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缺陷超挖合理计量核定

2017-08-09 01:38陈长江
陕西水利 2017年4期
关键词:核定承包方技术规范

陈长江

(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18)

刍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缺陷超挖合理计量核定

陈长江

(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18)

针对地质缺陷超挖工程量计量核定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常由于计量基准和工程量核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对工程超挖相关技术规范关于地质缺陷超挖的定义及计量核定准则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分析基础上,探讨地质缺陷超挖计量承发包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致因。在超挖计量签证核定环节,会同参建四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选择开挖单价中摊入或未摊入规范允许超挖量的不同计量基准,可以确保地质缺陷超挖计量核定经济问题得到合理处理,减少分歧,推动项目合同管理的高效优质履行。

超挖超填;计量计价;开挖线;现场签证

0 引言

水利水电工程计量签证管理,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工程结算的最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合同双方进行成本管理和追求管理利润的关键。工程计量签证贯穿于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从项目规划、施工、竣工到运营等任何环节,任意客观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动,均会给计量签证管理工作带来影响[1]。计量签证工作与项目参建各方利益均息息相关,如何确保计量工作具有较高的合规性和准确可靠性,有效保护参建各方合法经济利益,推动项目高效优质、节能经济的施工建设,是计量签证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计量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勘测设计与现场实际存在差距等问题,尤其是进行大坝基础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和厂房开挖等工程施工建设中,由于受复杂多变地质条件、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超挖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当前很多施工单位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项目经营策略,加上大量分包、转包,给项目超挖合理计量签证工作带来更多分歧因素[2]。因此,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清单计价规范,对超挖计量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计量签证具有合理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努力维护承包合同参建各方的经济关系,推动承包合同的正常高效履行,已成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项目管理人员成本控制工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1 超挖计量相关技术条款

水利水电工程中,开挖占整个项目工程造价的比重较高,其计量签证对项目成本控制尤为关键。目前,水利水电行业、电力行业关于超挖颁布了《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378-2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89-2007)、《水电水利工程边坡施工技术规范》(DLT 5255-20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清单计量规范,同时在规范条款中明确要求:“地下建筑开挖、基础开挖以及水下开挖等特殊部位开挖,其开挖轮廓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陕西省结合全省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实践,颁发《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和《陕发改项目[2009]821号文》,明确规定“施工技术规范允许的超挖量及必要施工附加量等均已计入标准定额,不予重复计入到预算工程量中”[3]。但实际很多水利水电施工合同,针对开挖过程中的超挖计量签证确定方面,均较为笼统,可操作性普遍较差,尤其对于超挖计量承发包双方存在较大差异。笔者将通过对工程实践中超挖计量分歧关键点进行研究,探讨合理计量基准,并规范计量合同条例和履行行为,以减少项目合同管理中各方理解和出发点不同带来的分歧,实现承包合同的精细化、精益化管理。

2 地质缺陷超挖计量分歧

开挖过程中,通常会由于施工原因和地质原因发生超挖,超挖后势必要进行回填处理,也就会连带出现超填工作量。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中,对于超挖通常划分为由于施工原因引起的超挖和由于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两大类[4]。对于施工原因引起的超挖,在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均有明确表述,即:由施工方自身承担,这点发包方和承包方均能达成一致。而对于工程实践中产生的超挖计量分歧,主要是由于地质缺陷引起,由于相关规范表述较为笼统,且在发生超挖后,参建各方尤其是承发包双方,其所处立场存在不同,相应在计量核定签证过程中,就会产生较大分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地质超挖认定存在复杂性、测量复核时效性以及计量签证管理不足等,导致实际合同管理中存在较大分歧。从大量合同管理实践可知,地质缺陷引起超挖计量分歧,主要包括全部超规范红线和部分超规范红线两方面,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施工超挖计量分歧典型

为了有效处理施工开挖超挖问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部通常会由监理代业主牵头,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包方四方组成快速反应工作小组,现场由监理计量核定[5]。但在实际计量核定实践操作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关于超挖工程量的计量,通常会由于各自立场不同而存在分歧,具体表现为:

图1中(实挖--实际开挖线以内面积,缩写QS;设挖—设计开挖线以内面积,缩写QD;规允超挖—规范允许超挖线以内面积,缩写QA;),发包方在超挖核定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由于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量,其中:可予计量超挖量(QC)=QS-QD-QA,即图1中阴影部分所示面积。而承包包在超挖核定实践中,仅有少部分同意发包方的核定面积,绝大部分认为由于地质原因超过设计开挖线范围以外的面积均属于超挖,均需予以计量超挖量,即:可予计量超挖量(QC)=QS-QD。也就是说,规范允许超挖线与设计开挖线间的开挖量QA是否应该计入超挖结算中,是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存在分歧的主要方面。

3 地质缺陷超挖合理计量签证

在进行超挖核定实践中,由施工单位初定超挖范围和上报地质超挖申报表,由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设计和监理四方共同对基础(岩)面进行联合验收和超挖认定。经工程地质认定小组确定超挖是由于地质原因引起后,方可进入超挖计量核定环节;如确定超挖是由于承包方自身施工原因引起,则根据规范要求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参建四方工程师,经现场确认为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根据规范应由监理计量核定。在《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中,虽然对于规范允许超挖作出:洞室开挖允许0.2 m超挖;16 m~30 m高边坡开挖允许超0.5 m超挖等评定指标。也就是规范要求此部分允许超挖量,承包方在“单价合同”中应根据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合理分摊到开挖单价中,无需另行单独计量核定和费用支付。但在实际计量签证过程中,由于承包方为了提高其投标竞争力,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策略,以及层层分包、转包等现象存在,加上合同文件关于超挖方面的定义普遍较为笼统,导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地质超挖工程量核定,很难满足施工合同管理公平性和经济性要求。“超挖工程量计量核定签证”,已成为单价合同为主的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长期复杂的“老大难”工作。

为确保施工合同高效优质的履行,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范允许超挖量是否需要分摊入开挖单价中,也即是否需要将规范允许最大超挖量列为承包方成本风险进行管理。同时,在超挖计量核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承包方是否将地质缺陷超挖摊入开挖单价中。根据承包方投标报价中开挖单价摊入或未摊入规范允许超挖量,地质缺陷超挖应选择不同计量核定方式,以准确计量超挖工程量,推动合同高效履行,如图2所示。

图2 地质缺陷超挖推荐计量方式

从图2可知,投标报价已摊入工程量为QT。对于开挖单价中未摊入地质缺陷允许超挖量时,则在进行超挖量计量核定时,予以计量超挖量(QC)=QS-QD;而对于开挖单价中已摊入地质缺陷允许超挖量时,则在进行超挖量计量核定时,予以计量超挖量(QC)=QS-QD-QT。对于图2中a)未摊入地质缺陷的计量方式,在实际过程中会降低承包人管控超挖范围,不利于其充分挖掘施工技术和项目管理潜力的积极性,对发包方而言施工管控难度增加,除部分开挖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外,不推荐采用这种合同管理计量方式。将规范允许超挖量摊入开挖单价中,虽然开挖单价会偏高,但有利于承包方自我约束和管控优化,对促进开挖技术发展和开挖工程的顺利推动有很强推动意义,有利于合同管理的高效履行。

4 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计量核定,是发包方与承包方间长期博弈的“老大难”工作。只有坚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同时加强施工全寿命周期的过程、程序和物证管理,才能使计量核定工作高效优质的开展。超挖计量合同条款通常设置较为笼统,各种合同约定方式均有其侧重点和弊端。因此,针对不同工程特性和地质特点,选取合适超挖计量基准和工程量核定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和管控合同分歧,保障合同各方的经济效益,推动合同正常稳定履行。

[1]向垂规.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测量对投资的控制[J].陕西水利,2014, (01):69-70.

[2]李怀蓉.合同管理在水利施工监理索赔工作中的重要性[J].云南水力发电,2012,28(05):137-139.

[3]蹇云.水电工程结算中几个合同问题的探讨[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6,(3):46-48.

[4]李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使用中问题的探讨[J].陕西水利,2014,(05):44-45.

[5]王例珊.编制水利工程隧洞石方开挖单价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水利科技,2016,(01):60-61.

F407;TV51

A

1673-9000(2017)04-0120-02

2017-05-10

陈长江(1985-),男,陕西韩城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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