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的归责情形与应对

2017-07-29 08:01段晓辉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校方义务

段晓辉

近年来,中毒、溺水、踩踏、暴力、交通等校园伤害事件屡见报端,校园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校园伤害也称学生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结合校园事故发生的多种原因,学校、监护人、未成年人及其第三方都是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不同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情形

承担过错责任。判断学校有无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不负责。在实践中,校方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教育缺失、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等方面。如发生踩踏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排除故意人为的因素,学校必然存在着保护不力和管理不善的过错,由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过错责任的法规体现。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我国法律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校园事故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责任原则。如此的立法安排,使校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责任更重,也突显了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倾向。

承担公平责任。在校园事故责任归责过程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学校和受侵害的学生及其监护人都无过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受侵害学生一方的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即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生理或心理原因引发的伤害。自身生理原因主要指未成年人的身体疾病。这些疾病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校方对此种原因引起的未成年人伤亡不承担责任。但在未年成人发病或出现自身不适的情况后,如未能履行正常的救助义务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此点主要是基于校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如急救、送医、通知监护人等。心理原因导致的自伤、自残或自杀等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未成年人的自伤、自残或自杀是因教育方式不妥导致的,如侮辱体罚等,则校方应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赔偿责任。

无校方参与的校园外伤害。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从管理地域来讲,校园内是校方的管辖范围,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伤害,学校一般不予承担责任。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意外,除由校车或校方组织接送外,校方对此无管理义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再如,校园外的溺水、伤害等,校方也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校规校纪导致的伤害。未成年学生不服从校方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学校尽了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是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比如在学生擅自外出时,门卫是否进行过阻止。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监管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教育管理,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形: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了事故,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如校舍倒塌、器材损坏),学校亦难免其责。

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伤害。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不可避免,如果孩子只是由于偶然的或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分析。

校园暴力与不可抗力。据《解放日报》报道,2015年仅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高达60余起。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校园暴力行为已构成违法,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与学校无关。还有一些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总而言之,校方不承担上述原因导致的事件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表明学校无过错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的应对措施

强化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开展安全主题班会、安全主题演讲、安全知识竞赛、主题夏令营、防灾自救演习等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树立“珍爱生命,安全至上”的理念,掌握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中毒等各种安全自救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将防范暴力的内容渗透进去,效果更好。管好教师队伍,防范教师对学生实施语言侮辱、肢体暴力、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性侵犯行为。重点抓好师德教育和教师管理两大环节。将安全教育真正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划之中。

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在校舍、教学设施方面,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否则不仅要由校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食品安全也是校园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领域。必须制定出台校园食品安全事故惩罚机制和措施,一旦发生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严肃追究食堂承包者和学校后勤部门与主管校长的责任。

引入保险机制。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损害赔偿纠纷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发展,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切入点。校园方责任保险带来四方面利好:一是可以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正当权益,并使其及时获得赔偿,有效避免矛盾的激化。二是明晰学校的责任,有助于促使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三是将学校可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同時也维护了校方的合法权益。四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一第三方力量,促使校方在事前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后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影响,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做好事故处理。在校园事故发生后,要按照“现场抢救,及时送医,通知家长,立即上报”的程序处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第四小学)

(责任编辑 王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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