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扶起社会好风尚

2017-07-24 18:11:29丨黄
遵义 2017年8期
关键词:小悦悦救助者彭宇

■丨黄 卿

“好人法”扶起社会好风尚

■丨黄 卿

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新闻没少出现,让有的目击者不敢救人、不愿救人。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在立法上彻底正本清源,才能让见义勇为者有更多底气和勇气。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新华社 彭昭之/摄)

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为保障“人心不倒”,彻底扫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能否伸出温暖的双手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当他人处于危难之时,很多人都会本能地伸出援助之手。但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新闻也没少出现,让有的目击者不敢救人、不愿救人。

2006年,“红极一时”的“彭宇案”让人心酸。南京人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曾经在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走出法院大门时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可以预期的是,这个判决一出,我们的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人们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将更不敢伸出援手。因为未来如果一旦出现任何纠纷,你的一切善意的行为,都可能会被法官当成是有恶意的动机。

南京“彭宇案”被媒体广泛传播后,该案几乎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符号。伴随案件而来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报道——杭州、福州、北京、武汉等多地发生“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现象。其中,2011年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引起整个社会对人性的拷问,都被贴上了“彭宇案”的标签。

2011年,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下午5时26分,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五金城内一条小巷玩耍。这时,前方一辆白色面包车缓缓驶来,像没有看到女童一样开始加速,并将小悦悦卷到了右侧车轮下,从小悦悦的胯部碾过。面包车停了一下,又加大油门,后轮再次碾过小悦悦的身体。

十几秒后,3个路人经过此地,其中一男子从女童身边绕过,看也没看;另外两人看了女童一眼并绕过,没有放慢脚步。紧跟着,一辆小型货柜车开了过来,像没有看到一般,右侧前后轮两次碾过小悦悦的双腿。

此后几分钟内,又有4辆电动车、三轮车和3位路人经过,但都只是看了一下,没有伸出援手,也没有打电话求助,而路边的店铺也没有人走出来看一眼。

下午5时33分,一位捡垃圾的阿姨经过小悦悦身旁,试图扶起她,但小悦悦一下子就瘫倒在地。阿姨把小悦悦抱到了路边,似乎在向旁边的店铺喊话询问(视频没有声音),但没有人出来。

2012年,“彭宇案”反转,彭宇公开向媒体承认,自己确实碰撞了老人。从“彭宇案”到“扶老人”引发的争议案件,无论真相如何,类似事件已经正在消耗社会正气,也让很多好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

各地“好人法”试解扶救难题

有人摔倒扶不扶?路遇疾患救不救?这本不该是问题,但近年不断由此引发的纠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2016年,《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恰好回应了这个期盼,从法律上明确好人不承担责任,用法律来给好人撑腰,对激励更多人积极行善有积极意义,彰显立法的重大进步,让愿意做好事的人敢于做好事,有利于解决“不敢救”的问题,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上海的“好人法”不仅依法保护好人,而且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从法律角度阐明急救医疗的辩证关系,不仅让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有章可循,而且使急救医疗服务医患有法可依,对愿意在公众场合帮助别人的见义勇为的志愿者,以立法确定法律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再受伤。这就从法律角度鼓励积极救人释放了保护的信号,促进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急救工作,其社会效益更为明显。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在当时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

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好头。不过,上海“好人法”并未对“碰瓷”讹诈等行为作出规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经在这方面做出尝试。

例如,今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事漫画。(张贤达/图)

北京市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街头突发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被广泛提出,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法律责任。

而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与此同时,急救强调时间就是生命,身边民众能否及时施救非常重要。除了上海之外,北京、杭州等地也同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工作。

如《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且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协和医院急诊科副主任朱华栋介绍,从急救的角度而言,强调时间就是生命。很多时候意外发生了,但急救人员却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如果需要急救者身边没有人伸出援手,很容易耽误最佳的急救时间,等到专业人员赶到,也可能难以救回。拿心跳骤停来说,它留给我们的急救时间非常短,如果六分钟之内进行急救,那么救回的可能性才高一些。但是以北京的交通状态,就算及时呼叫了急救车,专业人员能几分钟之内到达现场也非常罕见,赶上堵车可能时间更长,这样就错过了急救时间,因此身边的民众能否及时施救非常重要。

应该说,地方出台“好人法”,对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的。以“好人法”的形式,专门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进行鼓励、保护,也是立法的可喜进步。

需让法律为好人担责

路遇紧急情况,对陌生人施以援助之手涉及道德问题,本意是救人,但由于救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做好事的人反而面临“说不清”或是赔偿的窘境。这时就不仅是道德问题,而需要法律作为其后盾。

对于各地“好人法”的出台,不仅维护了好人的权益,还让民众参与救助免责有章可循,而且使急救医疗服务医患有法可依,这是立法的进步。不过,有律师也指出,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好人法”条款几经修改,最终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即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众所周知,近些年来,诸如“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并在舆论场引发热议。为此,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用以鼓励见义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其“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基调,意味着这将是最为彻底的“好人法”。

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而这种“锱铢必较”的目的只有一个: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比如: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

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

实际上,任何规则的确立都是利弊权衡的结果,“好人法”同样如此。现实中,确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过失而使受助人遭到伤害,如此情形,救助人该不该担责?更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动辄得咎,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所以,利弊权衡之下,宁肯以免责条款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毕竟,救助人出现“重大过失”是小概率事件,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其利远远大于弊。

说到底,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人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

如何让善意充分释放

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在立法上彻底正本清源,才能让见义勇为者有更多底气和勇气。相对于“不敢救”的复杂心理,“不会救”的难题看上去并不难解。

当然,人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毕竟,当一个人发生紧急情况,亟待他人现场救援时,法律供给也许不是唯一需求,甚至还不是第一需求。“好人法”只在救人的法律责任豁免上着力,旨在缓解施救者免于被讹诈的恐惧,然而这还不够,紧急现场救护不是仅有“好人免责条款”就行,还要有“好人术”,即急救知识与技能,这也是最迫切、最重要的。

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中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数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比较高(美国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

而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率与“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例如,被称为“美国好人法”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早,通过“免责式保护”为好人松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现场急救兜底,更大意义在于促进民众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医疗急救设备的普及。这也是避免见义勇为“好心办坏事”的必要途径。

2016年,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下班回家途中,于地铁站里突然晕倒。尽管现场多名群众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地铁工作人员也叫了急救车,但34岁的金波还是因突发性心脏病去世。事后,有网友分析视频指出,现场的急救并不专业,并且地铁站内没有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除此之外,被称为救命“神器”的AED,普及率同样少得可怜。AED可以使心脏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并且集中在北京、上海、杭州、海口等城市。因此,绝大多数民众都没有听说过AED,更遑论掌握使用方法。

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上海市明确规定,今后在交通枢纽、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即使没有医疗执业证,只要认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开展救助。

改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像“好人法”这样富有突破性的法律,只有通过包括立法在内的诸多手段不断呵护它、大胆运用它,才能发挥其价值,逐步改变社会风貌。如今,出台“好人法”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各项细化配套相关制度措施需跟上,才能使“好人法”的善意在有效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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