费用、个人生活支出以及家庭生活支出这三个角度。能够事先依照每种收入实施分类的扣除,再依据缴税者真实的家庭状况实施生存费用的扣除。

表4-1 部分国家确定个人所得税时的主要扣除项目

(三)确定适用于家庭的累进税率

在家庭制申报个税中,家庭的总体收入不能简单地划分开来,不能以不同的税率征收。然而,在比例税率模式下,纳税的多少不会因是否是家庭联合申报而改变。所以当运用家庭申报制时,应该选择累进税率,才能达到调节的目的。当然在联合申报时,总的应纳税基数大,仍使用原来的累进税率必定会导致多交税。所以有必要单独制定家庭制相适应的累进税率。在制定联合税率之前,要对税收的负担能力进行一定的衡量,促使实施联合申报的平均税率要比独自申报的低一些,但它们的差异性不可过高。针对这点,我国也可以面对不一样的实际状况实施不一样的税率,让税收制度变得灵活,然而这样做也会把税收制度变得和繁杂,提升了征收的难度。

(四)完善信息监控机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在收入多样化的今天,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是凭借纳税人本人自觉性,很可能出现品质危机,提升纳税的成本。因此,要加快构建完善的管理和激励体制的联合制度,监督约束纳税人行为十分有必要。互联网的飞速成长对我们能够早日构建一个缴税者缴税资料信息库提供了很大支持,信息中包含缴税者总的收入、婚姻状况、家里人员的状况以及他们的收入等资料。其次还要准许税务机构查询第三方涉及到税务资料的权力,同时第三方必须配合提供相关税收资料。税务资料体系的构建,给家庭课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对缴税者的资料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现共享,利用网络来监察每个人收入和支出的状况,提升税务征收的管制效果。

五、总结

“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所以,怎么样在确保国家保证税收权利的情况下,优化纳税申报制度,实现税收公平,成为了税法改革的焦点。而是否该引入家庭合并申报制度的,应当结合国情,综合分析,不可操之过急。

曹佳旭(1994-),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硕在读,研究方向: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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