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建礼
【摘 要】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在全国也掀起了一股热潮,在旅游中观摩、瞻仰文物无疑是旅游业的一大热点。如何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是目前旅游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处理好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之间的矛盾,才能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护文物 旅游 矛盾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物是中国灿烂历史文化的凝结。文物不仅是历史的结晶,而且在当今世界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在旅游方面的价值仅仅是文物现实价值的一方面。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文物的价值必然会越来越高,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为了发展旅游业而破坏文物,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文物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支撑,旅游业是依托文物而发展的。从国内外众多的旅游胜地来看,只有保护好文物,旅游业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从两者的本质来看,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业两者之间不存在本质的冲突,可以说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我们需要利用文物来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而且要想实现旅游业的长久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一、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业之间的矛盾
(一)发展旅游业时对文物的保护力度不够
近几年,我国的旅游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获得了飞速发展,而文物保护工作却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对文物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的非常困难,造成文物保护工作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地发展。经济飞速发展时期也是文物保护工作最重要最关键的时期,但一些地区为了短期的发展或者当时受到经济方面的限制,地区政府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除此之外,国家对于文物保护缺乏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没能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保护,因此造成了文物经费的不足,甚至可以说严重缺乏。大量的文物由于经费的原因,没能够及时保护及修复,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破坏,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这也造成了能够发展旅游的文物不断减少,限制了旅游业的发展。
2.文物保护部门在政府部门中的职位往往相对较低,而且人数较少,面对着繁重的文物抢救与管理工作,存在着严重的人手不足问题,因此文物在旅游业中的发展,缺乏专业政府人员的指导。
3.我国对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且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政府部门违规利用文物发展旅游业不能够及时的制止,造成了文物的损坏。
4.文物部门存在着人手少、待遇低的问题,待遇低造成了大量文物保护人才的流失。現有的人员里面也存在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年轻的文物人员专业知识达不到要求,而资深的文物人员存在着知识结构老化的现象,无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文物进行及时的保护和修复。并且缺乏利用文物发展旅游业的意识,因此造成了文物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利用文物发展旅游业时,仅追求短期经济效益
一些地区的政府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仅仅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在旅游业中的利用存在着严重的违规现象。比如:(1)有些地区的政府将国有文物管理单位并入旅游管委会,而旅游管委会又将国有文物交由相关的旅游企业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对于文物的保护及管理在不断的减弱。(2)文物局与旅游公司存在着非法性的合作,将部分文物交由资质不够的旅游公司进行管理,甚至采用出租的方式将国有文物租赁给旅游公司进行管理。(3)一些地区政府打着文物国有的旗号,将文物的经营权非法卖给企业,而且很多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企业对于文物有着长时间的经营权,这种现象目前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一些地区为了自身经济和减缓财政发展的压力,将文物以远远低于其实际经营权的价值卖给企业,经营权出卖的时间越长,政府便能在短期内获得越多的经济收入,政府部门便能将这些资金作为本阶段的“政绩”。
例如,某县曾将其县内某一著名的文物开放单位五十年的经营权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一次性支付资金一千八百万元,政府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收入。但是,此文物开放单位本身具有较好的经营收益,在文物部门的管理下,仅一年门票的收入即可高达二百万元。而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运营的需要,再次将此文物开放点的经营权进行转卖,转卖资金为三千六百八十万,此时仅一年门票收入已高达四百万元。在此文物开放点经营权的买卖中明显存在着低价出售文物的现象,虽然后来政府部门及时进行了查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文物的损坏却不可避免。政府部门为了提高当年的“政绩”而一次性的出卖了五十年的经营权,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对于文物的维护必然不会投入过多的资金,对文物的保护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国家的补贴。上述例子充分说明,将文物完全交由企业进行管理是极不可取的,旅游公司仅仅是将文物作为盈利的一种工具来使用,追求文物短期利润最大化,缺乏专业的人员、专用的资金来对文物进行保护。
二、化解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业之间矛盾的措施
在发展旅游业时,各政府部门及企业必须深入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增加对于文物保护的投入,改变文物部门的尴尬地位,提升文物部门的薪资待遇,吸引优秀的专业人员投入到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化解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业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措施:
(一)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是保护文物的前提。政府部门在依法实施文物保护法的同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设立相关部门对于执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文物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文物均属国有,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国有的概念。国有文物单位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等均属国家所有,此处的所有包括经营权所有,因此政府无权对国有文物单位的经营权进行买卖。政府部门对于国有文物单位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权所属须有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非法对国有文物单位的经营权进行买卖的现象,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坚持文物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文物保护为前提。保护文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不顾文物保护工作,更不能将文物保护的责任推向市场。通过上述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无法对文物做出有效地保护,因此文物保护必须由政府来负责。文物将来的价值是逐步递增的,加大对文物的投入,不但不会限制本地经济的发展,反而会成为本地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可以制定相关的鼓励性政策,动员全社会参与保护文物。
(四)确立文物部门的主体地位。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必须确立文物部门的主体地位,提高文物部门人员的待遇,吸引优秀的專业人员。文物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更新知识结构,运用现代化科技对文物进行更好地保护和修复。另外,还可以对文物部门人员补充相关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旅游业等方面的知识。在保护文物的同时,增加文物的现实性价值,将文物变为创收性项目,有效地增加当地的经济收入。
(五)违规经营问题,依法纠正或查处。对于初期一些政府部门变更文物单位经营权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纠正。在进行纠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点:(1)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曾将文物保护工作交由企业进行无偿维护的现象,要收回其管理权,由文物部门进行管理。若不便进行收回的,企业应重新与政府文物部门签订协议,确保文物经营场所进行文物的保护与修复,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护及修复程序进行,确保文物不受破坏。(2)对于经营权出售数十年的问题,由于回收经营权的难度比较大,可对公司成立文物监督机构,由政府部门对文物的保护及修复工作进行监督,且公司在此项的经营收入优先用于文物的保护及修复。
三、结语
综上所述,旅游业的发展与文物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两者并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来进行化解。随着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不断推进,必然能够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旅游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能够增加文物保护的经费,因此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业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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