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英中华联合财险上海分公司
浅谈保险在分享经济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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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分享经济是信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新型经济形态,是整合各类分散的资源、准确发现多样化需求、实现供需双方快速匹配的最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是信息社会发展趋势下强调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崇尚最佳体验与物尽其用的新的消费观和发展观。
相对于传统经济活动,分享经济活动具有“三低三高”的明显优势,即低成本、低门槛、低污染,高效率、高体验、高可信。分享经济给中国带来了难得的重大机遇,对于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信息时代国家新优势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情况看,转型发展的迫切需求、网民大国红利、节俭的文化和成功实践也为中国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融资规模约1710亿元,同比增长130%。2016年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比上年增加1亿人左右。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的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分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未来几年分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分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占比将攀升到20%左右。
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型衍生,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一体化、高效配置与分享的特点和利用网络数据传输进行交易的运营模式,决定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监管必然面临各类难题,结合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鼓励和推动分享经济发展的同时,公共管理部门也需要充分意识到分享经济所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管理监督缺失的风险
2013年,纽约市政府认定房屋短租服务供应商AirBnb(“AirBedandBreakfast”,一家联系旅游人士和家有空房出租的房主的服务型网站,成立于2008年8月,总部设在美国加州旧金山市)短租业务模式违法,原因在于AirBnb运营的短租房业务实质上提供了酒店的服务,也收取了相当于酒店的费用,却没有承担酒店行业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个案例充分表明,在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面前,原来的税收与行业监管无法及时生效,从而使分享经济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逃避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
(二)收入分配的垄断风险
“分享经济”企业在创立之初通过快速占领市场的方式,大量吸引劳动力涌入,在其逐步推行垄断策略并实现垄断后,通过垄断地位,对收入分配进行过度干预。以互联网租车的品牌优步(Uber)为例,在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实际上的垄断之后,优步开始单方面修改与司机之间的协议。一位美国西雅图的司机透露,优步最初以每小时25美元收入吸引他加盟,在优步市场份额大幅提升后,他的收入却一路降低到了每小时2.64美元。
(三)保护劳动者及消费者安全的责任风险
在美国,优步和Lyft等提供分享租车服务的公司没有为司机提供任何风险保障,风险均由司机与乘客承担。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分享经济平台以“解放手艺人”“实现财务、时间、心灵三大自由”等口号吸引劳动者,却并不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劳动保障,这种有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反过来则可能增加安全风险,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隐患。
(四)数据真实性与安全性风险
分享经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数据驱动的经济。实践中许多创新性分享实践都需要公共数据的支撑,如在交通出行、房屋住宿、生活服务等诸多领域都面临交易双方身份和信用认证问题,存在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一旦发生数据泄露风险,势必会产生各类隐患。2017年GeekPwn[全球首个关注智能生活的安全极客(黑客)赛事平台,与Pwn2Own、Defcon并称为世界三大黑客赛事]大会,就曾传出参赛选手在短时间内就轻松破解小鸣单车、永安行、享骑和百拜四款共享单车APP,并演示利用其中的漏洞可以直接获取用户的个人资料等信息。
(五)统计风险
虽然分享经济仍处于产业发展初期,但已经迅速渗透到多个领域,既有汽车、房屋、办公空间、衣服等实体物品的分享,也有知识、经验、技能等虚拟物品的分享。虽然平台企业拥有完整的交易数据,但由于行业差异性较大,统计口径多样,很难形成一套标准的统计指标体系,损失也没有历史经验数据,传统的数据收集和抽样办法也不能完全适应新业态的发展。
分享经济活动具有参与者分布广泛分散、业态跨界融合、组织边界模糊、就业灵活、非正式等特点。现有的风险管理定价分类体系无法按照行业、领域、法人(机构)与分享经济活动一一对应,自然也很难对分享经济活动进行精确的数据精算分析。在此前提下,选择风险管控工具的难度就会增大,分享经济企业要想在较短时间内转嫁风险,唯有通过保险的方式。
2016年3月,分享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同时提出“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随后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创新,鼓励搭建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国家信息经济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分享经济”。
2016年7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发布,强调要“发展分享经济,建立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分享经济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消费、物流、交通、制造业等相关领域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鼓励分享经济发展的政策,为分享经济向更广领域拓展、更高层次发展、更多群体参与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就业方式的转变带来了个人责任险的需求
个人责任险不同于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目前包含律师、医师会计师、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职业的保险产品,特点是职业相对专业技能较高,职业边界清晰。但是分享经济的快速成长改变了传统的就业方式,创造了庞大的灵活就业机会,人们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技能、时间及其他资源,参与分享活动,以自雇型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调研和测算数据表明,分享经济的就业弹性系数明显高于传统产业部门。2016年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比上年增加1亿人左右。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个人责任险突破了专业性、职业化的限制,在分享经济中有保险需求的个人,都可以投保个人责任险。
个人责任险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分享经济将重塑社会组织,“公司+员工”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被“平台+个人”所替代。分享经济的发展让参与者比较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社会生产过程,减轻了个人对组织的依赖程度,个人的创新创业潜力将从办公室、流水线的束缚中释放出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将不再依附于某个特定的企业或机构,分享经济平台将成为灵活就业、个人创业、社会交往的空间。个人责任险提供了很好的风险保障。
(二)平台的信用保障需求
分享经济具有典型的点对点经济特征,资源拥有者和资源使用者通过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如何建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成为最大难点,也是分享经济中平台企业探索解决的一个重点,从保险实践层面看,目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建设平台信用评价系统,通过身份证校验、绑定实名制手机和银行卡等方式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建立交易过程的信用记录,或者对客户建立诚信档案等。平台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履约保证保险等。(2)平台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为交易双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提供保险服务。如短租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房客提供住宿意外保险,为房东提供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的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共推食品安全“安心计划”;有的打造异地医保授信垫付的医疗保险,为医生提供手术责任险、为患者提供手术意外险等。
此类保险与传统的保险有一定的区别。平台比较了解流程中的风险点,保险公司的险种根据需求设计,平台客户能自主选择产品,客户可以在平台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费透明,保障权益也清晰明了。
(三)创新的保险需求
越来越多的行业将出现一些综合性的分享平台,也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通过生产能力分享平台实现微创业。传统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在分享经济中仍然存在,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是分享经济中平台企业所特有的风险,如操作风险、信息风险、信誉风险等,形成了新的风险管理需求。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这一方面是由于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得到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是客户的地理空间位置变得更加分散,也可能是由于采用多种通信手段等因素造成的。
2.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导致平台企业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网络市场上企业与客户间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客户将会比在传统市场上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形成对平台不利的道德风险行动。
3.信誉风险。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而言,网络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一旦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不能满足公众所预期的水平,且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不良反应时,就形成了信誉风险。
(四)监管模式亟待创新
分享经济跨行业、跨地区、网络化特征对现行监管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例如,2000年3月保监会颁布的《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是17年前颁布,当时较好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但随着新业态的出现,如何有效地区分和界定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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