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亭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企业逐渐拥有自主经营权,企业中劳动者与管理者双方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问题也不断凸顯。国内学术界对国企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广泛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学科,但由于我国国企劳动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这些研究大都还只停留在表面,有待进一步深化,在这些研究中针对国企劳动关系的很有深度的成果也不是太多。关于国企劳动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基本特征、变化发展与调控等三个方面。
关键词:国企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研究;国企改革引起劳动关系变化发展的研究;国企劳动关系调控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一、关于国企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国企劳动关系已经从以政治利益为基础、行政控制为手段的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转变为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市场调节为手段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主体不明确,工会职能缺失成为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主要问题。
李琪提出,转轨时期尽管政府逐渐退隐幕后,企业在劳动关系中成为了支配主体,在用人方面拥有了自主权,但是在实际造作过程中政府仍会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雇佣关系施加某种程度上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他认为企业并没有明确界定经营者和劳动者双方的身份。在国有企业中,工会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职能。在国企经营者眼里,工会只是功能上隶属于他们的一个部门;对于职工而言,工会也只是他们社会网格中的一个福利性组织。[1]在维护职工权益和协调双方利益冲突方面作用不明显。
刘元文、高红霞通过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实地走访和调研,归纳和研究了转轨时期国企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他们提出国企转型期的劳动关系具有市场化、契约化和规范化的特点,而这些转变的产生则是由国有企也产权制度改革所引发的,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直接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开始具有法人身份,由接纳国家计划就业转变为市场资源配置下的用人主体,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也能够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但是,随着这种变化的产生,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地位差距越拉越大,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工会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功能。[2]
二、关于国企改革引起劳动关系变化发展的研究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城市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如此国企劳动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是导致国企劳动关系本质性变化的直接因素。
信卫平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企劳动关系已实现由国家调控向市场调控的转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通过砸“三铁”、打破“大锅饭”等举措,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渐摆脱国家计划成为用工主体。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市场进行竞争和选择就业,劳动力资源从此开始了市场化配置,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取向的新特征。[3]
郭庆松等认为,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无用工自主权,劳动力由国家单方面进行雇用和配置,劳动者基本没有选择工作的权力和自由。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的地位和角色逐渐明晰。企业拥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国企劳动关系已经初步显示出较高的契约化水平,这一变化也加速了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进程。国企劳动关系经过契约化和法制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得到完善。[4]
转型时期国企工会的职能定位也应实现同步转型。《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工会工作》(由中国工运学院工会学系集体编著)中提到,虽然国企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得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更高的地位,但是与此同时产生的大量下岗失业职工以及利益纠纷现阶段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前国企工会从过去的重福利转向重维权,成为纯粹的职工维权组织有相当大的难度。维护工人的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应该将实现劳动者的利益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积极探索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的方式,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5]
三、关于国企劳动关系调控研究
转型时期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围绕经济利益、地位差距、体制保障等问题国企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如何调控国企劳动关系逐步成为理论和现实研究中关注的焦点。
徐川、张在旭提出经济利益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首要问题,绝大多数国企劳动冲突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权益被损害,又长期得不到解决所致。因此在调控手段方面,企业应当致力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应配套机制,继续完善劳动工资制度和职工保障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尽快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和配套性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
赵小仕认为,西方国家倡导的三方协商机制在调整国企劳动关系上是值得借鉴的,三方通常指政府、职工和企业主或企业联合会,三方协商可以发挥超越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任何一方的重要作用。由于国企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和力量存在差距,仅仅依靠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方式不能够有效保障职工权益,所以需要政府或者工会组织力量的介入。但是由于我国三方协商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当前三方机制的调控作用发挥有限。今后应当加强对三方协调机制的立法工作,对国有企业裁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规范指导,达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琪.改革与修复--当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研究[M].第1版.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275-280.
[2]刘元文,高红霞.产权改革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状况[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6:3-7.
[3]信卫平.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劳动关系市场化对劳动者的影响[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2:43-48.
[4]郭庆松,刘建洲,李婷玉.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研究[M].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3.
[5]郭庆松.当代中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研究述评[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9:92-102.
作者简介:郭 亭(1984-),女,汉族,山东济宁人,教师,主要从事公有制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