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古文是没有标点的,但古写本《群书治要》中却有诸多符号。显然,这些符号并非标点符号,而是因抄录需要所做的修改符号。我们要想读懂这本书,就要对这些符号有所掌握,才不至误读。
关键词:古写本 《群书治要》 手写 符号
纵观《群书治要》全本字迹,其抄录工作由不同人执笔。尽管如此,通过我们的研究,不同字迹下符号仍有所通。这说明,此书的抄录规则很有可能代表当时社会的抄录规则,对于我们阅读其他抄写本古籍有所帮助,尤其是流亡在日本的中国古籍。本文主要介绍删除和添加两种基础修改符号。
一、删除符号
一般我们认为的删除符号,是直接在要删除的字上画斜线或圆圈,但本书中却不同。此种符号又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在要删掉的字符前加圆圈。如第七页“天下一乱一治,其所以然者何”,原“何”字后本有“天时”二字,此二字左侧各有一个圆圈。因今本《六韬》无此二字,疑为删除符号。文义上,下句为“天时变化当自有之乎”,此二字应是受后文影响而重复抄写。再如二十二页“大农、大工、大商谓之三宝”,在“大商”之前有“高”字,前有圆圈。文义上,农、工、商为当时社会的三个行业、阶层,与“高”无关;从结构上看更是多余;加之今本《六韬》无“高”,故“高”为衍文。又如六十四页,“是以禹尝据一馈而七起,日中而不暇饱食”,“七”字后原有“十”字,但“十”字左侧有圆圈。根据刻本《治要》和今本《鬻子》所载,“七起”指起七次,禹一饭起七次以迎贤士,如果是一饭起七十次,则夸张不合常理,故应删除。以上三例,皆是加圆圈而删除对应字符,故可证圆圈为删除符号。
第二种是在字左侧斜点两点。如第九页“文王曰:‘奈何?太公曰:‘民不失其所务则利之也”,“太”之前原有“太公何”,三字前均有斜点两点,疑为删除符号。刻本《治要》无此三字,显然是受到上下文影响。再如八十七页“然则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然”后本有“也”字,前斜点两点,“然则”常用于句首,表示连贯关系,意为:如果、那么。且刻本《治要》也无此字,故可证此两点为删除符号。
此外,还有一处整体删除符号,我们现在在手写稿中依然常用,即用方框框起要删除的字。如五十七页,原文抄录时“有不好煞不好煞”有方框框起,是抄录错误删去。
二、添加符号
因抄写丢字也是古籍传抄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本书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以圆圈提示丢字位置,再于右侧补出所丢之字。如七十六页“不行不可复”,原无“不行”二字。书中在“不”前加圆圈,提示错误位置,右侧补出“不行”,且刻本《治要》有此二字。再如八十六页“有功而不能赏”,原无“而”,“不”前有圆圈提示丢字位置,于右侧补出。本句前后对仗,此处缺少“而”,故补出。
第二种以两斜点提示丢字位置,再于右侧补出所丢之字。如八十四页“则不可使任大官”,原无“则”。书中在“不”前斜点两点,提示错误位置,于右侧补出“则”,此段各分句句式为“未……者,则不可……”,可推知这里缺少“则”字。且刻本《治要》有此字,《佩文韵俯》也有此载。
由于此两种与删除符号有重复之处,故此处不再多作例证
第三种使用较少,是在需要添加字符的两字之间向左下或右下方画弧线,在弧线结尾处用小字补出要添加的字。如九十六页“行此道者,虽未大治正民之径也”,本无“行”字,在“此”前画弧线,末端小字补出“行”。刻本《治要》也有此字,故应加,所以此弧线应是添加符号。再如一百零一页:“然轻与人政而重与人马”,本无第二个“与”字,“人”字前画弧线,引出所补字“与”。此句与下句“轻与人军而重与人玉”是相同句式,故应加。这种添加方式与现在的习惯有些相似,容易判断,故不再多举例论述。
有时,在添加字符时并没有任何符号提示,而是直接添加,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们根据文意分析。例如五十页:“民有三几不可数动,(动)之有凶”,“动”应为抄录时丢字,在大字右侧加一个模糊的小字,没有加字标记。据刻本《治要》卷第三十一中载:“民有三几不可数动动之有凶”推知这一模糊小字应是加字且为“动”字。又《全上古三代文》卷六中有载:“民有三几不可数动动之有凶”,据此可知以上推断正确。再如五十四页:“今日之(事),为天下除残去贼也”,“事”应为抄录时丢字,在大字右侧加一个小字,没有加字标记。据刻本《治要》卷第三十一中有载:“今日之事,为天下除残去贼也”,推知这一模糊小字应是加字,且为“事”字。又《全上古三代文》卷六中有载:“今日之事,为天下除残去贼也”,据此可知以上推断正确。
本文主要介绍古写本《群书治要》的添加和删除两种符号,通过对这两种符号的探讨,我们看到他们有共同之处,标记错误的符号是基本一致的,本书中的其余符号,如更改符号也有相通之处,故而本文不再多論,希望这些符号的探讨对于古写本的研读能有一些帮助,也期待在古文献研究上有更多的发现。
(作者简介:牛晓坤,女,河北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责任编辑 刘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