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和计划生育的推行,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的时代。一方面人们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养老金缺口也比较大,面对未富先老的生存现状,急需寻找出一条多元化,并且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来对已有的养老模式加以补充完善。为了缓解社会及各家庭的养老压力,以房养老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因素的带动应运而生,且具有广阔的前景。本文以我国“以房养老”的成功经验,同时借助国外的成功案例,阐述适合我国养老保障的模式。
【关键词】 以房养老 养老保障 养老金 老龄化
一、养老保障与以房养老
1.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养老保险的含义,,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为解决劳动者在劳动年龄限制下的规定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有學者指出中国已进入老龄化阶段,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养老保障。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养老保障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广义的养老保障是国家在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老年人进入老年人的生活可以提供给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支持。为了保护老年人在服装、食品、住房和生产线等不受年龄限制。狭义的养老保障是指“国家对一个小数目的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和其他方面的老人给予一些物质和财政支持 ”
2.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基金为基础的资源,利用住房的生命周期和老年人的差异性生活的预期寿命,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拥有房地产资源,特别是老年人在死亡后的住房的剩余价值,通过一些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的现金或清算。在价值的流动,让老年人在生活的时期,建立一个长期、持续、稳定、长期的现金流入机制。“以房养老”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做法。《意见》对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借鉴后,提出了开展试点工作,积极考虑。
二、以房养老中养老保障政策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养老保障政策的发展
1.我国养老保障政策的初创阶段(建国初期-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于1951年颁布,针对人数在百人以上的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伤残、生育、病假、死亡等待遇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后又陆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也做了相关规定。颁布了有关住房、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法规。这个阶段是我国现代保障制度的萌芽阶段。
2.我国养老保障政策的推动阶段(1984-1992)
十四大期间,党和政府开始着手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体系,并且进行研究和推进。国家随后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化改革。这一阶段就是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中的推动阶段。
3.我国养老保障政策的加强完善阶段(1992-至今)
20世纪90年代,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独立的企业和机构的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标准化的安全体系,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方针和辽宁省开始试点。在实践中总结。这一阶段是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阶段。
(二)以房养老中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1)在养老保险方面,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城市、集体企业或职工在固定工作、小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者的保护范围不包括在内。(2)养老基金的资金来源分为二种情况,国家机关和国家财政资助的事业单位出具的。另一个是企业员工在企业年金的成本中,按企业的生产性收入分配,并在企业经营费用中。这二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来自国家财政预算。(3)工作的人的收入来支持退休的人创造价值,现收现付融资模式、代际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运用收入均衡原则,实现了基金的融资,而不是资金的积累,便于管理。(4)单位封闭管理,各单位只能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需要向其他单位的人员负责。在平行的情况下,分公司管理系统的国家机关和企业,实行分割,退休制度。
针对我国的养老保障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政策,保障老年人权益。在不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理想的现状。第一,在国家或养老保险公司的负担中,系统的比例是负责人的单方面增加的退休人员数量,增加的案件数量,似乎已经不堪重负。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陷入财政困难甚至破产,国家负担越来越重。第二,“画地为牢”的单位养老模式,使企业职工的老龄化,更多的人才流失。劳动力流动性很小,退休人员的养老负担加重。第三、不统一的制度安排管理体制不健全、分散机制、服务社会化水平低下;行政运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实施缺乏合理分工、低效管理。
这些缺点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导致许多国有企业濒临破产,传统企业年金不再需要支撑经济。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传统的社会制度安排,是由计划经济产生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我国发展以房养老模式养老保障的存在的问题
(1)观念落后
目前,我国住房养老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主要是传统的遗产动机。在我国,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大众的信仰都是“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从老年人的角度看问题,很多老年人在面对以房养老可能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如果他们的财产养老,而不是作为遗产让子女继承,这样可能会导致将来自己与自己的孩子之间关系变得疏远,他们的孩子可能会不再对自己的实行赡养义务。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如果房子将被用来支持老人,甚至在未来也可能会出售。他们也会很难接受来自心理的压力,甚至很多孩子都会反对。因此,传统观念的存在将是一个很大的障碍,阻碍住房养老的实施。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房地产市场的巨大潜力!对于现有住房养老的情况,有关部门通过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不同年龄段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于以房养老、不同年龄段的人,虽然只有一小部分的表示可以在短期内接受,但仍有不少人表示,以房养老政策只适合在现实社会做出尝试。
(2)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完善
以房养老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以房养老事业实行,同时也需要政府出台各项措施加以引导。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看,这一情况仍有待完善。
(3)缺乏专业人才
以房养老业务在实行的过程中,各类的专业人才是不可或缺的,如保险人才、精算人才、法律人才等。办理这类业务,专业人才的技能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件事上,我国在以上各类人才还不完全充分具备的条件下,尚不具备全面推广以房养老的现实条件。
三、我国发展以房养老养老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转变传统养老观念
大力宣传宣传住房转换抵押贷款知识,设立专门咨询机构对咨询住房转换抵押贷款者专业讲解,转变传统家庭养老观念。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主动承担国民养老责任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政府應加大力度,对养老保障体系出台相应政策,保障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国家还需要进一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政府出面,加大以房养老市场建设,增加公信力
政府出面担保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完善利于产品发展的金融市场,建立借贷双方的保障机制,放宽对贷款人的申请条件,引入保险机构,以房养老某种意义上具有社会救助、福利的性质,政府托底,提升运营主体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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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丽(1994-),安徽马鞍山人,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