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乔+邵永新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十八大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政策1。2014年起我国科技管理步入“新常态”,科技体制改革方向倾向于更加规范化、科学化。2015年中办、国办发布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此背景下,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浙江省提出要将科技体制改革作为用好创新红利的法宝来抓,把科技体制改革作为全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点任务2,在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宏观管理、科技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的科技体制改革是从科技管理向科技治理的转变,从关注“科研”转向强调“创新”,从注重“管理”转向完善“治理”。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成为我国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完善“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水平,首先需要结合当前政策导向并深刻分析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载体本身。高校科技合作项目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久以来有着比较传统的管理模式,本文根据浙江省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比分析当前高校过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来源、性质为切入点,提出分类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选取科技合作项目关键控制点。按照分类管理策略优化后的科技合作项目具备明确的规范化管理属性,不仅有利于科研管理部门的有效治理,还可以很好的服务于浙江省正大力推进的技术经纪人制度。
一、浙江省主要政策导向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5号公告修订后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高校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做了如下要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强调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导向。而在此之前,已有浙江省财政厅就发布的《关于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对于新形式下高校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既要贯彻政策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又要激发科技活力促进成果转化。
二、当前高校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比较集中的问题是项目承担者重视研发和产业化,并不理解经费管理。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项目承担者想当然的认为委托经费便是自己的经费;其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对科学问题的研究上,而对于主管部门要求的經费报销规定,项目承担者往往不甚清楚,导致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
科技合作项目无差别管理,优秀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不完善,科研管理部门往往重管理轻服务,目前的管理体系对于科技合作项目实行无差别统一规划和管理,设置统一的关键控制点,严格项目立项与经费使用,在过程管理中比较重视项目中期报告与结题验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难,随着国家政策规定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并实行科技成果收益改革,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产生的极大的激励,但其中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的问题众口难调;另外科技成果收益作为科研人员个人收入合并工资发放按国家规定将缴纳较多个人所得税,是将阶段性成果转让获利还是继续加大研发投入让不少科研人员左右不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目标难定位,从现有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模式中较难从过程管理和关键控制点跟踪潜力项目。
三、科技合作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及策略
根据新发布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要求,对于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做了明确界定。而在《关于推进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企业委托高校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作为涉企服务项目,其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资金提供方约定管理。纳入涉企服务项目管理的范围,限于高校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科技合作项目的定义为:高校通过开展对外科技活动取得的除科技计划项目之外的项目经费,包括与企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通过签订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协议)方式取得的经费。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涉企服务项目、其他非企业合作项目。科技合作项目中属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可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分类管理体系图形化示意图如下所示,首先按照经费来源性质将科技合作项目分为涉企服务项目与其他非企业合作项目,涉企服务项目以委托开发为主更加强调市场规律和项目的风险控制及成本和报酬管理。而其他非企业合作项目大多来自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机构,合作一般建立在相互了解和信任基础上,以协同合作为主,在项目进行中一般需要严格按照任务书进行。同时,我们从经费性质分析,无论是涉企服务项目还是其他非企业合作项目,只要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范畴,其按照规定程序成交后取得的合法收入均可以计算为技术收益,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分配。应着重强调成果的价值评估、转化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科技合作项目分类管理的优势分析
通过分类管理体系对科技合作项目进行重新布局,不仅贯彻了浙江省相关政策要求,还解决了当前所提到的几个问题。对于科研工作者不理解项目经费性质的问题,在分类管理体系中可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进行分配,归属完成人所得部分可以自由支配。而涉企服务项目及其他非企业合作项目是具有项目的执行期及合同约定的明确标的,应预留完成项目所需经费,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收经费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另外,如果科技成果购买方来自于企业并符合涉企服务的要求,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完成人,在个人获得收益的处置过程中自愿将经费纳入涉企服务项目进行管理并用于后续研发,可按照涉企服务项目进行报销和领取部分劳务报酬,化解了科研人员在个人收益转后续研发中的窘境。分类管理体系提出了差异化的过程管理,形成三类项目各自的关键控制点,不同的管理部门和技术经纪人根据需求选择不同的节点进行管理和投入,重点监控、重点培育将更有利于科技合作项目的规范化治理和持续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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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巧勤,周小付,全国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比较及其对浙江的启示,现代经济信息[J]2016(16)138-140.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基于全生命周期的高校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体系的构建, (编号:Y20122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