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郑晓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近几年,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其中企业的污染事故是主要原因之一。2004年2月底,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排入沱江支流毗河,导致沱江江水变黄变臭,氨氮超标竟达50倍之多。污染直接造成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被迫停水4周,影响百万群众,沱江被破坏的生态至少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左右。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最终企业赔偿1.6亿元进行环境修复。
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影响,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从而产生了绿色保险。绿色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2016年8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将绿色保险列为实践绿色金融的重要途径。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我国绿色保险的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绿色保险在我国以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主。环责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投保积极性低
目前,我国关于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条文零零散散,并没有系统的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9)等法律法规中。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企业投保与否没有强制要求,这就导致企业具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发生污染事故也不会被查到罚款,所以不会主动去投保;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仅说明了企业对环境造成破坏后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未说明应该怎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使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怎样赔偿、赔偿多少、对于受害者人身安全的赔偿又该怎样实施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据。这样,企业会钻法律的空子,对自己的责任承担和赔偿不到位,即使被查处后,企业自己承担的赔偿数额和有关责任无法对企业构成威胁,企业自然没有动力去花钱投保绿色保险。
比如,20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开始试点,就因为政策、法律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市场规模很小,到90年代中期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经过长时间的调整,2008年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环责险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2012年,全国约有十多个省份开展了相关试点,环责险发展迅速,当年的保费收入也达到一个新高度。到2014年,虽然投保企业数量增多,但是保费收入明显降低。到2016年,环责险保费收入才有所回升,但是与美国每年将近40多亿美元专项环境污染责任险收入相比还是微不足道。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对环境污染责任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德国1990颁布的《环境责任法》第19条特别规定,设施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大气法》等都对环境责任规定了严格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并且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作为保证这些法律法规良好运行的后盾。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
▶表2 008年以来我国环责险发展情况
(二)绿色保险险种单一,产品缺乏吸引力
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现阶段规定必须参保的行业有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而我国绿色保险也大部分都针对这几类行业。目前,像人保财险、平安产险、中国太保等国内多家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针对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造纸、重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且事故损失较易确定的行业。但随着社会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对环境造成了威胁,比如常见的钢铁行业排放的废气、光污染、噪声污染等,而保险公司尚未针对这些相关高污染行业研发有关绿色保险的产品,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
一些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环境污染责任险日趋成熟,险种丰富。比如美国绿色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污染责任险、成本上限险、预先资助计划、担保贷款人险。日本绿色保险产品除了一般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险外,还有专业化保险产品,比如应对非法投弃风险的责任险有医疗废弃物排放者责任保险和产业废弃物排放者责任险,应对加油站漏油污染的责任险,附带属地污染清除费用责任险,附带设施赔偿责任的特约责任险等。这些不同的险种适合不同污染地的投保需要,多样化的险种使美日两国该产业的保险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从我国环责险试点情况看,投保企业对环责险承保方案、理赔手续、理赔率等并不满意。目前很多产品对污染间接损失、生态的损失都不予承保,客户体验差,也降低了企业投保意愿。比如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环保厅于2010年9月联合下文推广的环责险,根据企业性质,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批应保企业38家,但由于种种原因,只有9家企业投保,2012年至2013年度更减少到只有3家企业续保。江西省自2013年年底开始,选取了61家企业参加试点,除7家停产,31家投保了环责险,保费512万元,保额3.76亿元。但是至2016年6月为止,并没有一家企业续保,可以说这项工作基本停滞。2014年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近5000家,覆盖了22个省份。但到2015年全国投保的企业减少到4000家,只覆盖了17个省份。
(三)基础设施不完善,费率厘定和损害赔付难度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计算公式是:总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费率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浮动系数。环责险涉及的费率调整系数有:行业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承保区域调整系数、环境敏感区调整系数、企业风险管理调整系数。而测定这些系数及其他关于费率厘定需要的数据,涉及环境风险评估与鉴定、管理与防范等专业领域,保险公司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人才,再加上我国关于环责险的案例很少,无法得出较全面精确的经验数据,从而费率厘定困难,发生事故后赔付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国内环责险定价费率的定价区间很大(1.5%~8%),而且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黄若霖,2017)。
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发生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渐进性、不可预测性、潜伏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所以环责险赔偿责任大,对保险的技术要求高,而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均具有特定性。故而保险公司开展环责险业务很艰难,放眼中国整个市场中的环责险开展情况也不尽如人意。2014年,我国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而开展环责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比重的21%,其中外资机构仅2家(苗娜娜,2014)。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加强保险市场规则的立法,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强制责任与自由责任相结合的制度。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归属和赔付细则规定清楚,并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在立法时需考虑环境污染损害的长期性,对环责险规定较长的索赔时效,建立索赔型责任保险。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及时查处和整改。
(二)不同污染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多模式实施绿色保险
企业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风险程度、防治污染的成本以及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不同。故可以根据企业排污地区、排污程度的不同划分不同等级,对每个等级实行差别费率。一方面可以降低低污染企业的投保成本,兼顾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防治污染水平,完善污染清洁治理设施,从而实现环境友好型发展。
环顾发达国家环责险的发展模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二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模式。三是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模式。我国环责险的发展可以结合这三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对较大规模的高污染、高危害行业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对较小规模的高污染、高危害行业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而对污染程度较轻、有较低危害的企业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这种分层次保险模式可以提高保险效率,更加适合企业投保需求。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加强企业保险意识
绿色保险将环保与保险相结合,所以理所当然需要环保部门和保险行业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使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保险行业结合保险公司实际业务的发展及时推出适合的绿色保险的产品,不断拓展绿色保险的承保范围。两者协调配合,通过深化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推动绿色保险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建立“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四)加强绿色保险营销,培养绿色保险专业型人才
保险公司需协调投保者、保险人和环境利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同时对环境友好。可成立专门的绿色保险公司来承接绿色保险业务,使保险营销更加专业,具有针对性。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国外绿色保险公司结成联盟,共同发展。绿色保险的发展涉及到多个学科、多个方面,相关人员除了掌握保险、金融、法律等知识外,对化学、环境等方面的知识也要熟知。人才是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所以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理论研究和实践并行,为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建立科学可行的风险评估监管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相关的基础设施,为保险公司承保时确立风险等级和保险费率提供方便,从而使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降低,促进绿色保险的快速发展。严格执法,强化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绿色保险为企业的利益提供了切实保障,将实现经济增长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创造出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思路。虽然我国的绿色保险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普及度不够,但近几年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一直在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相信通过各方积极的努力,我国必将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真正的绿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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