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王景龙 石井川 常亮
分红赚大钱莫轻信,入股有风险须明白
文/律师 王景龙 石井川 常亮
老胡是个工人,一辈子省吃俭用,只攒了30多万块钱,儿子结婚买楼他拿出了10万,剩下的20多万他始终没有撒手,打算将来不能动时,请人照料应急用。前不久某理财公司在小区宣传,他被其“入股分红,高收益”打动了:“20万元入股投资,12个月可得红利22000元。”而这钱存在银行,一年的利息只有4000来元。况且该理财公司“正规”,所入股公司手续齐备,且有一担保公司作保。老胡经过考虑,便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书,投了20万元进去。某担保公司出具了担保函。12个月一晃过去了。然而,投资期满,不但22000元红利没有得到,20万元也打了水漂。老胡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理财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可他们欠债太多,现在没有丝毫履行判决能力,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老胡真是欲哭无泪。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投资入股,一定要对实体企业的实力、经营前景做出考察,对其预期做出判断,然后再考虑能否入股。根本不了解该公司的状况,着迷分“大钱”而盲目入股,往往分不到钱,还会血本无归。