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和全省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

2017-07-24 13:36阙福亮
人大研究 2017年7期
关键词:选民全省信息化

阙福亮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基层政权建设的核心工作,也是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工作。选民登记工作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的首要环节。尽管《选举法》和《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对选民登记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选民登记的手段和登记制度落后于时代发展之现状。现行的选民登记制度,对于有效避免选民的重登、错登、漏登方面,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空间;现行的选民登记手段,与高度信息化和人口高速流动的社会现状不相适应。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的选民登记质量,助力民主法制建设,可以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和建立全省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的必要性

浙江省的选民登记工作目前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的登记方法,即采取人工的方法,由选举工作人员对上次选举时已经登记在册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三增三减”。由于选举档案的保存制度和乡镇人大工作移交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地方的选民名册会“丢失”,造成换届时选民登记工作要完全从零开始,工作量巨大,效率低,選民名单“重、错、漏”的现象比较突出;再加上公安机关为了“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对整村整乡成建制提供公民信息有不少限制性规定,一些地方的选民登记工作陷入困境的状况时常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对选民名单实行电子化,不仅保存不方便,易丢失,使用起来也是极不方便。为了提高选民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是时候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了。

首先,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可以使全省的选民登记质量有一个质的飞跃。传统的登记方法,对选民“重、错、漏”登都难以避免,既难以避免过失的“重、错、漏”登,更难以避免故意的“重、错、漏”登。事实上,除了农村的选民登记工作质量相对较高以外,无论是城镇还是城市,选民登记的“重、错、漏”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一些从事城镇社区选举的工作人员坦言,只要没有人提出异议,选民登记怎么搞都是可以的,因为社区根本就没有能力和手段,把本辖区内的人员状况摸得一清二楚。对于重登、错登选民,更是没有人来计较,甚至根本就没办法计较。因为,很少有人可以做到认识本社区的所有人,大家都不了解状况时,提出异议自然少。之所以会这样,其根本原因就是社区的人员变动实在太快了,而选民登记又跟其他工作很少有交集,是一项相对独立并且不常做的事。跟农村比起来,社区的选民登记工作要复杂百倍,这话并不夸张。

建成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以后,本省的选民可以通过登录信息系统注册登记、激活“参选意愿”、转移选民登记地,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由系统识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方法,从根本上杜绝选民的重登、错登,从而提高选民登记质量。

其次,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还可以极大地提高选民登记的工作效率。登记系统可以常年开放,供选民自助登记,临近换届选举时,由选举机构发布公告提醒选民抓紧注册登记,同时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协助不能自助登记的选民进行注册。这样,不仅可以彻底告别传统的落后的选民登记方式,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选民名册“丢失”,以及选民登记工作量巨大、容易出错等等各种弊端。

第三,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的电子信息化系统,可以使选举工作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广大选民对选举工作的知晓率。当前采取的传统选民登记方式,说到底,很大程度上是选举工作人员在做,大部分选民只是处于一种“被登记”状态,城镇、城市社区的选民对选举的关注度并不高,有些人对自己应参加哪里选举不知情,甚至有些选民说,好多年没有参加过选举了。而实行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后,通过选民自主登记和激活选举意愿,加上选举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与选民面对面宣传和服务,可以提高选民对选举工作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此外,选民登记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目的是提高选民登记质量和效率,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看,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浙江省“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建设选民登记电子信息系统是贯彻总书记指示的生动实践,是浙江省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举措,引领全国,意义深远。从工作需要看,当前社会已步入大数据时代,传统的登记方式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运用电子化手段来推动工作。由于浙江省省内和省际人口流动数量都比较大,各市县自行开展这项工作,存在信息数据共享难和技术标准统筹难的制约,效果不会好,而且各地重复建设,财政投入大,太浪费。从技术上说,由省里出面做这项工作,技术起点高,资源优势更加明显,建成以后全省共用,既省钱,又有良好的预期效果,还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

总之,选民登记的电子信息化,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选民登记的效率,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选民登记的质量,对推进完善浙江省的民主法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全省统一的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内容

(一)建立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的必要性

仅仅建成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还不足以实现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还需要有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才能实现目标。系统和制度,如同鸟之两翼,人之双足,缺一不可。省人大常委会拥有较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在制度创新上比设区的市有着更大空间,建立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完全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之内,可以实现信息系统和信息化制度建设同步配套,这是市县人大难以做得到的。所以,在省级层面建设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系统和建立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是最优选项。

(二)建立选民登记电子信息化制度的基本内容

从实践需要来看,该制度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1.选民注册登记制度

(1)自助注册登记制度。即由选民自行登录登记系统自己注册,自行申报,由选举机构核实以后准予注册。

(2)协助注册登记制度。可分为选举机构协助注册和志愿者协助注册两种,选举机构协助注册的,可以不用再核准;志愿者协助注册的,要经过核准以后,注册有效。

(3)注册登记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现居住地、所在单位、职业、婚姻状况、基本简历、本人联系电话、其他协助联系人电话、单位电话、电子邮箱等,前五项注册内容一经注册,不得自行更改,其他项可以自行登录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要经选举机构核准。同时上传本人半身免冠证件照(可参照居民身份证照片的标准)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选民本人对各种可能的联系方式按照优先顺序给出排序,方便接收通知。

(4)注册登记的方式。一是登录选民电子信息系统平台注册;二是利用微信“扫一扫”注册;三是开发APP下载注册;四是选举机构、志愿者设立登记站或上门协助登記。

2.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协助登记制度

由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牵头,建立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登录系统完善选民登记信息,确保选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

(1)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登录选民登记系统,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之注册信息作出标记,限制其登记选民。

(2)公安机关要在登记系统建成之时,及时导入全省户籍人口中符合选民登记条件人员的信息,使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在全省投入使用。每年对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定期登录系统对其登记信息作出标记,或者将死亡人员信息定期抄送选举机构;选举年及时导入年龄新满十八周岁符合选民登记条件人员的信息;对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及时注销标记;在本地选举公告发布之后,及时将羁押在看守所的服刑人员之选民登记信息进行标注,防止其在其他地方登记成选民。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的,决定机关要及时在其选民注册信息上作出标记,限制其登记。结案后,根据判决注销或更改标记。

(4)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羁押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之选民登记信息进行标记,防止其在其他地方登记成选民;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要及时更改标注。

3.选民资格转移制度

根据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需要将选民资格转移到其他选区或者其他县市区的,由选民提出转移申请,选举机构核准之后确认转移登记地。需要跨行政区域转移的,需经迁入地选举机构核准。该事项可以实行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

4.选民资格注销制度

选民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国籍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5.注册信息的变更制度

选民对已经注册的信息,可以随时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的信息需选举机构核准。为了防止信息变更权被滥用,可以设定变更信息的间隔时间或者一定期间内的变更信息次数。

6.选举意愿激活制度

行使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义务。作为一项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行使权利,也有权决定放弃权利。为了明确选民是否参加选举,即是否行使选举权利,提高参选率,提高选举效率,节约选举资源,每一次选举都应当发布公告,由选民自己在登记系统上激活“参加选举”的意愿,选举机构和志愿者协助不能自助激活选民。凡在截止时间期满时,选民没有激活“参加选举”意愿的,视为不参加本次选举。按法定时间举行的换届选举,选举机构应当至少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依法补选代表的,至少提前60天发布公告。

7.申诉与司法救济制度

选民对选举机构不予核准登记信息,不及时依法核准登记信息,司法机关不及时注销或者变更标记信息,以及其他影响其选举权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司法救济制度,及时作出判决。

8.登记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应当建立选民注册登记信息的查阅、使用、下载等有关制度,每个选民都有自己唯一的用户名和登记密码,授予县(市、区)、乡镇(街道)一定的管理权限,规范选民登记信息系统的管理。

9.选举办事机构常设制度

为了做好选民登记信息的管理,协助选民进行常态化的注册登记工作,建议在县乡两级常设选民登记机构,可以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合署办公。

(作者系浙江省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务司法工委主任)

猜你喜欢
选民全省信息化
直播带货 全省第一
另辟蹊径的《选民登记》
听奶奶讲当“选民”的事儿
不负当初对选民的承诺
全省齐心协力共打抗洪抢险救灾攻坚战
滨江:全省首推工位注册
信息化是医改的重要支撑
信息化
2011年全省城镇化率达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