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群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当前,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总体是好的,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案件质量逐年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负有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监督等法定职能,且修改后的刑诉法更加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严格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检察机关必须把提升案件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一切有效评查措施,真正发挥案件质量的“安全阀”作用。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问题
1.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缺乏统一认识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定性认识不一。目前,由于有些检察院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形式、范围等认识各有不同,致使其有关评查的机构设置、方式方法、功能作用有所不同。二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认识不一,致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尚不能得到普遍认同,并遇到了不少软性障碍。三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程度不一。有些检察院将案件质量评查仅仅视作为走形式,因此在领导重视、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队伍建设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2.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缺乏健全完善
目前,从高检院到地方尚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各级院虽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但缺乏机制与体系的完整性,因而难以发挥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应有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制度年年有变,导致评查工作不具稳定性和长期性。二是评查组织机构形式多样,职权不一,有碍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三是评查范围、内容、尺度不一,且评查中关注案件质量指标不够,实体考察不多,导致对案件质量难以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四是评判标准缺乏量化,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且依赖于评查人员的主观评估,因而直接影响到评查效果。
3.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缺乏充分运用
在运用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及评查结果上,一是还仅仅停留在对检察干警的教育与改进层面上,尚未上升到促进案件质量整体上升的制度层面;且因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对办案中的差错及不规范等问题往往难以分清责任并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队伍管理之间的衔接还不到位。评查结果仅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尚未作为队伍管理中干警评优、评先甚至于个案表彰的重要依据,因而过多的体现为对办案部门的评价。
二、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构想
1.明确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1)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与内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应包括自侦案件、控申案件、民行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即将业务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对已审结案件根据案件特点、类别区分评查方式及重点,重点评查“捕后不诉”、“诉判不一”、“职务犯罪案件撤案或不诉”等案件。评查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实体质量、程序质量、法律文书质量、办案效率和效果。
(2)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统一标准。作为评判案件质量的手段,案件质量评查必须有相应的评查标准。由于评查的案件不同,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标准:①程序方面。应根据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严格审查案件受理是否符合规定,赃证赃物保管是否规范有序,讯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案件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遵循法定期限办案,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告知且有无不当,有无超期羁押等问题。②实体方面。审查案件反映的事实是否全面,文字表述是否客觀准确,证据列举是否完整,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等情况。③法律文书方面。法律文书格式、字体、标点符号是否正确,用语是否规范、统一,有无错字漏字;案件记录、材料有无缺项,签章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文号是否准确,法律文书及卷内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全面;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案卷顺序、编码是否准确等。
(3)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案管部门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应当是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并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基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评查人员的要求较高,案管部门因人力资源有限故难以独立承担,因此,应立足检察业务人才库,采取兼职聘任的方式,由案管部门牵头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评查队伍,以解决评查人员不足及水平不高等问题。
(4)采取多样化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既要方式多样化,又要工作常态化,如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常态评查和年终评查等多种方式,并坚持案件质量情况每月一汇总,半年一评析,全年一总评,以形成长效评查工作机制。
2.建立案件质量讲评机制
为确保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
(1)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一类案件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及时予以内部通报,使办案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有效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有力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2)案件质量讲评研讨制度。坚持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件质量研讨会等,对评查中确定的差错案件或裁判文书进行讲评,并在总结、归纳办案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有价值、可操作性的、符合本院检察办案实际的执法意见或操作规程。
(3)案件质量评查定期汇报制度。为便于本院领导及上级院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案件质量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办案工作,应定期按时上报《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及《案件质量综合评定意见》。
3.完善责任追究及奖惩机制
(1)对差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铺,严肃认真,区别对待原则。对个别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件,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对于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查处,监察部门根据存在的问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于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承办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置:①对责任人进行警示;②令责任人公开检讨;③取消当年评先资格;④离岗培训。
(2)应坚持责任到人,有奖有罚,功过分明的奖惩原则。对于评查结果优秀的案件承办人,应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如树立典型,或给予奖金、津贴、评优、晋升、提拔等,以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和整个检察工作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