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人人参与 人人尽责 人人享有
Everyone participates, everyone is responsible and everyone is benefited
从半个世纪前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发表的《即将到来的太空船地球经济学》,到45年前罗马俱乐部科学家提出《增长的极限》,再到12年前联合国发布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直至近半年来英国著名理论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的反复呼吁,无疑都在警示我们:资源与环境约束成为地球文明能否延续的最关键因素,借用霍金博士的话就是,我们的星球正处于最危险的时刻。
不过,在人与自然关系几百万年的历史中,因生产力的局限,大多数时间里人类臣服于自然的力量。虽然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人类“战胜”大自然的事例,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到希腊、小亚细亚、阿尔卑斯山等地发生的“自然界的报复”表明,双方实力对比依然悬殊。因此,敬畏自然的情愫长期主导着人类的文化与宗教。
200多年前,“以大机器为代表的和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工业文明(托马斯·弗雷德曼语)”的到来,彻底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实力对比。财物在增加、生活在改善、城镇在扩张,与此同时,天空不再蓝、河水不再清、大地不再绿。在这得与失之间,更多的人依然“义无反顾”地涌向城市,因为在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和知识体系里,尚未有“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习近平,2016年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的认知。于是,更多的厂房平地而起,更多的烟囱竖立起来,全球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二被英国消耗,甚至在1873年伦敦有268人因空气严重污染死亡之后,依然没有多少人意识到恩格斯所说的“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的深刻含义。与此相对应的是缓慢的社会反应,公众意愿更多表现为对发展经济的渴望,而立法执法和司法则只能借助于传统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工业革命以来意想不到的新矛盾。
良好的环境质量是人类生存与繁衍的基础,也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且具有公共性、普惠性、流动性和不可分割的特征,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过度使用等行为会直接导致环境质量的下降。正因为如此,在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同时,还要强调人人有责和人人参与的重要性。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该宣言前后,亦有一些国家的环境立法或国际环境公约或文件做了类似的规定。比如1973年召开的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就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再次强调了公众环境权与保护环境义务的统一,并被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所确认。不过,在西方国家,有关环境权的定义出现了只强调公众权利而忽视公众义务的倾向。比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之后的《奥胡斯公约》(2001年生效)针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决策以及司法救济机制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虽然我们已经越来越清晰地看到地球正处于最危险的时刻,尽管世界各国包括国际社会也做出了艰苦的努力,但要想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扭转危局,胜算寥寥。因此若要拯救地球文明,需要人人参与的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人人尽责的局面,而不是不尽义务的索取或一味抱怨他人。既然我们希望“地球号”飞船在宇宙中不断地航行下去,那我们就要有同舟共济的共识和行动,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人人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