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佳(佳木斯大学,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如何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
王思佳(佳木斯大学,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构成,是人类法律理想的价值化抉择,也是价值哲学范畴及概念的法律化展示。我们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体会其内在的正义、效率和创新的本质,全面深刻地认识现阶段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人本主义、和谐社会新价值观的角度,深入挖掘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提升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实现正义、效率、创新价值的超越和升华。
知识产权法 价值 普遍认同 意识 民众
在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变革和发展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从其价值层面进行体悟和反思,了解知识产权法价值的目标及意义,并分析现阶段知识产权法价值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研究有其历史意义,是特定发展时期对于客观实际的倾向和选择,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是对当前多元法价值冲突的一种协调性的表现,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现实价值的一种判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1 明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观念及准则
对于知识产权法价值问题的评价和理解,各人有其价值观念和准则,考虑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客观性以及评价者自身的主体性要素,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变革历程,寻找、认知和选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当前价值多元冲突的背景下,要以正义价值作为主流评价思想,竭力打造知识产权法价值问题的新秩序,以国际正义和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入手,以私权保护与利益的普适法价值为思想基础和前提,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批判性的、对策性的解读和认识。
1.2 重塑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包涵有一般法的普适性价值,还应当涵括自身特殊的价值,即: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创新价值,要充分体现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能够充分反映出价值体系中蕴含的社会客观规律,而且还可以映射出知识产权法缔造者的价值目标及主体性追求。在重塑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过程中,要以理性主义精神为引领,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与协调。深入挖掘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精神和理性意识,使之形成全新的法律认知取向和评价立场,更好地实现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1.3 更好地达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实现,也是法价值目标的现实化过程,在这个价值目标的现实化过程中,与法律的社会实践活动密不可分,与社会法治体系有极其密切的联系。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价值准则的客观认知以及价值实践活动,使之转化为法治进步的现实驱动力量,突破和跨越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障碍,更好地改造法世界,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和接纳。
2.1 正义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之中,应当以正义作为其首要价值,并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基础,它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2.1.1 依循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人格正义。在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应当是独立、平等的地位和关系,也可以自由选择知识创造活动的过程,可以通过均等的创造机会获得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且能使知识产权主体具有专有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不同的利益,也即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利益结构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实现对知识资源权威性的公正分配。另外,还要体现对外国人的平等保护,依循国际法中的“法律人人平等”的思想,推行国民待遇原则。
2.1.2 依循利益分配中的均衡与正义。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分配内容中,还要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和安排,要体现出对知识财富分享的公平性,也即人们普遍意识中公认的经济利益的“公正”与“合理”。要注重对知识产权两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即:其一为知识资源的专有领域与非专有领域的公正;其二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有限性的公正,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资源的利益分享,成为一种知识权利的平衡法。
2.1.3 依循权利安排的秩序正义。在知识产权法的权利安排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知识产品创造、流转、使用过程中的法律秩序,明确知识产权的产权边界,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秩序,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
2.2 效率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即为效率,使知识产权各方的主体处于均衡、协调的状态之下,在保护与限制之中寻求知识产权的均衡,避免和消除知识财富中的利益冲突,以创造者的权利为本源性权利,传播者的权利为次生性权利,要最大化地满足不同各方的利益需求,更好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资源分配和权利均衡配置。
2.3 创新价值
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是主导性价值和核心价值,它也是突显出知识资源的归属价值,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思想依据和基础,直接而有效地保护知识创新活动,并且它还体现出历史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在当前知识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下,高技术要以创新为前提,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目前,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还存在较大阻碍,具体表现为:(1)知识产权法中本土文化的缺失。在中国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国际法制的引入和嫁接,缺少本土文化的支撑和同构,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2)知识产权法运作中的价值冲突。我国知识产权法运作过程中的政策立场的选择空间相对狭窄,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基于我国发展现阶段中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阻碍,要寻求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路径的知识产权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3)无法使社会民众分享知识产权的利益。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信息创造者的权益和利益,并试图为知识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创设制度化的环境,然而,这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限制知识信息在全社会范畴内的广泛自由传播,由于知识信息创造者及投资人的自身利益保护意识的限制,使知识产权法成为了知识信息垄断的外在支撑,科学、先进的知识信息难以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共享,而这显然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利。
3.1 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移植
知识产权法具有知识的共通性和经验共享性,要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移植,并使之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和政策方略,选择符合本土地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使之与本土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相吻合,要基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背景和发展阶段,评价和选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反对过度保护和“合法”垄断的知识产权技术壁垒,更为合理而公正地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
3.2 批判性地改造和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为了更好地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和理解,就要实现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批判性再造和重塑,要合理吸取世界法律文明的基本要求,聚合不同国度的法律调整规则和经验,使之成为人类法律实践的普适性准则,充分彰显出法律智慧和理性光芒。同时,还要融合中国法治文化的特殊元素,注重法治发展理念的创新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要注重整体精神、倡导理想人格和勇于创造、革故鼎新的观念和精神,倡导知识创新、知识利益分享等知识产权文化,导入影响意识观念的现代制度和文化,更好地引领民众理解和认同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3.3 建构人本主义、和谐发展的知识产权新价值观
要以人本主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本真要义,实现人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发展,保护人的正当权益,更好地链接人本主义观念下的知识产权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人格平等价值等,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链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缔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还要以和谐发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建构搭配得当、协调有序的目标体系,实现社会整体的和平共存和进步。利用和谐发展观的统筹性功能、引领性功能、判断性功能,实现真善美的统一,并以指导和引领的功能促成效率价值的实现,成为衡量各价值实现效果的准则和标准,更好地协调知识产权的不同价值冲突。同时,还要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用前瞻性和超前性的思维和眼光,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并使法律理想价值高于法律现实价值,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精神升华和提炼,超越性地发展正义、效率、创新等传统价值。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有其特殊的构成体系,在其特有的目标引领之下,要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实现知识产权的正义、效率、创新价值的跨越式发展和升华,更好地化解现实社会中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阻碍,建构人本主义、和谐发展的知识产权观念,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本土移植,更好地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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