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环境税问题研究综述

2017-07-31 01:09唐浩涵
时代金融 2017年18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环境治理

【摘要】随着经济多年快速增长,不可避免的我国环境整体情况越来越不容乐观。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飞速发展,文化、认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及由环境问题所引发的健康问题的进一步凸显,人名群众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已经在2016年推出征收环境税征求意见稿,希望通过征收环境税来引导企业行为缓解进而改善环境问题。自从pigou提出环境税思想以来,国内外学者对于环境税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国外学者基于丰富实践前提下的深入研究更是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本文从国外对环境税的前沿研究和国内对于环境税体系构建、征收模式等方面的研究这两个部分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希望为我国开征环境税提供理论参考与经验借鉴。

【关键词】环境税 税制改革 环境治理

一、国外研究

全球升温、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学术界对环境税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有关环境税的研究也呈现加速趋势。总的来说,目前西方有关环境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优环境环境税率“双重红利“理论与环境税制改革等方面。

(一)最优环境税率研究

1920年庇古率先提出征收环境税可以用来修正市场外部性问题,当征收得每单位环境税费与边际社会损失相同时,环境税率就达到了最优,他称的这个最优税率被称为“pigou税率”庇古最优环境税的理论前提是征收环境税的目的是内化外部成本,修正市场外部性,而不是筹集财政收入。Ramsey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提出了另一种理论,即最优的环境税率是用最有效的方式筹集财政收入。税收造成的市场外部性在实际市场中几乎无可避免,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由于税收非效率性进而导致了社会福利水平得下降。Ramsey在著作中指出,一个“广税基、低税率”的环境税收体系相比于一个“窄税基、高税率”的环境体系更为有效率。根据Ramsey的最优环境税率理论,学者们对如何根据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财政收益来确定最优环境税率进行了探讨。当环境税收并非旨在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修正外部性问题时,最优环境税率就是指“庇古税率”,即单位税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时的税率;如果征收环境税旨在筹集财政收入,则需要更深入得研究税收收入的运用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循环效应。当税收循环效应存在时,最优环境税率将高于“庇古税率”,并且随着环境税收征收量的增加,最优环境税率也将不断提高,反之亦然。Jaeger运用了具体模型证明了上述结论,他得出在近似于美国得经济体中,ramsey提出的税率比pigou税率还要低很多。而另一种说法认为当循环效应存在时最优环境税比庇古税率还要低一些。

庇古税率与ramsey提出的所谓最优税率孰高孰低决定于不同的前提假设条件和对“最优“的定义,并且最优环境税率有逐步升高的趋势。在学术界有人用税收相互作用效应解释了上述问题,在税收循环效应下最优环境税率反而低于“庇古税率”的情况,并且该学说指出我们如果考虑环境质量对劳动供给会产生巨大影响则结果会有很大不同。但并非全部研究者都赞同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得存在,这个理论的提出是对过往经济学理论中局部均衡理论的挑战,在默认一般均衡角度下讨论问题对于分析问题大有裨益,它考虑到了环境税对不同市场得影响,同时也对例如福利损失做了大量的预测。

(二)“双重红利”理论与经验研究

Tulock首先创造了“额外收益”理论,该理论后来渐渐被发展为“双重红利”理论。总而言之,“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既能保护环境、改善環境情况,也能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助力。

对“双重红利”到底能否实现,一类研究者认为,“双重红利”并不是能真正广泛成立的。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相对侠义的双重红利是存在的。但在一个小型开放型经济体这种情况并不能普遍存在,所谓“强”形式的“双重红利”情况要在几乎不可能的前提假设情况下才能成立。Hollund和Kolme 验证了不完全垄断市场和自然失业情况下的小型开放经济体,如果成立能进行交易和不能进行交易两个部门,当进行交易部门能“溢价”的情况下,对能源征税才能减少失业,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福利也并不一定会提高,总二言之能源税会提升环境品质,但会使国内生产总值下降,表示没有进一步所谓的红利。因为研究的出发点不尽相同,“双重红利”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双重红利”是否成立的争论仍然存在。究其根源采用不同的实证模型以及对理论假设前提的不同导致了结论的差异,这是双重红利争论的本源。

二、国内研究

(一)环境税体系构建研究

对于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构建方案,学者们有各自不同的主张,大致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种:

1.李挚萍教授自己的著作《经济法的生态化》书中,征收的环境税分为大致以下四个部分:

(1)排放到环境中并对之产生伤害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水等。

(2)对会产生伤害环境物质或行为的商品和行为征税如能源税、汽车税、化工制品税等。

(3)对于自然资源会有伤害的行为征税例如石油税、煤炭税等。

(4)广泛意义的环境税还包括对于税款减免和税收的差别征收。

2.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税收体系》一文中,车君教授将环境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与污染物排放量直接相关的税。但因为这些污染物已经是终端副产品所以这种环境税对污染的预防效果较差。

(2)产品或者原料税,从源头上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但需要产品与污染行为有稳定的间接关系才能保证对污染的控制,易造成对于个别商品的不合理加重税负。

(3)税收优惠指对于减轻污染行为的政府的支持与鼓励。

而还有学者认为,新构建的环境税体系理应由下列几部分构成:

①产品污染税,排污税、噪音税、空气污染税。

②油税。

③资源税。

3.李慧玲在《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这本书中提到,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框架有三部分构成:

(1)独立的环境税税种。其中一类是环境保护目的税,而另一类是环境收入税。第一类的税费带有惩罚性质刺激、倒逼生产企业放弃污染环境的行为。而另一类环境收入税则是为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财力支持,使保护环境的行为具有可持续性。

(2)环境收费。李教授认为在我国现有情况下不应完全取消环境“费”而应有所保留,这种性质的收费也是环境税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环境税征收模式的研究

国内对于环境税征收研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于即将到来的环境税征收模式的讨论通过对论文的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几种意见。

1.独立型环境税模式。在王金南教授的论文中对于独立型环境税模式的阐述重点在于其得针对性与效率上。所谓独立性环境税模式是指本着谁受益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为指导的环境税征收模式。因为其指导思想为谁受益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所以这种征收模式的计税依据和纳税对象较为清楚。但也有其自身的一些问题,首先要协调好与以往设计到的有关环境税范畴的税费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在局部比原来的税费更为优化合理更要在整体上体现出优化合理性。并且要注意的一个方面是在独立型环境税的征收实施过程过应注意其可操作性,提高其征收效率。显而易见,只能在环境税体系健全这一假设前提下实行独立型环境税收模式才能发挥其优势。

2.融入型环境税模式。付伯颖教授在对于融入型环境税模式的研究中指出融入型环境税模式是指在现有环境税费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而不单独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税税种。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可操作性强,且操作成本较第一种模式大大降低,并且在各方利益协调困难的情况下能够很好的协调各方利益间的关系。但这总模式也有其很大的缺陷,比较明显的有两个,第一其针对性不强,不能对污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遏制。第二从税收收入方面考虑,其很难为保护环境的持续行动提供长期有效的财政支持。

3.环境税费并存模式。张欣叶在其绿色税收理论及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构建一文中指出所谓税费并存型环境税模式是指在开征环境税的时候并不将以往的环境污染收费全部改为环境税而是将一部分“费”改为税,而另一部分继续以费的形式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模式主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我们知道客观的来讲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这种税费结合的模式能够较好的克服这个问题。并且这个模式在操作性上也较为可行。这种模式与我国现行的制度较为相似。但它也存在很大问题,“费”在形式上与税相比缺乏规范性,很难在具体执行中对其进行约束,易造成该“交”的少“交”甚至不“交”,而不该“交”的多“交”的情况。而且我国基层执法机构缺少专业性,对于这些“费”的稽查工作不一定在其能力范围内。

三、评述

从上述中外文献可以得到一些结论,现在西方国家对于环境税的研究基于大量的实践基础但因为对环境税问题探究的时间早且理论体系较为完整因而侧重于對于一些经典理论延伸与市场切合度问题的讨论之上,西方国家研究环境税因为自身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有一定优势,不像发展中国家存在例如对于经济发展影响程度的考量因而能够较为“理想”化的进行环境税问题的研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西方国家对环境税问题理论研究中更偏重微观方面,但对于宏观视角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太充足,还有对效率研究过于注重,却对在税收活动中至关重要的公平问题关注程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但西方对于环境税的研究确实领先于我国,应该予以借鉴,特别是在一些较为“根本”性了问题上,西方学者有其独到而深入的见解。

由于我国整体环境税体制尚未健全,这使得国内研究我国环境税问题的学者造成了客观意义上的局限性。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客观事实使我国对于环境税的研究必须考虑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例如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征收环境税可能将会导致的区域性竞争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税制进行大幅度调整,在“营改增”背景下地方财力急需补充而征收环境税又会使区域内对于资本吸引力减弱这一客观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也必须被考虑。而且由于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最近这一时段所强调的,因而国内研究者不得不考虑很多历史因素,因而研究者们多关注我国排污费的实施效果以及“费改税”等政策效果的探讨或者某个具体税种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等微观方面的问题。缺乏站在一定高度对我国整个环境税体系研究的思考,这将使我国的环境税体系过于“接地气”,而缺乏一些前瞻性,毕竟理论研究并不完全是为了确保“可行性”而服务的。在对于环境税的研究中我们既要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模式上切合中国的国情,循序渐进的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也要积极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大量税收时间后的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2009.

[2]车君.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税收体系,2010.

[3]王金南.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2013.

作者简介:唐浩涵(1993-),男,汉族,成都人,云南财经大学税务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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