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清,刘剑文,刘平
(1.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2.河北工业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天津300401)
经济与管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研究
——以京津冀地区建筑业为例
贾清1,刘剑文2,刘平2
(1.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2.河北工业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天津300401)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会严重侵犯建筑业农民工的基本合法权益,影响建筑业农民工的家庭生活水平,破坏建筑市场诚信原则并影响行业发展,同时阻碍城乡统筹发展。通过2015年研究京津冀等地区建筑业农民工截面数据发现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高、素质偏低、收入较低于城市人均收入、且工资经常被拖欠等现象。同时,深入分析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从法制建设、政府制度、市场运行机制及农民工自身因素等角度阐述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的总体思路。
农民工;建筑业;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并伴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1]。2015年两会报告指出全方位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完善劳动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领域尤为严重。长期以来,建筑业从业人员队伍主要由农民工组成,其承担着施工项目的一线工程任务。但由于建筑市场运行秩序紊乱且用工不规范,缺少具有针对性的农民工管理机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尤为严重,这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还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大量研究,王海龙[2](2005)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政策问题,政府责任缺失及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之一。张世伟[3](2016)基于回归调整的方法分析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会促进农民工的工资增长,但是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也随之提升。同时,也有学者从农民工自身因素出发,他们发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维权意识及职业技能等均对农民工工资有所影响(赵海,2013;李根强,2016)[4-5]。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摆在政府、建筑市场、建筑企业和所有农民工面前的迫切问题。文中基于学者们原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建筑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特点,提出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优先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职业技能等相关建议,从而建立有效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进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规范建筑企业行为,推进城市化进程。
(一)建筑业农民工规模大、流动性高
根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6],2015年我国从事建筑业农民工达到3 562.524万人,占全国农民工外出务工人数的21.1%。2015年末建筑业从业人数5 003.4万人,比上年增长10.28%,建筑业农民工占建筑业从业人数的71.2%,可见农民工是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主要力量,更是整个建筑业的支撑。
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高。农民工经常在当前项目并未竣工之前,由于薪资、工作环境等原因而中途离开进行跨项目流动;或者在项目工作中,不仅仅从事一个工种的作业,而是同时从事两个或者更多工种作业的进行跨工种流动。这些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管理困难。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收入情况
根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6]可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人均月收入3 508元,与2014年建筑业农民工人均月收入3 262元相比,工资有所增长。根据调查问卷显示统计①,2015年京津冀地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人均月收入大约为3847元,具体情况如图1:
图1 京津冀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收入
根据图1可知,京津冀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收入主要为3 000—5 000元,占调查人数的37%,7 000元以上的工资收入较少,仅占2%。同时,从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的角度对京津冀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估算,根据2014、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②可知北京、天津、河北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详见表1。
表1 京津冀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规定③,劳动者工作时间基本符合每日工作8小时,月计薪为21.75天的可以直接使用月最低工资标准来进行估算,但是建筑业农民工经常出现延时工作的现象,从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6]发现,外出的农民工每月平均工作25.2天,每日平均工作8.7小时。建筑业农民工所谓较高的月工资是通过延时工作获得的,因此,为了避免延时工作带来的影响,最好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估算[7]。
本次被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 847元,分别为京津冀月最低工资的2.24、2.08、2.6倍,而经过计算得出的农民工小时平均工资为17.5元,仅为京津冀小时最低工资的0.94、0.95、1.17倍(如图2),可见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情况明显低于月最低工资④。
图2 京津冀地区建筑业农民工最低工资落实情况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
由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没有确定的支付周期,存在几个月领一次工资、年底领工资或者无限期延期支付工资等情况,这就使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时间间隔长的特点。工资拖欠时间越长,农民工讨回工资的成功率就越低。根据调查问卷显示统计,京津冀地区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间如表2:
表2 京津冀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
根据表2可知,京津冀地区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主要集中在半年以内,也有少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长达两年以上。同时,也有部分农民工没有被拖欠过工资,可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效果较为显著,但仍无法完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不仅关系其自身利益,更关系经济的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如果要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现象,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可行方针政策,就要深入分析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十分复杂,因此,本文从法制建设、政府制度、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和农民工自身因素等方面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制建设滞后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一个从上到下的普遍问题。尽管《劳动法》和《建筑法》早已颁布,但因其比较宏观,也没有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进行相关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要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条件,而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经常无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导致农民工诉讼时也无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制定的法规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随着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愈演愈烈,自2003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关于保障农民工基本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但仍没有因建筑业农民工的特殊性,对仲裁期限、最低工资等做出针对性处理,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8]。
现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一般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为标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法院对查明无正当理由者且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案件,应驳回其请求。但是由于建筑业农民工经常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缺少法律维权意识,等醒悟筹集相关证据时往往超过申请仲裁期限[9]。因此,法院会因超过仲裁时效及缺少相关证据拒绝受理案件,导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每况日下。
同时,相对于其他国家,对欠薪行为惩戒不严,我国对欠薪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的保障、制约和惩罚手段。目前,我国一般对企业欠薪行为处罚只要求企业整改、补交工资及罚缴工资补偿金,这对企业根本没有约束力。但在美国、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拖欠劳动者工资是非常恶劣严重的事情,欠薪老板不能去高档会所进行消费,也不能开私家车,更严重的处罚是要坐牢[10]。
(二)政府角色错位
由于长期以来的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以及我国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和实施不力,政府角色错位及监管不严,造成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劳动标准。
1.城乡二元结构对广大农民工的错误角色定位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民工逐渐融入城市,但是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民工身份较为尴尬。农民工正处于一个边缘地带,而我们也存在着对农民工的歧视意识,因此,社会也逐渐对农民工进行具有歧视性的管理。然而,农民工得不到社会公平的待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也就无法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因此,为了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工享有与市民相同的权益,解决限制农民人口转移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对农村加大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公共服务力度,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2.政府监管不严
从政府管理角度来说,政府存在监管缺位现象,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检查主要在每年年底进行集中清欠检查,缺失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同时,政府尚未形成良好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目前,政府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管理部门进行设立预防措施、工资拖欠监管及受理农民工上访的“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财政部门进行监管政府财政资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法律部门进行解决合同纠纷、欠薪者潜逃等法律纠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可见,目前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处理,这就容易出现部门权责不清、互相推托等现象。
(三)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
1.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
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建筑单位和施工企业为了抢夺市场开始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导致发生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垫资、恶意欠薪等现象。根据规定,只有建设资金落实后建设单位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目前,很多开发商为了抢夺建筑市场的资源而盲目开发工程项目,从而,因缺少建设资金而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同时,这些开发商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企业也不能按时支付分包企业工程进度款及农民工工资。然而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项目,往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投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施工企业还要为在建的工程项目垫付大量资金,这样使以牺牲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利益,把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进行资金周转等活动,在这种错误的观念引导下,为农民工工资拖欠埋下了伏笔。根据Jensen and Meckling的契约网络理论,可以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支付契约链当作一个网络联结点,由于工程项目存在分包现象,整个支付契约链分解成三级[11,12](如图3)。因此,农民工作为建筑业支付契约链的最底端,无论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还是施工企业和分包企业恶意拖欠,均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合法权益被损害。
图3 建筑业支付契约链
2.行业合同不完善
行业合同包括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等。目前,部分建筑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建筑市场的诚信原则,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无法以劳动合同为法律依据对企业进行诉讼。而部分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时,也会列出一些不利于农民工利益的条款。作为维权意识较差、素质较低的弱势农民工,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很难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工大多数是临时雇佣,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农民工不仅要超负荷工作,还有可能随时被辞退。农民工的工作时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的,不会像城市工作者具有法定的工作时间和稳定的工作期限,这个问题并不是由法律、法规上确定就可以解决的。因为,即使法律、法规上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工资保证金,但是由于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本身地位的不平等性,导致农民工被迫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仍无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3.建筑市场信用缺失
当今建筑市场信用缺失不仅体现在企业偷税、漏税,逃脱债务,工程质量低劣,还体现在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有些企业恶意拖欠货款,出现三角债等情况,企业之间的资金链条断开,从而企业产生信用危机。银行不愿意给其发放贷款,使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这些企业对银行都缺失信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更有失信想法。还有些包工头、包工队伍没有正规营业资格,无组织无纪律,既然没有约束、诚信,也就没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拿到钱后就走人,导致真正干活的农民工没有拿到应得工资。
(四)农民工自身因素
1.文化素质低
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从调查问卷数据中可以得知,建筑业农民工文化程度主要以初中为主的占70.56%,相当于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年,与发达国家相比平均受教育年限将近少了4年,这明显影响农民工对国家政策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同时,大部分农民工仍有强烈的小农意识,没有想通过提升职业技术来改善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更无法以此提升劳动效率和工资收入。同时,普遍农民工没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不具备从事高、精、尖的劳动职业技能,只能从事纯靠体力的工作,使其工资收入很低且增长速度慢,家庭生活比较贫困。
2.维权意识差
由于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农村环境中,缺少维权意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他们在工作和融入城市时便会成为弱势群体。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农民工没有意识到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农民工也缺少收集维护权利的证据,这使清欠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处理投诉工作难度很大。同时,在张古鹏[13](2007)对青岛市农民工个人因素对工资拖欠影响进行回归性分析时,也说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10%水平上对工资拖欠问题有显著影响,但是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受到专业的法律法规等维权教育。随着国家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才逐渐提升。
目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制建设不完善、执法监管不严、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和稳定而有效的组织帮助等,借鉴美国、欧盟等先进的劳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结合我国建筑业具体情况,从法制建设、政府制度、市场运行机制及农民工自身因素等角度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如图4)。
图4 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一)建立法律保障体系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大多数农民工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工作,很难被社会认可,应从法律的角度先确认农民工对社会的积极贡献,提升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地位,使他们更多的被社会承认并接纳,从而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1)完善农民工仲裁程序。由于农民工缺少维权意识,经常在劳动仲裁期限满1年后才进行申诉,错过最佳时期,可以完善劳动仲裁申诉期限,制定出台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特有的劳动仲裁期限规定来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同时,可以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制度,采取简易的、适用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审判程序,既可以节约成本,又能提高效率、及时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8]。
(2)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由于农民工超时工作情况严重,应该针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特性和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进行完善《最低工资规定》,制度出农民工特有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而保障其工资权益。
(3)探究工资优先权制度。工资优先权在国际企业破产法制上已充分被考虑,其理论是基于生产权理论对工资债权的修正,在企业破产时保护劳工的工资权[14],但我国对工资优先权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一般不可能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为了保障这些未签订合同且权利不受保障的农民工,我国深入探究工资优先权制度,对农民工进行特定应用,从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体系。
2.加大法律制裁力度
政府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使建筑企业增加违法成本,控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率。目前,我国对欠薪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企业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应该加大惩戒力度。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法规处罚规定,应该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列入刑事处罚[1,15]。
3.设立专门法律部门保障农民工权益
美国和欧盟等都有设立专门部门来解决劳工被欠薪问题,然而,我国缺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政府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部门多,没有特定的部门进行监管,导致各部门权责不清,农民工诉讼过程复杂、维权难。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院中设立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审判的部门。同时,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面向全体农民工,为农民工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集中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而且使建筑业农民工享有公正的法律服务资源,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完善政府保障制度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国家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要从衣食住行、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入学等各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社会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认真做好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参保率达到100%。对于医疗保险,建筑农民工在自己的家乡受政策照顾每月只需缴纳几十元的医疗保险,相比于在城市缴纳的数额要少很多,较多农民工收入较低,会更倾向于在家乡缴纳医疗保险。结合建筑行业高流动性的特点可以尝试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建筑农民工输出地统一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强制缴纳,公积金根据建筑农民工的个人需求自愿缴纳的模式建立灵活适用的建筑行业社会保险体制。同时,为了建筑农民工真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其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企业责任,全面改善建筑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广和普及非永久提高型农民工公寓,不断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推行标准化物业管理。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居住条件,稳定其居住形式,从而缓解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现象。
2.建立支付保障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由政府监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按照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存入,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当企业经营不好,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首先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完工后,政府监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企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退还其事先存入的工资保证金。同时,通过检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只有具备偿付农民工工资能力企业,才可进入建筑市场,这就从建筑市场源头严格把关,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完善支付监管制度
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民工和法律部门解决劳动纠纷,而且防止施工企业谎报用工数量和缓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情况。根据实名制卡提供的人员动态管理记录,建立劳务费结算支付监管制度,不仅会减少薪资纠纷,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会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生活保障、维权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良好效果。
(三)建立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1.落实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企业资质造假、违规发包分包、拖欠工程进度款等不良现象,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企业诚信缺失、工程项目交易成本增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因此,应该在建筑市场建立诚信体系,对各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政府在监管建筑企业对建筑业农民工持证上岗要求和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时,要求建筑企业把建筑业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从事工种、技能等级和工资收入等信息上传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同时,对失信企业进行记录档案并降低资质等惩罚,增加其在建筑市场生存的成本,建筑行业协会也要对市场运行起到监督管理作用,从而保证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
2.加强农民工工会建设
由于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对其工资有正向影响,将建筑业农民工通过工会的形式组织起来,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保障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16]。目前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会制度建设有待完善,且工会组建数量过少,需要加强对工会建设的引导。一方面,端正企业有关领导对于组建工会的态度,加大对工会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加大对建筑业农民工宣传力度,使农民工了解工会组织,提高加入工会的积极性。此外,完善工会制度建设,丰富工会开支来源,灵活机动的采取适当措施,建立起有组织、有效率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会组织。
(四)提升农民工素质
1.建设立体化职业培训模式
在我国的建筑领域,建筑业农民工是产业主力军,生产工具是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标准,而建筑业农民工职业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其工资收入,而且决定建筑业整体水平的高低。同时,根据Becker[17]人力资本理论和赵显洲[18](2012)、赵海[4](2013)的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教育与培训)均对工资收入有正向显著影响,并且有技能培训的比没有技能培训的教育回报率率高出21%,可见农民工技能培训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甚大。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但它又不同于普通职业教育,它的特点是结合实际操作和理论基础,全方位、多层次弥补社会对用工的需求,实现建筑业农民工中长期有效转移[19]。因此,应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终身培训体系。一是深化高职教育的发展,提升高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二是通过“工学结合”的方式,发展订单式培训;三是加强建筑企业的业余学校培训水平,利用休息时间通过网络视频和实践教学等方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文化和技能培训。
2.加强农民工维权教育
在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的时候,也要对农民工进行引导性培训,注重维权教育。在引导性培训中,加大宣传《劳动法》《建筑法》和《合同法》等与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在项目工地上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进行公众媒体宣传和印发法律资料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我国农民工数量庞大,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来已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完善法制建设也需要循序渐进。同时,建筑市场用工不规范,缺少针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机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尤为严重,这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而且阻碍城乡统筹进程。因此,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推进城镇化进程,应把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政府监管和市场秩序等多个方面机制有效结合,共同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注释:
①本次调研对象主要以京津冀建筑业农民工为主,共向10个劳务基地发放了380份问卷,实际回收360份,有效率为94.7%。
②北京、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为2015年4月1日实施,河北最低工资标准为2014年12月1日实施。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8]3号)。
④文中建筑业农民工工作时间按2014《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记取,且为了简化计算,没有对我国《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报酬规定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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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age and PaymentM echanism ofM igrantW orkers:a Case Study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Beijing-Tianjin-HebeiRegion
JIA Qing1,LIU Jian-wen2,LIU Ping2
(1.SchoolofHumanitiesand Laws,HebeiUniversity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2.SchoolofCivil Engineeringand Transportation,Hebei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Defaulted payment formigrant worker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not only violatesmigrant workers'legal rights,affects their living standards,but also damages the loyalty principle in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hinders the developmentofurban and ruralarea.Via the cross-sectionaldataof2015 in Beijing-Tianjin-HebeiRegion,thispaperhas discovered such phenomena as highmobility,poor education,low income and defaulted payment.Meanwhile,this paper has analyzed in depth the reasons for defaulted payment for migrant workers,and established long-term payment mechanism from the aspectof lawsand regulations,governmentsystem,marketoperationmechanism andmigrantworkers themselves.
migrantworkers;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payment;long-termmechanism
C979[TU-9]
A
1674-7356(2017)-02-0014-07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2.003
2016-12-25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TJSRWT15-01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JRS-2015-6002)。
贾清(1966-),女,天津市人,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人类学,心理学。
时间:2017-06-16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70616.0926.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