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2017-08-01 10:36胡明明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4期
关键词:体现民商法价值

胡明明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式有这明显的改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作为管理商品经济的法律规范,在尚品交换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是否完善和有效的运营,是一个国家发正程度高低的反应。本文就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方法,希望引起读者的共鸣。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价值;体现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快速,但是由于其发展的自由化程度逐渐升高,市场的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因此,为了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应用而生。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诞生,并且服务于市场经济。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要严格的遵守民商法的内容和条款。因此,民商法在调节社会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笔者下文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1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功能体现

现代民商法的應用,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定阶段。民商法的制定与实施,最终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以使市场经济秩序和谐统一,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够侵害。民商法主要是用来调节商品行为,以此保证交易实现过程中,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运用,主要功能如下:

一方面,虽热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完善,市场调节作用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都不够成熟,此时情况下,如果将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完全交给市场进行调节,势必会引起混乱,不公平交易比比皆是,所以必须运用民商法强制性的规定某些交易行为,以使交易行为在公平的条件下完成。退一步说,即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已经成熟,也无法脱离民商法,让市场完全自行调节。这是因为市场本身就有无法弥补的缺陷,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来使各项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状态,再加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如果不采取任何的法律手段,放任市场进行自主调节,后果将会十分严重。但是现代民商法的运用,则可以有效的弥补市场调节缺陷,对未能达到最佳配置状态的资源进行人为干预,以法律角度保证交易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单纯的依照市场,一旦交易双方出现矛盾之后,市场无法自行解决,而借助法律则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民事以及商事行为,而民事与商事之间关系复杂,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将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尤其是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2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2.1 民商法保护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

就目前来看,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的质量和水平也逐渐的提高,因此,所需要的商品的种类也逐渐的增加,为了有效的管理商品的质量和市场经营的秩序,民商法应用而生。现代民商法的实质性内容实际上就是民商法功能的重要体现,其最大的用处就是保护民商主体获得合法的权利,满足基本的道德规范。民商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间接性的承认了民商主体的营利动机,并且自此基础上采取正当的手段来进行销售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由此可见,民商法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不仅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还未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且还能对市场经营的目标进行有效的反应,实现市场经济的营利最大化。为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维护了我国市场的正常运行,不仅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进步,也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维护。

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盈利是市场发展的主要的目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经济利益不再是市场的唯一经营目的,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还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只有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2.2 民商法对商主体的地位给予确认

商、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只有有效的保护好二者的权利,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进步。商主体简单来讲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商品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商主体在享受民商法提供的权利时,还应该积极履行其义务。如果在商品经济的活动中,商主体你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不仅会导致上商品经济发展的混乱,还会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市场中开展商品活动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则称为商事主体。民商法中对于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是民商法主体中享有的权利,并依法享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的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

2.3 民商法有助于交易顺利实现

商事法律主体在从事一定的交易行为时,以最小的经济成本的付出最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从事商事活动的最终目的,客观上要求商事法律主体一方面缩短交易的周期,另一方面降低交易的成本。民商法恰恰在这两个方面做出了对于商事法律主体极为有利的法律规定。民商法对交易方式以及具体的交易客体均做出了一定的定型化的规定。所谓的定型化,即预先设定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并且这种交易方式不会因为交易时间的不同以及交易类型的不同而发生任何可能的变化。民商法对于交易客体进行了证券化以及商品化的定型,并且规定了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民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短期时效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2.4 民商法提高交易安全度的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事活动正在呈现着日益复杂化、范围日益扩大化、风险日益提高化的特点。民商法对于商事活动中的交易制度以及方式进行了法律规定,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度,减少了对于商事活动的不利因素,保证了商事活动的法律效用的最大化以及交易的法律后果的可预测度。商法对于交易的主体进行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并且制定了多种对于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制度保障的规定,例如,对于企业商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证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仅保障了商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商事活动交易的安全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迅速,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逐渐的密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逐渐的复杂多样。因此,要想达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民商法必不可少。民商法的应用,不仅有效的规范了人民群众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万一,赵吟.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法学,2012(04).

[2]戴舒.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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