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共享”变“独享”
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共同使用但并不独自占有,从而极大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例如,在共享单车服务中,人们只是在需要骑车的时候使用它,使用完毕即将其放置在公共场所,从而方便下一个用户使用。与此同时,任何一个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产品,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用户规模和一定的资源规模:在同样资源的前提下,正常使用的人越多,资源的流动性就会更好,服务的价值就会更高。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共享经济的实现,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资源的真正共享,而要让人们能够摒弃私心就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道德基础,即在相对比较普遍的用户心中树立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真正地让共享资源流动起来。
将“共享”变为“私享”,是对共享经济游戏规则的严重破坏。以最早进入共享单车市场的ofo小黄车为例,其日前因为在中国以及海外近40个城市的投放总量突破百万辆而成为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的第一名。然而,这个100万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数量来说(例如一个北京市的常住人口数量就已经超过了2100万),又显得是何等的微不足道。试想一下,如果这100万辆自行车全部被占为己有,那么人们在街头看到小黄车的概率就会变得微乎其微了,而且小黄车在一天中的闲置时间也普遍会超过23个小时,大大违背了共享精神。
损坏与乱停放单车致投诉量上升
上海市消保委最新发布的投诉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共受理共享单车投诉2600多件,是去年同期的近10倍。“充值容易退费难”“售后电话打不通”“系统故障、计费存疑”“乱停乱放”等问题备受消费者诟病。
在实际使用中,也有一些用户并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使用共享单车,例如涂改二维码、不通过密码开锁和不通过平台正当获取密码。
在损坏共享单车的问题上,专家认为应当分为有形损坏和无形损坏。有形损坏是指涂抹二维码、划伤共享单车等,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这是侵权行为。无形损坏是指传授开锁技巧等,虽然没有损坏自行车,但是由于它的密码分享之后,导致公司没法通过授予密码的方式来收取费用。
针对共享单车在街头随意停放、损坏共享单车随意丢弃的情况,专家认为这带来的问题是:在共享单车的所有权是公司的情况下,单车坏了,但企业又不能够及时回收,实际上成为一种“垃圾”,但别人又没法去没收、去当做垃圾丢掉(因为别人无权判断该车是否可以修好或者无法判断公司是否主动抛弃该单车的所有权)。从理论上来说,这些企业还是所有权人,并没有抛弃所有权的表示。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表示:共享单车可能出现的数量过剩问题很现实,但交通部不会作出总量控制的要求,鼓励各城市根据各种现实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力度不够
企业线下运维管理能力不足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的车辆长期停在街头。如果用户骑行损坏车辆,就存在安全风险。另外,还缺乏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比如一些企业热线电话打不通等。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除了应该提高线上线下运维能力外,还应为用户建立安全保险制度。此外,押金风险问题、用户信息安全等问题也可以归为企业管理方面。 比如,存在用户押金退还不顺畅,使用户怀疑押金被挪作他用,使用单车需要实名制注册,包括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地理位置,如果这些信息被泄漏或者被不正当利用,会侵害用户权益。
共享单车交通需求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共享单车投放量达108万辆,预计2017年,共享单车在一线城市的投放量将超过150万辆,在天津、南京、杭州、济南等二线城市的投放量将超过400万辆。在市场掀起共享单车投放热潮的同时,是否要考量、分析城市道路共享单车的容量上限?是否该超前研究、有序引导以避免共享单车陷入无节制的增长循环?
共享单车路权保障
由于城市道路资源稀缺性的限制,道路空间往往被优先配置给机动化交通。目前,城市非机动车道存在着车道不连续、宽度过窄、机非隔离设施匮乏、非机动车道空间大量被占用等问题,以上种种问题使非机动车通行空间和出行环境得不到有效保障。不难看出,在自行车逐渐回归城市主流交通出行方式的进程中,如何保障自行车路权优先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由大部分城市道路上没有施划自行车停放区域、没有设置停放要求,停放场地约束缺失导致单车随意停放、秩序混乱。同时单车使用者所受行为约束有限,也是导致停放混乱现象的原因。要想更好地解决停放问题,就不能不考虑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机制统筹、停放空间配置、以及停放行为约束设置这三个方面。
共享单车交通违法及执法管理
共享单车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增多。2016年,全国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共87.7万起,同比上升50.4%。
对共享单车交通违法查处陷入执法困境。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单车使用者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拒缴罚款等情况,急需强制手段或辅助手段来确保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