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卫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的解读
黄 卫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科技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科技奖励制度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不断创新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要方针。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奖励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奖励了“两弹一星”“杂交水稻”“载人航天”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充分体现了“科教兴国”等重大战略的意图和导向,对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提升国际地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奖励作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得到了我国科技界和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美、韩、印度等国家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多次专程来我国了解学习,诺贝尔奖等评奖机构也与我国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建立了长期交流合作关系。
1999年党和国家对科技奖励制度实行重大改革,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稳定发展的阶段。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发展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科技奖励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与此同时,根据近年来的调研,大家普遍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与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是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时代呼唤,是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政策作用的形势所需。
改革科技奖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科技体制改革包括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出台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共中央还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列入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的重点任务,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重要内容。科技部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研究起草了《方案》。《方案》起草过程中,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听取汇报并进行工作部署。《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方案》。
《方案》根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任务,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还提出了服务国家发展、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考虑到国家层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方案》重点针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了改革举措。重点任务有:
1.实行提名制。目前国家科学技术奖政府部门是推荐主体,行政主导为主,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的相对较少。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照国际惯例,实行提名制,转变过去主动自荐为被动他荐的方式,由专家等提名某一个项目参与评奖,可以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机制。“定标”就是分类制定各奖种及其相应等级的评价标准,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简称三大奖),由过去一、二等奖混合评审改为一、二等奖分别独立评审,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定额”就是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数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同时,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3.关于调整奖励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规定的奖励对象是“个人”,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改革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以便于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有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作为三大奖候选人,以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如果是奖励公民的话只能是中国籍的人员获奖。
4.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一是建立完整的监督惩戒机制,把规矩挺在前面,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让举报有路、处理有方,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二是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惩戒力度,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措施。
5.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对获奖成果进行商业化宣传的现象,损害了奖励的荣誉性。《方案》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方案》提出,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方案》还提出,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此外,对于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明晰评审专家和政府部门职责、增强公开透明度等,都一并予以规定。
(二)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方案》对允许设奖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违规设奖行为,规定了不能设奖的情况,尤其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国家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同时,要求设奖地方和部门要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项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三)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方案》提出,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方案》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其中一些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需要相关方面协同配合。如,建立提名制、调整奖励标准、减少三大奖总数等需要修订《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落实;确定提名资格、完善异议处理制度等需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还要研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这些工作正在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将稳步推进。
(根据2017年6月19日科技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中黄卫副部长的发言稿会议实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