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德国经济犯罪是一个很宽的概念,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论。随着现如今德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模式在德国得到了成功的运用。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人、财、物的大量流通必然会造成经济犯罪的产生,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有些公司为了自身的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应对这些经济犯罪,就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刑罚。任何人或者团体违反经济秩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包括刑罚、保安处分、追缴与没收、罚款、强制措施。这些都是惩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经济犯罪;利益;重要手段
一、德国经济犯罪的概念
严格来说,德国对经济犯罪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里我所说的概念只是大多数人认可并接受的。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跟经济有关的犯罪,它是指在经济生活中追求利益的经济犯罪,它造成了个人或者团体经济利益的损害,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
总的来看,德国的经济犯罪就是处在德国资本主义经济之中的,它与德国的经济刑罚相呼应,任何人如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犯罪,那么就会受到经济刑罚的惩罚,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许多复杂的情况,最终还是需要德国最高法院判决才能确定罪名。
二、德国经济犯罪的情况
德国由于在一战和二战中作为战败国,其经济实力遭到了严重的削弱。由于二战结束后的德国经济飞速发展,通过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模式,使德国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就是德国经济犯罪的急剧增加,现如今的德国经济模式是社会市场经济,资本在全国范围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动,个人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甚至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资金转移也来越频繁,人、财、物的大量流通给德国经济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所以德国议会就必须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和经济刑罚来制裁经济犯罪。
三、德国经济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刑罚
德国刑罚对犯罪规定的刑罚包括监禁刑与罚金刑。
1.监禁刑
监禁刑又称自由刑,是指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一种刑罚,受刑人在一定的地方被拘禁,德国现在的监禁刑是由原来的监禁刑和关押刑合并统一发展而来的。有期监禁刑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对于特别严重的罪,例如谋杀罪或者进行恐怖活动罪,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因为德国不到万不得已是不得判处死刑的,这点又与中国的刑罚不同。
2.罚金刑
作为刑罚中的罚金刑,它是根据日罚金刑来判处的。因为在德国,短期的自由刑从其效果来看基本上并不能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难以达到改造犯罪的目的,对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因此相对于短期的自由刑来說,罚金刑就有其特殊的优势。在判处罚金时,首先要确定应处罚金的天数,然后根据罪犯的经济情况来确定应罚多少钱,用罚金的形势折抵坐牢的天数。
(二)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在德国指的是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他的适用条件是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是这些经济犯罪的人重新社会化。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改造犯罪分子,如精神病医院收留;戒毒机构收容;行为管制;吊销驾驶资格等。禁止从事特定职位总是和职业犯罪相联系,是以有计划或者故意利用职务活动进行犯罪,因此,换句话说,这种经济犯罪行为是执业活动的结果。
保安处分中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的期限是1年至5年。只有特别罕见,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的犯罪,才会被永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但根据德国的刑法典,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是可以宣告缓刑的,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德国保障人权的方面。犯罪人受到了保安处分可能会打破其的人生轨迹和计划,不能从事其擅长的职业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受的。因此,保安处分也对预备实行经济犯罪的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追缴与没收
1.追缴
刑法中规定追缴的目的是排除行为人或者其他犯罪参与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得财产利益。追缴的对象是在行为人为了犯罪或者是在犯罪中获得的财产利益。但在追缴时还应计算犯罪人在获得这些财产性利益时所产生的花费。另外,德国刑罚不同于我国的是追缴时如果追缴人的处境过于困难则不能判处为追缴如我国在这方面却是该追缴与没收的必须没收。但如果追缴的判决在德国一旦生效,那么追缴所得的物品则归国家所有,第三人的权利也并不因此而受到改变。
2.没收
德国刑法点中规定,没收的物品必须是故意犯罪所取得的,或者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或者实施阶段使用的。
(四)罚款
任何国家都有罚款。它是一种违反秩序的处罚措施,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罚都有规定,并且罚款的数额还要根据你所犯的罪行来确定。罚款可以适用于个人也会可以适用于公司企业,并且他们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公司一般犯的经济犯罪的罚款是高于个人的经济犯罪。
(五)强制措施与纪律措施
顾名思义,强制措施就是迫使被强制的对象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的。并且在德国的经济犯罪领域中,其大多数时候被用来收取强制性费用。比方说某某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那么其主要负责人会被采取强制措施,收取强制性费用,严重的话还会判处强制性拘留。纪律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似,也是用来防止犯罪,保证程序的规范和正常运转。当行为人进行经济犯罪而拒不配合调查的话,那么执行机构就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与纪律措施。
四、结语
刑罚、保安处分、追缴与没收、罚款、强制措施的纪律措施这些法律后果都是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其都是德国经济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目的也是用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紊乱,相应的其生产就会遭受到损害,由此牵动方方面面。因此,就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经济刑罚来对应经济犯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只有经济稳定了,各方面才能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张力文(1997.8~),男,汉族,籍贯:浙江杭州,研究方向:经济犯罪,学历:大学本科,院校: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