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青 陈 艳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民国时期留美生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海外影响
——以留美生博士论文为中心的考察
元 青 陈 艳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民国时期,留美生撰写了20多篇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博士论文,涉及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民商法问题、中国宪法问题等。其中,相当一批论文在海外公开出版或发表,有的多次再版;一些论文被海外学术界同行所引用或评论,充分肯定了其选题价值、文献价值和研究内容的学术贡献,彰显了留美法学学人通过中国法律问题研究与西方学术界平等对话的努力与成效,及中国法学学术的进步。
民国时期;留美生;中国法律问题
民国时期,中国留美法学博士群体基于维护中国国家权益、推进国家法律完善及向西方介绍中国的目的,撰写了一大批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博士论文,涉及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民商法问题、中国宪法问题等。其中,相当一批论文在海外公开发表或出版,有的被学术界同行所引用或评论,在西方特别是美国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彰显了民国时期中国海外法学学人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努力及成效。
根据袁同礼所编《中国留美同学博士论文目录》(AGuidetoDoctoralDissertationsbyChinesestudentsinAmerica1905—1960)、华美协进社所编《中国留美学生硕博士论文目录》(ThesesanddissertationsbyChinesestudentsinAmerica)及民国时期报刊所载有关留学情况综合统计,可知民国时期留美生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博士论文共计27篇。
在这27篇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博士论文中,涉及国际法研究内容的共14篇,其中6篇讨论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本身,如查良鉴的《有关现代中国的国际关系权限》、董霖的《中国与国际公法》、陈芳芝的《与中国有关的若干国际法问题》、韦文超的《中日冲突与国际法》、赵理海的《中美条约与国际法》等。其余8篇探讨的是与中国相关的具体国际法问题,涉及美国对中国的移民立法、外国人在华地位、条约口岸、治外法权、最惠国条款、上海租界等研究主题,如马如荣的《治外法权在中国》、施宗岳的《中国与最惠国条款》、张以藩的《外人在华法律地位:从世界社会角度进行的批判与比较研究》等等。
与中国民商法相关的博士论文共8篇*在民法典的制定上,为便于立法,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法合一”的原则,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一律订入民法债编(1929年至1931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施行民法典五编,即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有关商事的条款则主要列入债编),对于不适于编入民法者则采取单独立法(参考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387页)。有鉴于此,为回归当时的历史语境,本文同样也将有关民法、商法的博士论文放在一起考察,特此说明。。其中民法类研究有6篇,多关注中国家庭法、收养法、婚姻法、妇女法律地位、继承法等问题,具体如傅文楷的《中国家庭法研究:与罗马法的比较》、杨德恩的《中国民法典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历史演变》、凌兆麟的《中国之结婚与离婚法》等。吴清葵、何海晏两人则关注中国商法,分别研究中国本票当事人、股东会议这两个具体议题。这些博士论文选题广泛,许多都与当时中国时政息息相关,特别是20世纪20、30年代民国政府的民商法立法活动,可见留美生密切关注国内立法动态并付诸实践。
研究中国宪法的博士论文有3篇,分别讨论了中国古代的宪政、民国宪法创立及宪政发展的历史,具体为严鹤龄的《中国宪政展望概论》、胡毓杰的《中华民国宪法的解释及其历史的进展》及潘维东的《中国宪法:四十年来中国制宪研究》。这些研究互为补充,对中国的宪政历史作了深入探讨。如严鹤龄论文主要讨论了春秋战国至1910年之前的中国古代政治,特别是清政府在1905—1910年的立宪运动,他更多的是梳理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与政治传统,试图从中国古代政治历史中寻找宪法的踪迹;而潘维东论文则主要关注的是1905—1944年这一时段中国的立宪进程,特别是民国建立后由孙中山和国民党所领导的一系列立宪活动,力图展现中国近代宪法在与封建主义博弈过程中不断制定、修正的过程。两篇论文相互补充,共同对中国古代、近代的宪政进程进行了细致研究、阐释。
此外,也有留美博士研究中国司法,林振镛与杨兆龙即分别从中国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角度入手,互为补益地对中国的司法现状及建设提出了思考。
博士论文作为留美生主要学术成果之一,要在西方社会获得广泛影响,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公开出版或发表。通常来说,博士论文的出版发表首先要取决于它的学术价值。因此,论文的出版发表情况成为衡量其学术价值与学术影响的一个重要依据。笔者对民国时期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留美博士论文具体出版或发表情况作了一个梳理,情况如下:
留美生中国法律问题研究博士论文出版发表情况
资料来源:1.https://www.worldcat.org.2.http://www.heinonline.org.
根据上表的统计,27篇博士论文中,共有11篇公开出版或发表,约占总数的40.74%。所有出版的论文中,有7篇被多次再版,约占出版总数的63.64%。其中,顾维钧的《外人在华之地位》、戴恩赛的《中国的条约口岸:外交研究》甚至再版五次之多,足以说明论文的学术价值与影响。除正式出版外,博士论文也通过期刊发表,如马如荣将其论文主体内容发表于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Mah Ngui.Wing,“Foreign jurisdiction in china”,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0/1/1924,Vol.18,Issue 4,pp.676—695.,丘汉平也将其论文分4期分别发表于TheChinaLawReview*发表的具体信息:Chiu,H.P.,“Origin and Purpose of Adoption”,the China Law Review,Vol.4,Issue 4 (April 1930),pp.79—88;Chiu,H.P.,“Requisites of Adoption in Roman,Hindu,and Chinese Law”,the China Law Review,Vol.4,Issue 5 (July 1930),pp.133—149;Chiu,H.P.,“Requisites of Adoption in Roman,Hindu,and Chinese Law”,the China Law Review,Vol.4,Issue 6 (December 1930),pp.181—192;Chiu,H.P.,“Effect of Adoption in Roman,Hindu & Chinese Law”,the China Law Review,Vol.4,Issue 7 (January 1931),pp.277—287.。从出版的语言形式来看,以原版英文为主,但也不乏将英文翻译成中文、日文、德文而出版的,可见其影响范围并非局限于美国,也扩展至欧洲、亚洲等地。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论文虽未出版,但其学术价值也是不容置喙的。例如陈芳芝的博士论文《与中国有关的若干国际法问题》(CertainproblemsofinternationallawwithreferencetoChina)虽未出版,却得到其导师查尔斯·G·芬威克(Charles G.Fenwick)教授的欣赏,认为其论文的“价值在于它试图展示一般被看作‘国际法’的规则的范围”,应该被更多的人所阅读*Chen(Agnes)Fang-Chih,Certain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reference to China,[unpublished] Bryn Mawr College,1939,pp.1—6.。
除公开出版发表外,留美生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博士论文被国外学术界引用、评论的现象也值得关注。
在现代学术评价中,引用率一直是评判一篇学术文章影响力的重要依据,留美博士论文被引用的状况也能从另一侧面反映其学术影响。邓嗣禹(S.Y.Teng)在评论侯服五(Franklin W.Houn)所作的CentralGovernmentofChina,1912—1928:AnInstitutionalStudy一书时便提及潘维东的《中国宪法:四十年来中国制宪研究》,认为其在研究中国宪政领域做出了相当的贡献*S.Y.Teng,”Review”,Far Eastern Survey,Vol.27,No.3 (Mar.,1958),p.45.。林白乐(Paul M.A.Linebarger)发表的有关theConstitutionalStructureofModernChina的评论中同样也将潘氏的研究视为一份值得参考的重要成果*Paul M.A.Linebarger,“Review”, Pacific Affairs,Vol.21,No.4 (Dec.,1948),p.420.。梅雷迪思·P·吉尔帕特里克(Meredith P.Gilpatrick)更是在其文章“The Status of Law and Lawmaking Procedure Under the Kuomintang 1925—46”中直接引用了潘氏著作所附录的宪法文件*Meredith P.Gilpatrick,“The Status of Law and Lawmaking Procedure Under the Kuomintang 1925—46”,The Far Eastern Quarterly,Vol.10,No.1 (Nov.,1950),pp.39.。同样,丘汉平的论文也受到西方学者关注。法学家哈罗普·A·弗里曼(Harrop A.Freeman)在“An Introduction to Hindu Jurisprudence”一文中以丘氏的论文为讨论印度家庭关系的比照*Harrop A.Freeman,“An Introduction to Hindu Jurisprudenc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8,Issue 1 (Winter 1959),p.40.;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在讨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时也引证了丘氏有关中国家庭的论述*Charles S.Lobingier,“Legal Educa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Lawyers Guild Review,Vol.4,Issue 4 (July—August 1944),p.5.。此外,留美博士间相互借鉴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戴恩赛、王世熊在其论文中多次引用顾维钧的博士论文*En-Sai Tai,Treaty Ports in China (A Study in Diplomacy),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Press Bookstore,1918,PrefaceⅧ;Shih-Yung Wang,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of Shanghai,[Unpublished] New York University,1939,p.45.,董霖也将顾维钧、戴恩赛等人的论文视作重要参考文献*L.Tung,China and Some Phases of International Law,Shanghai:Kelly and Walsh,1940,pp.193—194.。西方学者或留美生对这些留美博士论文的引用,从另一角度讲也是对其学术价值的肯定,这反映出留美生并非只是外来“求学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美国学术界的“发声者”,其学术影响不容小觑。
留美生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博士论文一经出版便引起了美国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围绕着博士论文展开的书评也渐次涌来。据笔者搜集,共有12篇书评就出版的博士论文发表评论,主要集中于戴恩赛、董霖以及潘维东三人的著作,其中董霖的论文甚至还有德文评论。
戴恩赛的《中国的条约口岸:外交研究》1918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著名的“中国通”斯坦利·K·亨培克(Stanley K.Hornbeck)在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主办的学术杂志《美国国际法杂志》对其发表评论,认为戴恩赛的论文“对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的权利的简要论述、对市政管理部门和治外法权的描述,以及对近年来各种事件和发展的叙述”,对学习国际法的学生、外交官及中国居民来说是很有价值的;但他同时也批评戴恩赛的著作虽然“很好地利用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文件资料,但却完全没有利用任何严格的中国文件资料”,在结构上也缺少索引*Stanley K.Hornbeck,“Revie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2,No.3 (Jul.,1918),pp.697—699.。
董霖因其博士论文《中国与国际公法》的高质量,在毕业后即被选为“美国历史悠久的荣誉学会‘发勃塔卡帕’(Phi Beta Kappa)”会员,既而被聘为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据董霖回忆,成为该会会员的荣誉“通常是颁给大学部品学兼优的毕业生”,极少及于得博士学位者,他“以一外籍学生而得此荣誉,更感欣幸”([美]董霖:《六十载从政讲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9页)。。著名法学家王宠惠更对董氏论文“至深佩仰”,评价其内容“富有心得”,“‘国际公法案例’则对于‘一般学子极多裨益’”,“俱见其为学之精励”*[美]董霖:《六十载从政讲学》,第152—153页。。1940年,其博士论文经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后,引起美国学术界的关注。美国国际法学家、政治学家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亲自为该书做序,评价其为解释中国国际法的开拓性著作,将有助于理解中国国际法影响的本质*L.Tung, China and Some Phases of International Law,Shanghai:Kelly and Walsh,1940,p.Ⅵ.。远东问题专家、历史学家哈利·法恩斯沃思·麦克奈尔(Harley Farnsworth MacNair)在加利佛尼亚大学出版社主办的《太平洋历史评论》发表评论文章,认为“对于远东研究与一般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的初学者来说,这本书仍值得一读”,特别是书中“国籍(可能是全书最精彩之处)与太平洋国际争端的解决这两章”。此外,书中的参考文献和索引也颇具学术价值。但他同时也指出作者疏于分析“中国政府在过去一百年间对国际和平法有过积极的贡献”,也没有很好地做出结论而失去了“一个去展示他可能拥有区别分析与独创性能力的机会”*Harley Farnsworth MacNair,“Review”,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Vol.10,No.2 (Jun.,1941),pp.232—233.。美国汉学家、华盛顿大学教授弗朗茨·迈克尔(Franz Michael)也在颇具学术影响的国际刊物《太平洋事务》上发文,对董霖论文进行了评价。他提出董霖的著作“与其说是对现状的一种法律解释,从根本上更像是对现状的一种历史调查”,主要处理的是领土船只人员管辖权、外交和领事管辖,以及解决太平洋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在中国本土应用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各种问题。在论及董霖著作的缺陷时,他主要指出了三方面:一是“书目注释和添加的参考书目”有待进一步研究,二是正如董氏在其研究中自己陈明的“偏爱使用英文书籍”,三是在“各种法律标题中也没有涵盖许多最近发生的事件和新出的问题”*Franz Michael,“Review”,Pacific Affairs,Vol.14,No.3 (Sep.,1941),pp.362—364.。
在所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留美博士论文中,在西方影响最大、评论最多的当属潘维东的《中国宪法:四十年来中国制宪研究》。这部著作先后出版5次,共有8人对其进行评论。
1945年美国天主教大学出版社及太平洋国际协会首次出版潘维东博士论文即引起美国及西方各界学人的关注。明尼苏达大学政治学院教授桂克礼(Harold S.Quigley)在美国政治学协会创办的《美国政治评论》上对潘维东著作在学术上的价值表示赞赏,充分肯定了文中所附录的17份原始文件的文献价值,他认为潘维东“对于1909—1943这一时期宪法文件的收集对学生来说是一种福利”。但他也认为作者没有介绍政府的运作、政党组织和程序,以致研究内容充实但著作太过简洁*Harold S.Quigley,“Review”,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40,No.1 (Feb.,1946),pp.150—151.。与桂克礼持相反意见,法国民商法和比较法学巨擘让·埃斯卡拉(Jean Escarra)则认为对于该著作的“简洁”应“表扬而不是批评”。埃斯卡拉将这部著作定义为“历史研究”,他认为潘维东分7章“聪明地阐释了”宪政运动在中国的源起、宪法权力与军事封建主义斗争、一部新宪法的诞生以及五权分立宪法和中央政治委员会这些基本事实,“且参考书目也选择得很好”,这使得这本著作“很容易阅读并且为大部分读者充分勾勒了中国宪政运动的面貌”。埃斯卡拉同时希望潘维东真正将这本历史研究著作付诸于现实法律工作*Jean Escarra,“Review”,Pacific Affairs,Vol.19,No.3 (Sep.,1946),p.30.。
在充分肯定该书学术价值的同时,也有学者对著作的标题、参考文献等提出了质疑。美国罗马法和比较法学家罗炳吉在《远东研究》上对潘维东的著作发表了评论。作为一位曾出任美国驻华全权司法代表并任教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家,罗炳吉认为潘维东“总结了中国过去所作的努力并且将其聚在一起,同时将之前的宪法文件按时间顺序翻译并随之进行评论”,但该书主标题似乎不是很准确,考虑到中国宪法历经40余年且“至今仍未结束”,这本书的标题似乎更应该是“近代中国宪政史”。他指出,“对于许多在这一关键阶段致力于宪政发展的中国朋友来说,这本书将很有帮助和鼓励。”但潘维东这本书参考书目中的文章主要来自美国和英文期刊,这其中并不包括一些对其主题有价值的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这是一个缺憾。此外,罗炳吉建议该书在第二版中修正一些语言上“明显的错误”*Charles S.Lobingier,“Review”, Far Eastern Survey,Vol.15,No.6 (Mar.27,1946),pp.94—95.。美国汉学家劳伦斯·K·罗辛格(Lawrence K.Rosinger)在《美国历史评论》上同样指出,“虽然潘维东著作的积极方面受到欢迎,但它在贴合其所设标题上仍是失败的”。他举例道,潘经常提及中国的政治和军事环境,但“却没有将对于宪法文件的阐释与中国当时的现实充分地联系起来”,在“国民参政会”这一章与结论中许多篇幅也并不能完全贴合主题。他认为潘维东的著作总结了宪法思想和行动的演变,“特别是引用了孙中山的思想和蒋介石随后的政策”,但“在挖掘主题的潜在内容上令人失望”*Lawrence K.Rosinger,“Review”,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51,No.4 (Jul.,1946),pp.718—719.。
1946年在太平洋国际协会资助下,潘维东的《中国宪法》一书再次被翻版重印。第二版发行后,再度引起了美国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远东季刊》上刊载了署名为拉尔夫·A·诺勒姆(Ralph A.Norem)的评论文章。他在评论此书时同样十分看重潘维东对于宪法文件的收集,认为“这项工作也将被人感激”。他认为潘维东运用孙中山思想中的术语来解释中国民族主义宪法的发展历程,“这宪法对潘维东来说是一种为政权服务、不受法律支配的宪法”。潘维东对国民党不加批判、丝毫不质疑国民党对于孙中山思想的忠诚的态度,使得他认为“国民党有意识地指导中国经历孙中山博士所说的三个革命阶段”,拉尔夫·A·诺勒姆对此表示怀疑*Ralph A.Norem,“Review”,The Far Eastern Quarterly,Vol.6,No.1 (Nov.,1946),pp.87—89.。与费正清同时期的汉学家宾板桥(Woodbridge Bingham)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上将潘维东著作定位为“中国近代宪法的一个简明历史”,并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著作的主体内容。在他看来,“潘维东博士著作包含了中国宪政演变的历史、形式以及目前问题的细节,这使它对学习政府和宪法的同学十分有价值”。但在具体观点上,他认为文中“中国政府机器为人民而设,必须适应于中国人民的特点与现状”的观点并不令人信服,因为潘维东“试图证明孙科和蒋介石的国民党政策是最适合也是唯一适合中国的”*Woodbridge Bingham,“Revie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14,No.1 (Dec.,1946),pp.146—149.。
英国在国际关系领域权威性期刊《国际事务》也发表了署名为普拉特(J.T.Pratt)的评论文章。他认为潘维东的著作是“一个有关‘措辞的争辩’的忧郁记录”,“在所有讨论和辩论及潘维东博士自己有关主题的思考中,这些似乎都是徒劳,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一个事实,这些政府文件中的用词在没有基础的实际机构中毫无用处”。虽然潘维东博士收集了很多有用的材料,但在材料的解读上“却令人费解,有时甚至不准确”*J.T.Pratt,“Review”,International Affairs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44—),Vol.23,No.1,(Jan.,1947),p.143.。
在美国及西方学人热烈讨论潘维东的著作时,任教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留美学人马如荣也参加了评论。马如荣在《太平洋历史评论》发表文章,认为此书“除了提供一系列现成的有关主题的参考资料文件外”,相当令人失望。其原因有三,一是“作者似乎既未很好地把握中国近代宪法这一主题,也未很好地把握中国制宪这一主题”;二在具体内容上,文中“比较和类比常常是多余和肤浅的”,许多结论甚至缺乏逻辑和说服力;三是作者没有“广泛地引用那一时期中国政治环境的相关参考资料来改善他对中国宪法这一主题的阐释”*N.Wing Mah,“Review”,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16,No.3 (Aug.,1947),pp.342—343.。
从上述可以看出,留美博士群体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确实引起美国及西方不同学术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评论,并在美国学术界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这些评论尽管褒贬不一,却从侧面反映出其对留美生学术成果的重视,体现出这些博士论文的学术价值。作为留学美国的中国学人,留美博士群体通过对有关中国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美国学者学术上的“平等对话”,这无疑是中国法学学术的一个重要进步。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国时期留美生的中国问题研究”(13BZS063)、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中国留学生对域外汉学的贡献”(AS1609)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方 英
The Oversea Influence of Studies of China’s Legal Issues by Chinese Students Studying in America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A Survey Based on the Doctoral Dissertations of Chinese Students Studying in America
YUAN Qing CHEN Yan
(The Faculty of History,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350,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Chinese students who studied in America wrote more than 20 doctoral dissertation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China,involving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civil and commercial law,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so on.Quite a number of these dissertations were published and reprinted for multiple versions.Meanwhile,some of them were referenced or commented by overseas academic peers.This fully affirms the value of the subjects and literature and reflects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which demonstrates the efforts and achievements of Chinese overseas students who tried to communicate equally with western scholars by means of studying legal issues of China,and progress of Chinese law academic research.
the Republican China era;Chinese students studying in America;legal issues of China
K26;K207.8
A
1005-605X(2017)04-0090-06
元 青(1963- ),男,天津市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艳(1990- ),女,四川广元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